药学职称报考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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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学职称报考指南完整版 考试简介考试简介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 中医、 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药学及技术含士级、护理起点为

2、师级)、中级资格。医师类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从 2011 年起,新增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和中级两个专业,取消护理初级(士)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 4 个科目。临床医学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等 65 个专业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 52 个专业的 4 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 2014 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预计于 5 月 17、18、24、25 日(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进行。 报名网址:中

3、国卫生人才网(http:/ 。 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 4 个科目。 2014 年卫生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2 中药学 108 营养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02

4、中药学 210 营养 203 护理学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04 中医护理学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三、中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47 麻醉学 302 全科(中医类) 348 康复医学 303 内科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51 病理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07 肾内科学 353 口腔

5、医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10 血液病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11 结核病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12 传染病学 358 疼痛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59 重症医学 314 职业病学 360 计划生育 315 中医内科学 361 疾病控制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 362 公共卫生 317 普通外科学 363 职业卫生 318 骨外科学 364 妇幼保健 319 胸心外科学 365 健康教育 320 神经外科学 366 药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67 中药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68 护理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6

6、9 内科护理 324 整形外科学 370 外科护理 325 中医外科学 371 妇产科护理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72 儿科护理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73 社区护理 328 中医骨伤学 374 中医护理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30 妇产科学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31 中医妇科学 377 核医学技术 332 儿科学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33 中医儿科学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34 眼科学 380 病理学技术 335 中医眼科学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82 营养 3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3

7、8 皮肤与性病学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85 消毒技术 340 精神病学 386 心理治疗 341 肿瘤内科学 387 心电学技术 342 肿瘤外科学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44 放射医学 390 输血技术 345 核医学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346 超声波医学 报名条件报名条件凡符合卫生部、 人事部印发的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 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

8、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一)初级: 根据 462 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

9、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 7 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 6 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 4 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 2 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10、,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 5 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7 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6 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4 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2 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

11、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 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 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 2 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参加 2011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 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

12、、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669 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 报名参加 2014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 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 ,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

13、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 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 301 至 365 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 2 年。 7、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 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4、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8、 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 2014 卫生资格考试预计报名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16 日,现场确认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4 日至 2014 年 1 月 18 日。 从 2011 年起, 卫生资格考试新增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和中级两个专业,取消护理初级(士)专业; 2014 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方式,仍采用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预报名方式,部分考区将实现网上支付报名费。完成网上报名者, ,届时请考生持打印的2014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

15、资格考试申报表 (单位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考生也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随时查询报考状态,通过资格审核者须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免考条件免考条件 无相关免考条件 成绩管理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在连续的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 4 个科目的考试, 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 (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

16、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例: 1、 2003 年考生甲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 年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 2003 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 2005 年至少需要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3 个科目,才算通过卫生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 2、 异地考生 2003 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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