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地质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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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地质学系 系发201626 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系研究生教育发展,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努力培养一流人才,为创建一流学科奠定坚实的人才培养基础,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达到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并按规定程序通过认定的教师即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并有培养研究生所需项目或经费的教师即可招收研究生。招收有在读研究生的教师即受聘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第三条 地质学系研究生导师资格共分两个层次:硕士生导师资格和博士生导师资格,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

2、招生按照一级学科进行(无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 。具备相应层次研究生导师资格并达到经费要求的教师,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按地质学系相关办法确定后分别列入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未列入招生简章者原则上该年度不招收研究生。 第四条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在所申请学科领域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或 EI)检索论文 5篇,或 B 类国际高层次学

3、术期刊论文 2 篇,或 A 类国际高层次学术期刊论文 1 篇, 或发表论文 SCI 他引次数超过 30 次,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5 篇且在申请认定前五年内作为主持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合计达到 200 万元。 4.1960 年及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免认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用通过认定直接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2.“” (含“青年” )入选者; 3. “奖励计划”(含 “青年奖励计划” )入选者;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973” “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同类国家级

4、重点项目主持人; 6.本办法施行前已具备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者。 第六条第六条 招收博士生所需项目或经费要求: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经费 50 万元以上其它科研项目 1 项及以上,或主持在研各类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合计在 50 万元以上,或主持在研各类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及主持过的各类科研项目现有结余经费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 第七条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上岗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把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在所申请学科领域

5、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SCI(或 EI)检索论文 3篇,或 B 类国际高层次学术期刊论文 1 篇,或发表论文 SCI他引次数超过 15 次,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3 篇且在申请认定前五年内作为主持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合计达到 100 万元。 4. 1960 年及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70年及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八条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免认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用通过认定直接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 1.陕西省“百人计划” (含“青年百人计划” )入选者; 2.“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含“全国优秀博士学

6、位论文提名论文” )获得者; 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5.具备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资格者以及本办法施行前已具备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者。 第九条第九条 招收硕士生所需项目或经费要求: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或经费 20 万元以上其它科研项目 1 项及以上,或主持在研各类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合计在20 万元以上, 或主持在研各类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及主持过的各类科研项目现有结余经费累计在 20 万元以上。 第十条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者填写相关申请表,与相关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系办公室。 2.审查:系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审查提交的材料。 3.认定:系学

7、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和认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者,公示两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发文,通过者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特别认定:根据地质学系工作及事业发展需要,由系主任提议,可进行研究生导师资格特别认定。特别认定小组成员由系主任提名。特别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者填写相关申请表,与相关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系办公室。 2.审查:系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审查提交的材料。 3.认定:特别认定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和认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者,公示两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发文,通过者具

8、备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增列学科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增列学科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是指申请者已经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在正式调入学校后现申请学校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已经具备学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现申请原学科研究生导师资格之外的其它学科研究生导师资格。增列学科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程序与要求同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根据地质学系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发展、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需要进行,遵循“按需认定、坚持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其认定程序、要求与本校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相同,但申请者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距退休年龄不足三年者原则上不再进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者如有材料造假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接受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质学系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地质学系 2016 年 11 月 4 日 地质学系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7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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