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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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涉税处理房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涉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

2、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 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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