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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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之特 别 规 定主讲人:周吉龙 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劳动合同法之特 别 规 定1、集体合同2、非全日制用工3、劳务派遣集体合同v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 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v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 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 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v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 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 体合同。集体合同v劳动关系劳动者上 级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企业 工会组织用

2、人单位组织成立签订劳动 合同等指导推举签订劳动 合同等集体合同v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 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 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v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 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v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 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 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v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 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 标准不得低于

3、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v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 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 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非全日制用工v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 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用工形式。v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v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 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 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v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v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

4、方都可 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 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v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v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v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口头协议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定义及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v1、所谓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 ,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即: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即:用工单位 )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 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 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

5、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 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 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再由 该劳务派遣机构派到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单位与劳 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v三方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派遣公司)用工单位 (用工企业等)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提供劳务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定义及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v2、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 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 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 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

6、环 ,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 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 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 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 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 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 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 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 运而生了。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定义及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v 在一些发达国家,年轻人更乐于接受劳务派遣制这种用 人模式,这些年轻人不但受到了更高级的专业职业教育,而 且择业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不像在工业经济时 期老一辈人那样希望

7、在一个名牌大企业中做终身雇员,而是 愿意寻求一个既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又能在自己喜欢的 时间、场所获得自己满意收入的相对自由的职业。具体到我 国,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 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 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 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 的潜力有多大。对于像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 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 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 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 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

8、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劳务派遣v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 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 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 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v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 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v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 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

9、保 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 任。v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 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 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协议。劳务派遣v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 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v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 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v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 遣劳动者收取费用。v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v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 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v 第六十五条 被派

10、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 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v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 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 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v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v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v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v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 位造成重大损害的;v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v (五)因本法第

11、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v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v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v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 v 现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认为这样可以回避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单位不利的劳动合同法风险,也有些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要用工必须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12、到底直接用工好还是使用派遣劳务工好呢? 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v首先,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优势或获益 : 无需招聘和办理招退工手续,减少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成本; 专业的劳务输出公司更加熟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等规定; 可能减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v其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服务费 执行国家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 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

13、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 位(8)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v第三、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 规定:v 1 、劳务派遣单位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设立,并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派遣劳 动者;2、劳务派遣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 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v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 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v最后,用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用工风险:1、审查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 否合法;2、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 况,避免承担连带责任。3、定期跟踪劳务派遣公司对于被派遣劳动者 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特别是工伤保险)。v 4、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的派遣协议要尽量详 细,如约定不明,仲裁和法院的一般做法均是要求 两家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5、最好,定期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资金情况 ,确保他们有赔偿能力。v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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