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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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民生工程资 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财政局关于 2014 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财社2014181 号)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保证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将 2014 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促进工程一、就业促进工程 就业技能培训,按人均 600 元标准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财政补贴标准按市县财政、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就业,按年人均 18000 元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按人均12000 元标准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从中央、省、市、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2、中统筹安排。 二、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二、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2014 年,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 2420 元。省财政对县(市)按照年人均1380 元补助,对市辖区按年人均 990 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市与区按 1:1 比例分担。 三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改建 10 张以上、300 张以下的养老机构,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 20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00 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 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 50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正常运行第 2 年起,按实际入住人数, 按每人每年 1200

3、 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对失能、失智等特殊老人的,按每人每年 1500 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对新建、 改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1:1 分担。正常运行第 2 年起,给予每年 3 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 1:1:1 配套。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的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 、69 周岁以下低保老人每月可享受 200 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 600 元政府购买

4、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养老服务补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对公办老年公寓和敬老院,以实际入住床位数为准,按照每张床位每年 100 元的标准购买综合责任险,所需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省级每张床位承担 20 元,市、县级每张床位承担 80 元。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四、保障性安居工程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 号)规定,2014 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和城镇

5、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 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二)公共租赁住房 1、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市、县(区)财政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2、企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五五、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在 2013 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一级、二级救助标准由每年

6、 726元增加到 800 元;三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每年 360 元增加到400 元。由省、市、区按 811 比例分担。 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按国家文件既定标准,对听力、肢体(脑瘫) 、智力、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免费开展康复手术、提供相应辅助器具及康复训练。任务数以国家“七彩梦”项目任务为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2)按每人每年 1.2 万元标准,对 010 岁四类残疾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补助,省与市 82 的比例分担。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每例补助 1000 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 元/例)

7、;患者筛查、术前术后检查、用药、治疗、护理等费用(850 元/例)由省、市、区按 811 比例分担。 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药费补助项目。 2014 年标准提高,由每人每年 500 元增加到 1000 元,由省、市、区按 811比例分担。 六六、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40%、省财政补贴 25%、区财政补贴 15%、种植场(户)承担 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省财政补贴 25%、区财政补贴 5%、养殖场(户)承担 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省财政补贴 20%、区财政补贴 10%、养殖场(户)承担 20%。 七七、小型农田水利设

8、施改造提升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塘坝清淤扩挖,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塘容 5-10 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 4.5 万元;1-5 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 2 万元;0.5-1 万立方的,市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 0.5 万元;0.5 万立方米以下的纳入区级财政补助。 农村河沟清淤整治, 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重点河沟 (控制面积 10-50 平方公里) ,每条 10 万元;一般河沟(控制面积 1-10 平方公里) ,每条 5 万元。 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每千瓦补助 2000 元。 小型水闸除险加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小(1)型水闸新建,每座 30 万元;小(1)型水闸改造,每座

9、 10 万元;小(2)型水闸新建,每座 15 万元;小(2)型水闸改造,每座 5 万元。 上述四项,区级财政按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 (财农20131978 号)进行补助,其余由乡镇、村及群众自筹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每座平均投资 100 万元,省财政承担 50%,市、区财政各承担 25%,超出部分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一般中型灌区建设, 省财政按平均每亩 100 元给予补助。 末级渠系,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和群众自筹。 八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1、 中央财政主要依据农业人口、 地方财政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对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

10、和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奖补。 2、 省财政按照农业人口人均 10 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 (1)补助。省财政按照农业人口人均 8 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2)奖励。奖励范围为全省所有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县(市) 、区。省财政按照农业人口人均 2 元的标准安排奖励资金,并适当向山区、库区、贫困地区倾斜。 3、市财政根据本级财政收入情况安排奖补资金。 4、区级财政根据农业人口数按年人均不低于 5 元的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并按要求落实好项目管护资金,建立管护机制。 5、鼓励倡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九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14 年,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

11、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区保障标准参考当时城市低保标准执行,人均补差水平提高 10%。市区救助标准年人均 5520元。 十、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十、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相关文件执行。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保障标准为散居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 600 元,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0 元。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补助外,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落实。 十十一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 、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 270 元、340 元

12、,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 元、170 元;2014 年,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 40 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 190 元、210 元,以后逐年提标,逐步实现城乡统一。国家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承担 50%,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合肥市市级提标每人每年 420 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300 元的扶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各按 50%比例负担。 合肥市提标每人每年 120元,所

13、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十十二二、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 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资金总量的 20%。 十十三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4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0 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18 元,省财政补助 6 元,市与开发区各承担 3 元。市级考核后核减资金,由所属区级财政按补助标准足额补齐。 十四十四、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每年5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省财政按例每年48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现症贫

14、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 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900 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十五十五、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名补助 300 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 180 元,所需资金,市区(含开发区)按省与市 11 比例分担。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 省财政按每个 100 万元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配套。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十六十六、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

15、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县三级分担,省与县(市)分担比例具体为 64。 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 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 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 50%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学校由区财政承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 省与市分担比例具体为:由省与市按 64 的比例分担;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按照不低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超出中央和省基本补助标准的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

16、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的政策。其中:市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中小学校舍维修经费, 根据现保障标准和学生数测算所需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分担 50%。 十七十七、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文艺演出活动、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国家统一标准每个行政村 1 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 2000 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 2000 元;农村文艺演出活动每村每年 2400 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 2400 元 (每年 12 场, 每场平均 200元) ;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 1200 元(每年 6 场,每场平均200 元) 。由中央、省、区财政按 532 比例分担。 2014 年,为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活动中“送戏下乡”内容,一次性提标 2000 元,由省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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