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稿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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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离婚效力离婚效力第三第三节节 离婚在夫妻离婚在夫妻财产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关系上的效力一、夫妻共同一、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分割(一)夫妻共同(一)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分割的分割1、 、*离婚离婚财产财产分割的范分割的范围围夫妻离婚夫妻离婚时时, ,应应分清个人分清个人财产财产、夫妻共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和家和家庭共同庭共同财产财产、夫妻共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包括固有的和,包括固有的和转转化的共化的共同同财产财产。 。举证责举证责任:任:对权对权利利难难以确定的,主以确定的,主张权张权利的一方由利的一方由责责任任举证举证。当事人。当事人举举不出有力不出有力证证据又无法据又无法查实查实的

2、,按夫的,按夫妻共同妻共同财产处财产处理。理。2、分割共同、分割共同财产财产的裁判原的裁判原则则1)男女平等。)男女平等。2)照)照顾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则。 。3) )*有利生有利生产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则。 。4) )*照照顾顾无无过错过错方的原方的原则则。 。5)不)不损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则。 。3、分割共同、分割共同财产财产的方法的方法实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财产的作用、价的作用、价值值和特定和特定用途下,用途下,对财产进对财产进行行实际实际分配。分配。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

3、变卖变卖,双方,双方对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所得价金进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割或分割后有损损其其财产财产的作用、价的作用、价值值和特定用途和特定用途时时使使用的分割方法。用的分割方法。价格价格补偿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获得相当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于一半价格的补偿补偿,取得价金。,取得价金。具体的具体的处处理方法:原理方法:原则则上上应应均等分割,同均等分割,同时应时应注意若注意若干干问题问题, ,见书见书第第 199 页页。 。4、有关离婚后房屋的、有关离婚后房屋的处处理理

4、处处理离婚后的房屋理离婚后的房屋应应注意的若干注意的若干问题问题, ,见书见书第第 200页页。 。5、分割夫妻共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财产应注意的注意的问题问题( (书书第第 201 页页) )请请看看书书第第 202 页页的案例。的案例。第三第三节节 离婚在夫妻离婚在夫妻财产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关系上的效力二、二、债务债务清清偿偿1、共同、共同债务债务的清的清偿偿共同共同债务债务的涵的涵义义:双方或一方:双方或一方为为共同生活需要所共同生活需要所负负的的债务债务。 。二、二、债务债务清清偿偿1、共同、共同债务债务的清的清偿偿共同共同债务债务的范的范围围: :1) )为为履行履行抚抚养、养、赡赡

5、养养义务义务所所负债务负债务。 。2) )购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支所负负的的债务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为治治疗疗疾病所疾病所负负的的债务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业个体个体经营经营或或农业农业承包承包经营经营所所负负的的债务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婚前一方借款购购置的房屋等置的房屋等财财物已物已转转化化为为夫妻共夫妻共同同财产财产,尚未清,尚未清偿偿完完毕毕的。的。6)因双方共同生活所)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负的其他的其他债务债务二、二、债务债务清清偿偿1、共同、共

6、同债务债务的清的清偿偿责责任形式:双方任形式:双方负连带负连带的清的清偿责偿责任。在未清任。在未清偿偿夫妻共夫妻共同同债务时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财产。 。2、个人、个人债务债务的清的清偿偿个人个人债务债务的涵的涵义义:以个人名:以个人名义义所所负负的与夫妻共同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活无关的债务债务。 。个人个人债务债务的清的清偿偿包括: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男女各自婚前所负负的的债务债务。 。2)双方)双方约约定由个人定由个人负负担的担的债务债务。 。3)一方未)一方未经对经对方同意擅自方同意擅自资资助与其没有助与其没有抚抚养养义务义务的的亲亲朋所朋所负负的的债

7、务债务。 。4)一方未)一方未经对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方同意,独自筹资资从事从事经营经营活活动动,其收,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负的的债务债务。 。责责任形式:个人任形式:个人债务债务以个人以个人财产财产清清偿偿,他方不,他方不负连带负连带责责任。自愿清任。自愿清偿偿的法律不禁止。的法律不禁止。3、外国家庭法中有关、外国家庭法中有关损损害害赔偿赔偿的的规规定定对对因判决离婚而使一方遭受因判决离婚而使一方遭受经济经济上和精神上的上和精神上的损损失的,一些国家失的,一些国家规规定,受害一方可向他方提起定,受害一方可向他方提起损损害害赔赔偿偿之之诉诉。 。三、三、经济经济帮助帮助

8、*(一)(一)经济经济帮助的性帮助的性质质和条件和条件性性质质:是:是对对困困难难一方适当的一方适当的经济经济帮助,并非夫妻帮助,并非夫妻抚抚养养义务义务的延的延长长,在法律上表,在法律上表现为债权现为债权关系。关系。条件:条件:1、一方必、一方必须须是有生活困是有生活困难难的,所的,所谓谓生活困生活困难难包括无包括无劳动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足以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足以维维持的。持的。2、 、经济经济帮助帮助仅仅限于离婚限于离婚时时, ,对对离婚离婚时时不困不困难难,离婚以,离婚以后后发发生困生困难难的,不予帮助。的,不予帮助。3、 、经济经济帮助方面有帮助方面有负负担能力,无担能

9、力,无负负担能力的,可以不担能力的,可以不帮助。帮助。(二)(二)实实施施经济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帮助的具体方法由当事人由当事人协议协议,达不成,达不成协议协议的,法院的,法院应应考考虑虑相关因相关因素。(素。(请请看看书书第第 207 页页) )第十章第十章 亲亲子法(父母子女)子法(父母子女)第一第一节节 概概说说一、一、亲亲子法的子法的历历史沿革史沿革亲亲子法是关于子法是关于调调整整亲亲子关系的法律子关系的法律规规范,所范,所谓亲谓亲即即指父母,子指子女。指父母,子指子女。亲亲子关系法律子关系法律规规范形成初期,范形成初期,亲权亲权具有家具有家长权长权的特的特征,社会征,社会发发展至展至现

10、现代,代,亲权亲权已从已从单纯单纯的父的父权趋权趋于父母于父母间间和父母子女和父母子女间间平等的平等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关系。关系。我国的我国的亲权亲权制度。制度。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类(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父母子女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即亲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子女之间间的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类现现行婚姻法下父母子女的种行婚姻法下父母子女的种类类可分可分为为两大两大类类: :1、自然血、自然血亲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出生事基于

11、出生事实实而而发发生,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生,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2、 、拟拟制血制血亲亲之之间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为以及事以及事实实上上抚抚养关系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的形成,由法律认认可而人可而人为设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子女的关系,继继父母和受其父母和受其抚抚养教育的养教育的继继子女的关系。子女的关系。三、父母子女法律地位三、父母子女法律地位(一)父母(一)父母对对子女有子女有抚抚养教育的养教育的义务义务1、 、抚抚养教育的内容和期限

12、养教育的内容和期限2、 、对对不履行不履行抚抚养养义务义务者的者的强强制措施制措施(二)父母(二)父母对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护的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1、管教和保、管教和保护护的含的含义义所所谓谓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的要求,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对未成年子未成年子女女进进行管理和教育,行管理和教育,对对其言行其言行给给予必要予必要约约束,束,为积为积极极性的措施。性的措施。所所谓谓保保护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未成年子女人身或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益的非法侵害,为为消极性措消极性措施。施。

13、2、 、损损害害赔偿责赔偿责任任在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损害害时时,父,父母有母有赔偿经济损赔偿经济损失的失的义务义务。 。(三)子女(三)子女对对父母有父母有赡赡养扶助的养扶助的义务义务1、内容、内容 婚姻法婚姻法 第第 15 条条规规定:定:“子女子女对对父母有父母有赡赡养扶助的养扶助的义务义务。 。”2、 、对对拒不履行拒不履行义务义务者的者的强强制措施制措施(四)父母子女有相互(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继承承遗产遗产的的权权利利外国外国亲亲属法中的相关属法中的相关规规定定第二第二节节 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婚生子女的

14、概念和法律地位(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我国目前的我国目前的 婚姻法婚姻法 还还未未对对婚生子女概念作出明婚生子女概念作出明确确规规定,也没有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定,也没有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应应具具备备以下四个要件:以下四个要件:1、其父母之、其父母之间间有婚姻关系存在,有婚姻关系存在,这这是婚生与非婚生是婚生与非婚生的根本区的根本区别别; ;2、 、须为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生父之妻所分娩;3、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续期期间间; ;4、 、须

15、须生母之夫的血生母之夫的血统统。 。婚生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婚生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强制制规规定。定。婚生推定制度的要件:婚生推定制度的要件:1、 、该该子女子女须为须为有婚姻关系之父母所生。有婚姻关系之父母所生。2、 、该该子女必子女必须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出生。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出生。3、 、该该子女子女须为须为其生父之妻所生。其生父之妻所生。4、 、该该子女子女须为须为生父母婚姻关系确定之后的婚姻关系生父母婚姻关系确定之后的婚姻关系存存续续期期间间受胎之子女。受胎之子女。各国的推定大致有三种方法:各国的推定大致有三种方法:1、子女在婚姻关系存、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续期期间间受

16、胎的,推定受胎的,推定为为婚生子婚生子女。女。2、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存、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存续续期期间间所出生所出生为标为标准。准。3、以子女是否于婚姻存、以子女是否于婚姻存续续期期间间或婚姻解除后或婚姻解除后 300 日日以内出生以内出生为为推定方法。推定方法。(二)婚生子女推定的否定(二)婚生子女推定的否定1、含、含义义婚生子女的否婚生子女的否认认,是指丈夫,是指丈夫证证明在上述受胎期内,明在上述受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为时,他依法享有否,他依法享有否认该认该子女子女为为自己自己子女的子女的诉讼请诉讼请求求权权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2、否、否认认的原因的原因各国各国虽虽有不同,但一般都作概括性的有不同,但一般都作概括性的规规定,即是凡定,即是凡能能举证举证足以推翻子女足以推翻子女为为婚生推定的事婚生推定的事实实的。主要有两的。主要有两点:点:1)夫妻在受胎期)夫妻在受胎期间间没有同居事没有同居事实实。 。2)夫方有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夫方有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3)否)否认权认权人人4)否)否认请认请求的求的时时效和限制效和限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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