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稿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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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亲亲子法(父母子女)子法(父母子女)第三第三节节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认领(一)准正(一)准正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结婚或司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资格的制度。格的制度。形式:因生父母形式:

2、因生父母结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准正准正须须有以下要件:有以下要件:1、 、须须有血有血统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 、须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准正、准正为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为,它,它为结为结婚的附随效婚的附随效力,其力,其发发生无生无须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为要件,也无需要件,也无需经经其他任何程序。其他任何程序。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资格。格。(二)非婚生子女的(二)非婚生子女的认

3、领认领1、含、含义义:指通:指通过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实现婚生化的婚生化的法律行法律行为为。 。2、特征:、特征:1) )须须有生父承有生父承认认自己自己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单独意思独意思表示。表示。2) )认领认领人和被人和被认领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缘关关系系为为前提。前提。3、 、认领认领形式形式任意任意认领认领:即生父承:即生父承认认自己自己为该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并自愿对对其承担其承担抚抚育育义务义务的法律行的法律行为为。 。强强制制认领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是指当非

4、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动认领时, ,有关当事人得有关当事人得诉请诉请法院予以法院予以强强制制认领认领的制度。的制度。4、 、认领认领的无效、否的无效、否认认和撤和撤销销1)无效)无效自愿自愿认领认领在下列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为为无效:第一,无效:第一,认领认领人无意思人无意思表达能力,第二,表达能力,第二,违违反真反真实实原原则则,被,被认领认领人与人与认领认领人之人之间间无血无血缘缘关系的;第三,关系的;第三,对对已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的已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的认认领领无效;第四,无效;第四,违违背背遗遗嘱原嘱原则则、方式的、方式的遗遗嘱嘱认领认领无效。无效。2)否)否认认关于关于认领认领的否的否

5、认认,主要是,主要是针对针对生父的生父的认领认领而言。而言。4、 、认领认领的无效、否的无效、否认认和撤和撤销销3) )认领认领的撤的撤销销认领认领的撤的撤销销,是指自愿,是指自愿认领认领得撤得撤销销与否的与否的问题问题。 。5、 、认领权认领权的消的消灭灭和抛弃和抛弃1) )认领权认领权的消的消灭灭。 。2) )认领权认领权的抛弃。的抛弃。三、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三、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认领制度制度我国我国还还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领制度,法律制度,法律规规定又定又过过于原于原则则,因此有必要建立非婚生子女,因此有必要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认领制度。制度。三、建立我国的非

6、婚生子女三、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认领制度制度相关相关问题问题: :(一)(一)规规定非婚生子女定非婚生子女认领认领制度的基本原制度的基本原则则1、充分保、充分保护护非婚生子女的原非婚生子女的原则则。 。2、尊重事、尊重事实实的原的原则则:事:事实实上的血上的血缘缘关系,是关系,是发发生生认领认领的基的基础础。 。3、男女平等和保、男女平等和保护妇护妇女合法女合法权权益原益原则则。 。(二)行使(二)行使认领认领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的权权利主体利主体应规应规定得定得宽宽一些,生父、生母、其他非婚生子女法一些,生父、生母、其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本人都可以是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本

7、人都可以是认领认领人。人。*(三)(三)认领认领的条件的条件1、 、认领认领人人须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为能力,且能力,且为为真真实实意意思的表达。思的表达。2、生父母、生父母认领认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须须征得征得对对方的同意。方的同意。3、非婚生子女成年以后,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成年以后,生父、母认领时认领时,要征得非,要征得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婚生子女本人同意。(四)(四)认领认领的种的种类类和方式和方式1、因、因亲亲生父母生父母结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可称地位,可称为为父母共同父母共同认领认领。 。2、生母自愿、生母自愿认领认

8、领非婚生子女,只依子女出生非婚生子女,只依子女出生证证或其或其他事他事实证实证明,即明,即为为自愿自愿认领认领,与非婚生子女自然,与非婚生子女自然发发生生亲亲生母子女关系。生母子女关系。3、生父自愿、生父自愿认领认领:生父自愿:生父自愿认领认领;生父自愿承担;生父自愿承担抚抚养养教育教育责责任,形成事任,形成事实实上的自愿上的自愿认领认领。 。4、 、强强制制认领认领: :请请求求权权人。人。(五)(五)认领认领的无效、否的无效、否认认和撤和撤销销; ;认领权认领权的消的消灭灭和抛弃和抛弃第四第四节节 继继子女子女一、一、继继子女的概念和子女的概念和继继父母子女制度父母子女制度(一)(一)继继

9、子女的概念和子女的概念和继继父母与父母与继继子女关系的法律含子女关系的法律含义义继继子女的概念子女的概念所所谓继谓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的子女,称为继为继子女。子女。(一)(一)继继子女的概念和子女的概念和继继父母与父母与继继子女关系的法律含子女关系的法律含义义继继父母与父母与继继子女关系:子女关系:这这种关系中有两种性种关系中有两种性质质,即:,即:1、婚、婚亲亲性性质质上的关系:只上的关系:只须须有有继继父母父母结结婚的法律事婚的法律事实实。 。2、 、拟拟制血制血亲亲性性质质的关系:除的关系:除继继父母父母结结婚的事婚的事

10、实实外,外,还还需要具需要具备备法律所法律所规规定的特定事定的特定事实实,即双方形成扶养的,即双方形成扶养的事事实实行行为为。 。(二)我国关于(二)我国关于继继父母父母继继子女关系的法律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规定及修改完定及修改完善善1、 、 婚姻法婚姻法 第第 21 条明文条明文规规定:定:“继继父母与父母与继继子女子女间间, ,不得虐待或歧不得虐待或歧视视。 。继继父或母和受其父或母和受其抚抚养教育的养教育的继继子女子女间间的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适用本法,适用本法对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规定。定。”2、存在的、存在的问题问题1) )仅仅以形成扶养关系的事以形成扶养关系的事

11、实为实为根据,忽根据,忽视视了当事人的了当事人的意愿。意愿。2)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本身)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本身难难以确定。以确定。3)减)减轻轻了父母的了父母的责责任,加重了任,加重了继继子女的子女的义务义务, ,对继对继子子女保女保护护不利。不利。3、完善:、完善:1)修改完善关于)修改完善关于继继父母父母继继子女关系的子女关系的规规定,使其定,使其规规定定与收养法的与收养法的规规定相定相衔衔接,鼓励接,鼓励继继父母子女父母子女间间建立建立拟拟制制血血亲亲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2)明确)明确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标准并准并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定形成扶养

12、关系的形式和种的形式和种类类; ;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继父母父母继继子女子女间间的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以及与生父母以及与生父母间间的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关系;规规定定继继父母婚姻关系父母婚姻关系终终止的情况下,止的情况下,继继父母父母继继子女关系子女关系变变化化的法律后果等。的法律后果等。3)在收养制度中增加不完全收养制度)在收养制度中增加不完全收养制度(二)我国关于(二)我国关于继继父母父母继继子女关系的法律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规定及修改完定及修改完善善由此,在我国,由此,在我国,继继父母子女父母子女间间可形成以下几种关系:可形成以下几种关系:1)没有任何扶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

13、姻)没有任何扶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姻亲亲关系。关系。2)事)事实实上相互扶养的、形成法律上相互扶养的、形成法律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并不但并不丧丧失与原生父母的部分失与原生父母的部分权权利利义务义务。 。3)按照不完全收养的方式,)按照不完全收养的方式,继继父母父母继继子女子女间间形成养父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同母子女关系,同时继时继子女保持同子女保持同亲亲生父母的一定生父母的一定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关系。关系。4)按照完全收养的方式形成)按照完全收养的方式形成拟拟制血制血亲亲的婚生父母子的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与女关系,消除与亲亲生父母之生父母之间间的一切的一切权权利利义务义务。

14、 。第五第五节节 养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特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特点:1、形成的条件、程序等不同、形成的条件、程序等不同2、解除方式不同、解除方式不同因此,可以看出,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因此,可以看出,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律关系,须进须进行行单单独研究。独研究。第十章第十章 亲亲子法(父母子女)子法(父母子女)第六第六节节 亲权亲权一、一、亲权亲权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亲权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是基于父母身份对对未成年子女所未成年子女所产产生的生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不适用于成年子女。,不适用于成年子女。(二)特征(二)特征1、 、亲权亲权是基于父母

15、身份是基于父母身份对对未成年子女所未成年子女所产产生的生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不适用于成年子女。,不适用于成年子女。2、 、亲权亲权具有具有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双重性。双重性。亲权亲权既是父母享有的既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民事权权利,又是父母的法定利,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 。3、 、亲权亲权作作为为民事民事权权利,是一种身份利,是一种身份权权。 。亲权亲权是父母基是父母基于身份依照法律于身份依照法律规规定而定而发发生的生的权权利。利。4、 、亲权亲权是是绝对权绝对权。 。亲权亲权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积积极行极行为为,只要,只要义务义务人不加妨害和侵犯,人不加妨害和侵犯,亲权

16、亲权就可以就可以实现实现。 。5、 、亲权亲权是支配是支配权权。 。亲权亲权人依法人依法对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和和财产进财产进行支配。行支配。(三)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比(三)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比较较1、 、亲权亲权与与监护监护制度的不同制度的不同亲权亲权与与监护监护的的联联系在于:系在于:亲权亲权与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监护监护是前是前后相后相继继的两种制度。的两种制度。2、 、亲权亲权与父母与父母权权父母父母权权是父母基于身份依法是父母基于身份依法产产生的不包括生的不包括亲权亲权在在内的内的对对子女(含未成年和成年子女)的子女(含未成年和成年子女)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 。二、二、亲权亲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一)(一)亲权亲权人及受人及受亲权亲权保保护护的子女的子女1、 、亲权亲权人人在正常情况下;一方死亡在正常情况下;一方死亡时时;一方行使;一方行使亲权亲权有特殊障有特殊障碍碍时时;双方离婚;双方离婚时时。 。2、受、受亲权亲权保保护护的子女的子女受受亲权亲权保保护护的子女,各国民法都的子女,各国民法都仅仅指未成年子女而指未成年子女而言。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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