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5637225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PPT 页数:66 大小:3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新公司法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新公司法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新公司法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新公司法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公司法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公司法解读(6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公司法点评西南证券投行部Project name or document title | Date (month day, year)一、新公司法的修订思路1.抹去计划经济转轨色彩,成为规范市场经 济中各类公司行为的基本法; 2.放松管制,从防止乱设公司转向方便公司 设立,促进公司自治; 3.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董事会机制 4.加强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债权人等 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 5.理顺逻辑关系,符合实际情况二、结构上发生变化1.由十一章增加到十三章,但条文由二百三十条减 少到二百一十九条; 2.关于上市公司的条款移入证券法,并删除原第五 章中“上市公司”一节; 3.增加第一章第三节:一

2、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 定;增加第四章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4.增加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增加第 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和义务 ; 5.调整部分条款的顺序和位置三、详细分析新公司法各章节Project name or document title | Date (month day, year)第一章 总则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十二条新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的,除国务院规 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 公司外,所累计投资 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可以向其他企 业投资;但是,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3、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出资人。 第一章 总则重要的新增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

4、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章 总则其他新增条款 第三条 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 ; 第六条 增加了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公众可以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 提供查询服务 ; 第七条 明确了对营业执照的规定; 第九条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新增关于担保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5、,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 。第一章 总则删除的条款 删除原第四条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删除原第五条到第七条关于企业经营方法和国有资产改 制的规定 删除原第十八条,有关外资企业的规范移入新法第十三 章“附则”中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十九条新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五)有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公司住所。 第一节 设立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二十条新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 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 共同出资设立。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6、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 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 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 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立。 第一节 设立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二十三条新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实缴的出资额。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 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 内缴足。 第一节 设立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二十四条新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

7、产权、非专利技术、土 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 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十。 第一节 设立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三十二条新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 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8、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节 设立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三十三条新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公司新 增资本时,股东可 以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分取红利;公司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 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但 是,全体股东约定不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 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 外。 第一节 设立其他增删 第三十条 删除原第二十七条中的“法律

9、、行政法规规 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 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 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日期”; 删除第二十九条关于分公司注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将原“公司登记日期”修改为“公司成立 日期” 第三十三条 在原三十条基础上增加规定“记载于股东 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 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 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组织机构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四十三条

10、新第四十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节 组织机构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四十三条新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股东会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的副董 事长或者其他董事 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1、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 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 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组织机构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四十七条新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 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12、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节 组织机构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五十二条新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 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 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 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 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 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 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一至二名监事,不设

13、立监事会。监 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 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节 组织机构重要的条款修改原第五十四条新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下列职权(二)对董 事、经理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四)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14、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第二节 组织机构重要的新增条款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明确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 表的董事、监事;增加第十一款“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同时新增要求“对前款所列 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 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第四十九条 明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 另外有多条追加“

15、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外”的表 述第二节 组织机构其他删节 第四十五条 删除“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删除“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删除“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 定(新增一节) 重要条款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 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

16、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重要条款的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 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审核后,报本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