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c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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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标 C19972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10 月 8 日 术 语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 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 和路侧绿带。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 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

2、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 和立体交叉绿岛。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 色的道路。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2014 开放式

3、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9m 至 30m 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3122 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3123 红线宽度在 40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3124 红线宽度小于 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

4、列规定: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 小于 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m;321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32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32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 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 绿化景观风

5、貌;322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3223 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 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3224 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331 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 植物种类。332 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333 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 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334 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

6、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335 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336 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 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道路绿带设计 41 分车绿带设计 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 城市绿化条例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 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 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

7、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 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 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

8、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 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

9、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 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 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 成绿化任务。 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 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

10、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 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 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11、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 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 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 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 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 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 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 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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