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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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疑难解析一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仅调整财产关系。二、合同的分类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分类的意义,在于人们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不同的合同类型以将自己的 意思表示表达得更加清楚准确,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的类型适用相应 的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部门合同法,例如保险合同法、拍卖合同法、招投标合 同法等部门合同法。合同的分类体现了人们方便适用法律和准确解决争议的需 要,其中有一个内涵就是体现了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人们根据不 同的合同在实践活动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应承或签字盖章合就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 除了当事人

2、达成协议外还要交付一定的实物,例如保管合同和赠与合同等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同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有 偿合同。所谓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以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 概括的等价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 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 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间无对价 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属于合同类型的例外情形,在实践中较少,如赠与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

3、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 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型,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 的合同。如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15 种有名 合同。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 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法律的规定。即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 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名合同 的不断增多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 范合同使当事人间的合同更完善齐备。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 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在此处要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4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长期进行、经常进行和交易次数频繁的交易所采 用的一种事先拟定并印刷好的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 所有的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体现了单方面的意志,有可能忽略或者遗 漏了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实际上的不公平,所以法律规定当格式合同 出现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须先按照常理解释合同,不能按照常理解释合同的,要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53 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方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争 议的解决: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

5、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合 同体现了要约和承诺的订约过程,而格式合同中没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 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 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三、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当然也适用于合同法。如何理解诚 信?这一抽象原则应当如何具体化? 诚实信用原则至少应当包含三个内容: 1

6、告知义务。当事人负有对交易标的情况、标的背景和标的常理、社会 常理的告知义务; 2禁止反言。即合同在当事人签章之后就不再是自由的,签章意味着承 诺,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可出尔反尔; 3保证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承诺必须保证履行,其自己的财产就是对 合同义务履行的最好保证。四、注意把握的几个概念 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要具体 确定,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表明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5 条的规定,它是指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

7、邀请对方向 自己发出要约。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 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 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 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 的意思表示。所以我国合同法第 21 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 不能构成承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二一、合同效力1合同效力的法

8、律性质2合同根据其性质可分普通合同与特殊合同两类,诺成合同为普通合同, 此类合同一经承诺即成立,一成立即生效。特殊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 还需要经过其他程序或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包括需要经过审批、登 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的性质需要提供实物的合同,约定需要经过公证的 合同,以及附条件的合同待条件成就时的合同。3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主要指诺成合同。第二,需要登记或审批的合同,自登记审批后生效。 第三,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届至时生效; 第四,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

9、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只具备一定的形式,尚缺少法律规定生效必须 具备的条件,如果经有追认权的人追认,该合同就可成为有效合同,如果得不 到追认就没有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三类合同:第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但是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 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逾期视为拒绝,在追认期内,善意相对人有 撤销的权利。第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但是以被代

10、 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 在一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逾期视为拒绝;在追认期内,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第三,非法处分他人财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 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由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形式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合同的实质内容不符合 法律的规

11、定,如果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就会损害国家、社会、合同相对人和其 他第三人的利益,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第二,采取恶意串通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第三,采取虚假掩盖的违法手段,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的;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罔顾他人生命健康的生死免责合同或生死免责条款;第七,罔顾他人合法权益,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合同或免责条款。四、可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 违反自愿原则而可

12、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对情况判断不准确或判断有误,或者受到对方当 事人的欺诈胁迫和误导,导致合同履约困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给予保护,依法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第二,在订立合同时 不了解市场真实行情,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三,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整个 合同。当事人可以运用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年 内不行使撤销权

13、的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就不能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 律保护。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后能够满足一定的需要或获得一定的 利益,所以,合同生效后必须要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在长期的实践中合同法 总结了下列原则作为履约的指南:第一,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不得以非合同标的替代合同标的。合同有效 持续。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拒绝对方提前履行合同,债权 人同意对方提前履行义务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前方承担。第二,全面履行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所列明的全 部义务,有权拒

14、绝对方当事人只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请求。第三,协助履行原则,如果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对方配合协助的,例如提供 图纸、资料、情报、场地、过程中的检验等配合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按约履行 协助履行的义务,不得推诿拖拉耽搁,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履行规则的意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文化知识 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或一时疏忽大意,致使合同条款有所疏漏,直接地影响了或 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为了体现合同法公平地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当出现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应当如何解决争议的办法: 重新协商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争议。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

15、的规定, 由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合同中的疏漏之处 进行补救,如果能够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就根 据合同条款的推定对合同予以解释;如果能够依照交易习惯能够明确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就依照交易习惯予以解释。2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履行规则的内容,当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 不能解决争议时,就按照合同法第 62 条的规定解决争议:第一,当事人就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国家法定标 准确定质量条件,当法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用标准和合同目的 标准几个标准时,当事人应当顺序采用前述标准,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可以高于 法定标准,但

16、是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第二,当没有约定或约定模糊价款或报酬条款时,参照市场当时同类产品 或服务价格确定,当合同的标的的价格涉及国家定价、指导价规定的,按照国 家定价或指导价确定的价格履行合同。 第三,合同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不动 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三(一)代位权的内容1代位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尚未实现,而债务 人有履约能力却不履行义务时享有的权利,即代位权,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法律性质。代位诉讼权的条件:(1)债权合法,包括合同内容合法和仍然处在诉讼时效内;(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指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 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抚养关系、扶养 关系、瞻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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