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郝利平、郝素平、郝天财诉郝天富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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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郝利平、郝素平、郝天财诉郝天富继承纠纷案郝利平、郝素平、郝天财诉郝天富继承纠纷案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怀民初字第 18 号委托代理人降金满,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郝利平、郝素平与被告郝天富继承一案,于 1999 年 1 月 28 日诉讼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原告郝天财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1999 年 4 月 22 日、1999 年 5 月 1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利平、郝素平诉称,二原告人的爷爷郝

2、敬福 1995 年去世后,留下一处院落,被被告一人独占,我们多次找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老祖产,遭被告拒绝,要求依法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原告郝天财在庭审中要求继承遗产。被告辩称,二原告所诉根本没有实事求是的说明事实真相,只是想代位继承达到再分割财产的目的。二原告之父生前已将被继承人所置买的两间正房四间西房私自吞用,并兑换给高成。二原告之父长期不赡养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才把旧院给了我,老四郝天顺的房才做了公证,敬请法院调查真相,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起诉。经审理确认的事实:被继承人郝敬福于 1995 年 7 月 1 日死亡。被继承人郝敬福生前共有五个子女:长子郝天玺(1994 年农历十一月二十

3、一日死亡),次子郝天富,三子郝天财,四子郝天顺,女儿郝玉梅。二原告均系被继承人长子郝天玺之子。在审理期间,四子郝天顺、女儿郝玉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1991 年 3 月 5 日怀安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郝进福)和 1991 年 9 月 15 日核发的郝进福房屋确权证,被继承人郝进福死亡时,留有位于柴沟堡镇新民街柴师巷2 号的院落一处,此院落有东房四间、南房三间,占地面积 383.47 平方米(东边长 26.1 米,西边长 26.1 米,南边长 20.5 米,北边长 20.5 米)。四子郝天顺、女儿郝玉梅出庭证明,被继承人在 1995 年 5 月的一天在有他俩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老约给了被告郝天富

4、,当时被继承人神智清楚,没有书写书面遗嘱。据此被告于 1998 年 6 月 20 日领取了房屋确权证,1999 年 4 月补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郝天富之子郝利金现住两间正房,于 1991 年 9 月 15 日由被告郝天富领取了房屋确权证。二原告之父郝天玺于 1966 年 10 月 24 日购买郝天义正房两间、西土房六间,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兑换给高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对遗产作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的五个子女,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均有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长子的继承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亲属即原告郝利平、郝素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之四子郝天顺、女儿郝玉梅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予认可。被继承人所立口头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属于无效行为。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所有的财产,其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应列为遗产继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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