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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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全,充分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本省管辖的沿海港湾和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 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鼓励水运资源开发和利用,保证必 要的资金用于航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四条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害和破坏。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 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设区的市、县(

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设区的市、县(市 )航道管理工作。航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航道管理分工,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航道主管部门作出调整。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生产监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 好航道管理工作。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六条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 用的原则编制。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3、公路水路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水域 养殖规划等相衔接、协调。第七条全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航道规划依法组织编 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修改航道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航道规划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等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确保行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并执行航道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航道建设依法执行国家

4、投资建设程序的规定。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承担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和航道工程技 术标准进行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由设区的市以上航道 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航道养护应当符合国家或者 行业技术标准,达到原设计航道维护尺度要求,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状 态,保障航

5、道畅通。第十三条进行航道养护的船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第十四条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检测,根据航道水深情况、航道 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养护状况,依照职责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报上一级航道 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致使航道通航条件恶化或者航道设施毁 坏,航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组织疏通、修复。第三章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可通航水域的滩涂(荒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不得影 响航道技术等级要求。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砂石、取土、爆破

6、等行为;(三)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四)危害、破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有关部门对水产养殖、倾倒废弃物、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事项作出行政 许可时,应当避免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第十八条损坏或者移动助航、导航、测量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 地航道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或者告知相关职能 部门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航道主管部门应 当通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在内河通航水域采挖砂石,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并经河道主管 部门依法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采挖深度、作业方式、作业规程 开采。在本

7、省管辖的沿海港湾通航水域除正常航道疏浚外采挖砂石,应当符合海洋 功能区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作业方式、作 业规程开采。用于采挖砂石的船舶必须适航,作业时不得恶化航道通航条件、不得危及水 上交通安全。第二十条修建下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物或者设施;(三)修建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渡口、 锚地及其他临河(海)建筑物或者设施。新建拦河闸坝、水电站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破坏内河航道,影响航道的功 能,确保河流的畅通。第二十一条修建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8、有关审批 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意见。航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十日内按照职责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对通航水域内在建和已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修建单位应当及时清 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并将清除后的相关资料向航道 主管部门报备。航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备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临时设施或者残 留物清除情况进行核实。第二十三条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的要求 同步建设船闸,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者驳运设施供过往船舶使 用。第二十四条船闸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船闸的运行管理和船闸通航管理

9、区域内航 道的养护,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定期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导。第二十五条船闸岁修或者大修应当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确需 停航维修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提前报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 构批准,由辖区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第二十六条为保证通航和流域水环境安全,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 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第二十七条航道上在建和已建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并承担建设和维护 费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

10、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航道建设和养护的用地、用海和内 河水域。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沉物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临 时警示标志,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 期限清除障碍。当事人无法清除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 织清障,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条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 用于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国家专项资金和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资金。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

11、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航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 民的监督。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 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 他违法执法行为进行举报。航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 法及时查处。第三十四条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 施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 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

12、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三十六条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 ,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 查。用于航道行政执法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 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或者渔具;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修建过河(海)、跨河(海)、临河 (海)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通航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处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修建单位未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 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 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

14、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同步建设船闸的,由航道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船闸管理单位擅自停航岁修或者大 修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通航功能的水电枢纽未保证下泄 流量达到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影响通航要求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前页码:9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 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设置,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航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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