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_第三者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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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3 页 中山日报/2006 年/9 月/27 日/第 A04 版 社会新闻 谁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谁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一场交通事故引发多方争论一场交通事故引发多方争论 本版编辑 洪文 廖礼争 司机违章出车祸 乘客无端变伤残 2005 年 3 月 20 日 2 时许,陈风乘坐石磊驾驶的出租小轿车从石岐前往东凤,当车行驶至东 凤镇 105 线某路段时,与刘兵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风受伤,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 责任认定,石磊负主要责任,刘兵负次要责任,陈风不负责任。 经查,石磊驾驶的出租小轿车登记车主为中山市迅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王涛于 2003 年

2、 12 月与该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经济责任,由王涛及肇事司机负责。2004 年 11 月,王涛又与石磊签订转让合同,将该车转让给石磊,约定转让后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石磊负 责。而事故另一方刘兵驾驶的小轿车车主为李伟。 陈风将石磊、王涛、迅捷公司、刘兵、李伟以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市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等近 11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乘客损失谁赔偿 诉讼各方起争议 对于陈风车祸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几个被告众说纷纭,各有各的说法。 陈风认为:自己为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石磊与刘兵在驾驶车辆时违章驾驶,侵害了自己 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3、,依法应当赔偿。 迅捷公司认为:王涛与我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挂靠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王涛负 责。王涛擅自把车转让给他人使用,又不通知我公司,而肇事司机不是我们公司的司机,所以我 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涛认为:我已经将车转让给石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刘兵则认为,我没有违章不应 承担事故责任,因车辆已经购买保险,即使需要赔偿,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李伟倒是爽快: 如果刘兵不需承担责任,我也不应承担责任。 石磊向法庭表示:我愿意赔偿,但我已经购买了保险,应按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保险公司认为:我公司与迅捷公司的保险关系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属于强制性保险, 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责任费

4、思量 终审判决给说法 市人民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判令两保险公司应分别在赔偿限额内对 陈风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保险公司赔偿 7.1 万元,中保公司赔偿 3.1 万元。 宣判后,中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第三者责任险”和 “车上责任险”的概念,中华保险公司只对刘兵驾驶小轿车的车损和人员伤亡损失负责赔偿,对 陈风的事故损失不属我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 外事故时,致使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及本车人员之外的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

5、损毁 的受害方;而“本车人员”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人员人身伤亡的 受害方,对本车人员的赔偿责任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调整范围。陈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搭乘 在中华保险公司承保的石磊驾驶的出租小轿车上,对中华保险公司而言,陈风属于“本车人员” , 而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原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的规定,第 2 页 共 3 页 判令中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陈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 妥,应予纠正。 市中级法院遂判决,中保公司在 10 万元的承保范围内,与石磊、王涛、迅捷公司对陈风的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磊、

6、王涛、迅捷公司、刘兵、李伟对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 2095.8 元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石磊、王涛、迅捷公司承担 70%赔偿责任即 7.1 元,中保公司承担 30%赔偿责 任即 3.1 万元,刘兵、李伟对内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负担的份额时, 可向另一方追偿。 (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员工肇事 老板有责 2005 年 9 月 6 日晚,张志开摩托车带老乡赵伟兜风,经过小榄镇联丰路口时与一辆转弯的轻 型货车相撞。赵伟当场受伤倒地,后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肇事司机杨军是小榄镇一 家机电贸易商行聘请的员工,车祸发生在他为商行运货的途中。 赵伟出院后,向杨军、张志索

7、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张志、保险公司、杨军及杨军的老 板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向受害人赔偿肇事货车车主须承担的赔偿额 1.5 万元。 赵伟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宣判后,赵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军与张志已经对赵伟构成共同侵权,应向赵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 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对超出投保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份额之外的数额,可向张 志追偿。 (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红雨 吴娇 胡建仪) 处置不当 司机要赔 2005 年 10 月 17 日早上,吴杰骑着摩托车上班,路过岐江公

8、路一个十字路口时,不巧与一辆 违法横过马路的自行车迎面撞了个正着。受伤的女中学生林琪马上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 为左耻骨上、下肢骨折。双方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林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杰承担 全部损失 1.5 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林琪骑自行车未按规定横过公路,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但经查无证据 证明吴杰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故依法不能减轻吴杰的赔偿责任。吴杰驾驶的机动车向诚信保险 公司购买了 5 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对林琪在事故中造成的损 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吴杰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 由吴杰承担。 (当事人均为化

9、名) (王红雨 吴娇 胡建仪) 点评法官:廖礼争 简介: 现任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国家一级法官。中山大学法学专业 本科毕业,自 1985 年 10 月开始在广东翁源县人民法院工作,1992 年 7 月调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工作至今。曾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面面谈 2004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相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办法第 17 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 后,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

10、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 道交法第 73 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 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 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 事人。 ”根据前后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前者是“责任认定书”而后者是“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 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其中的“当事人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事故中违章行为、原因力大第 3 页 共 3 页 小等,可作为法院认定当事人过错的依据,而不是事故赔偿责任。 根据道交法第

11、76 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则对受害人适用“无过错赔 偿责任”原则,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同时符合“机动车方采取必要避让措施”和“行人违章”两个 必要条件时方可减轻机动车方责任。需要提醒注意的是:1、机动车方应及时保全证据。机动车 方对是否减轻责任有举证义务,发生事故后,应从是否采取刹车、打方向避让、非机动车是否违 章等方面收集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保全这方面证据;2、 道交法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加重了机 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应通过购买强制保险或普通商业保险等方式转嫁责任;3、机动车 方包括登记车主、实际使用人、司机等,而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车辆所有权发生变 化后应及时办理车

12、主变更登记。 二、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责任人。 道交法第 76 条赋予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当然受害人若认为肇事方有足 够的经济能力仍可以仅要求肇事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选择保险公司为被告,机动 车方仅就保险公司最高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仅选择机动车方起诉,当 法院判决机车方承担责任后,为了防止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受害人不能再起诉保险公司,而由 机动车方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选择 被告应慎重,可在事故责任认定阶段通过交警部门了解肇事车辆购买保险的情

13、况,正确选择赔偿 责任主体。 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与保险公司相关的责任保险分为道交法施行后,强制保险施 行前这一“过渡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承保的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关于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于强制保险条例第 45 条未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且过渡期较长,若将原第三者责任者险作为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对立 看待,将不利于体现道交法以人为本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精神,结合我省早已强制推行第三者 责任保险的情况,应参照道交法第 76 条的规定,将原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保险。但从公 平角度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因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的 责任范围,为事故发生后不用划分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建议受害人根据保 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否则将承担因败诉而产生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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