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赛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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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 赛 组 织一、简介1951年新体育社编辑了新中国第一部田 径赛规则,1952年国家体委成立后人民体育 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版田径赛规则和田径 赛裁判法,中间修改了多次。从1951年的版 本开始到现在已经出版了20个版本的田径竞 赛规则,过去的册子很小,大概有的是64开 本,国际田联对竞赛规则每两年修改一次,国 际田联对2002田径竞赛规则出了2004- 2005田径竞赛规则修改部分的册子,我们现 用的为田径竞赛规则2008。文化大革命后,出版了四册关于田径竞赛 的裁判法。1979、1986年两册为田径竞赛裁 判法,1990年为第十一届亚运会田径裁判 员工作手册,较前两册详细规定了裁判员在 比赛

2、中工作的方法,每一个细节都很详细,在 比赛中都要按照执行;1995年为中国田径裁 判工作指南。为了确保比赛裁判工作万无一失,每次大 赛前很长时间进行裁判员学习。象第二十一届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主裁判以上的负责人一个 月前就要集中学习,详尽制定比赛裁判工作计 划,所有裁判员提前半个月到位,学习、实习 ,在比赛前进行多次联调,改正不足,力求完 美,这样比赛起来才会顺利。二、田径竞赛规则总 则凡举办规则第1条中规定的国际田径比 赛,均应遵守国际田联的规则,在各种通 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中均应声明此 点。注:建议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举行各自 的田径比赛时采用本规则。第一节 官员一、国际官员举办规则第1

3、2条1(a)和(b)的比赛,应从国际上任命下 列官员:(1) 组织代表(2) 技术代表(3) 医务代表(4) 兴奋剂检查代表(5) 国际技术官员/地区技术官员(6) 国际竞走裁判员/地区竞走裁判员(7)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8) 国际发令员(9) 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10)仲裁组在现行国际田联比赛规程中规定了任命各类官员的数量 。举行规则第1条(a)的比赛:上述关员(1)、(2)、(3)、(4)、(10)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 任命。(5)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技术官 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6)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竞走裁 判小组的成员中确定。(7)的人选由国际田

4、联技术代表从国际田联、国际路跑 协会的国际丈量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8)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从国际田联的国际发 令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9)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从国际田联的国际摄 像裁判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国际田联理事会应批准上述各种官员的选择标准、资 格和职责。国际田联各会员协会有权推荐适宜的合格人员 以供选派。举行规则第1条(b)的比赛,上述官员由相关地区协会选 派。参加该比赛的地区技术代表和地区竞走裁判员由该地 区的协会由其地区技术官员名单和竞走裁判员名单中选派 。举办规则第1条(a)和(f)的比赛,国际田联可以任命一 位广告管理专员。举办规则第1条(b)(d)和(g)的比赛,应

5、由相关地区 协会任命此官员。举办规则第1条(c)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举办规则第1条(e)和(h)的比赛,应由有关的国际田 联会员协会任命。注:国际技术官员应穿着易区别的服装。 举办国内一、二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与 上述(1)(9)相应的官员。举办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 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竞走裁判员和部分裁判员。二、组织代表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 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必要时,还应处 理组织者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组 织代表应与技术代表协作。三、技术代表在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 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国际

6、田联 技术规则和国际田联田径设施手册的规定。技术代表应向有关的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 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 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 技术代表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 协会发送技术性规程。 技术代表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 技术性准备负责。技术代表应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否决 报名(如出现非技术性理由而否决报名,则应由国 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技术代表应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 的分组。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 面报告。技术代表应与组织代表合作。在规则第1条(a)(b)和(c)的比赛中,技 术代表

7、应主持技术会议,并向技术官员详细介绍工 作情况。四、医务代表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应保 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 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 务。医务代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安排对运动员进 行性别检查。五、兴奋剂检查代表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 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他应负责所有有关兴 奋剂检查的事宜。六、 国际技术官员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在已任命的国 际技术官员(ITO)中任命一人为国际技术官员组 长。如果可能,该组长应为比赛日程中的每个项目 指派至少一名国际技术官员。该国际技术官员应对 该项目的裁判长提供一切

8、必要的支持。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都必须在 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的技术规则 、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如果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 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目的主裁判提出。如有 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作的建议。如果该建议未被采纳,并出现明显违反国际田联技术 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时,该国际技术官员应对此作出裁决。如果有关问 题仍未得到解决,将提交给国际田联技术代表。在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他们将在成绩记录单 上签名。注1:举行规则第1条1(b)和(d)的比赛,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被任命的地区技术官员。注2:当有关裁判长缺席时,负责

9、该项目的国 际技术官员应与该项目主裁判一起工作。 举办国内一、二类比赛时,上述规定也适用 于被任命的技术官员。七 国际竞走裁判员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按照国际田联理事会批 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被指派担任规则第1条(a)中所有国际比赛 的竞走裁判员,都必须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小组 的成员。注:举行规则第1条(b)至(d)的比赛, 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是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的成 员或地区竞走裁判员小组的成员。八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举办规则第1条(a)到(h)的比赛,须任命国际 公路赛丈量员,核实完全或部分在体育场外举行的 公路项目的路线。被任命的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国 际路跑协会国际

10、公路赛丈量员组的成员(A或B级) 。应在比赛前的适当时间内丈量路线。丈量员应 检查路线,如他认为此路线符合国际田联公路赛跑 规则,应给予认证(规则第240条和相关备注)。他将在路线的安排上与组委会合作,也将见证 比赛,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他丈量和批准的路线 。他需要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九 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规则第1条(a)和(b)的所有在体育场举 行的比赛,将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关的地区协会 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由技术 代表指派国际发令员为比赛发令(和执行其他职 责)。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将监督所有终点摄像 裁判工作。十 仲裁组举办规则第1条(a)(b)和(c)

11、的比赛,将任命一个 仲裁组。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 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 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 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 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 决。仲裁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然而,当有新的确切证 据出现时,如果产生新的裁决结果仍有实际意义,则 可重新考虑进行裁决。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事宜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 裁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十一 运动会工作人员比赛组委会应根据比赛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程任 命全部工作人员。

12、举办规则第1条(a)、(b)或(c)的比赛, 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员。举办大 型国际比赛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 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行政管理官员:竞赛主任1人;赛事主管1人;技术主管1人;赛场展示主管1人;比赛裁判人员: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全能裁判长1人(或多人);外场裁判长1人(或多人);检录裁判长1人;径赛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竞走裁判员5人;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裁判员8人;必要时,需设竞走比赛其他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 示

13、牌操作员等;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主计时员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发令协调员1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主记圈员1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竞赛秘书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主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适当数量的比赛场地指挥员;风速测量员1人(或多人);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助理终点摄像裁判员;(电子)测量裁判员1人(或多人);检录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录员。其他工作人员:宣告员1人(或多人);统计员1人(或多人);广告管理专员1人;器材监督员1人;医生1人(或多人);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服务)若干人;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

14、或徽章;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 集在场内。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参加国内田径比赛工作时,裁判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等 级胸徽。十二 竞赛主任竞赛主任应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 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 术问题。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 与所有比赛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十三 赛事主管赛事主管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 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 则的工作人员。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 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注:如果比赛超过四小时或运动会超过一天,建议

15、配 备足够数量的主管助理。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总裁判长行使此职责 ,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十四 技术主管技术主管负责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 、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 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国内田径比赛时,由场地器材组长行使此职 责。十五 赛场展示主管赛场展示主管与竞赛主任共同策划比赛的展示计 划,并尽可能与组织代表和技术代表合作。他将确保 展示计划的实施,与竞赛主任和有关的代表一起解决 发生的问题。他使用通讯系统联系和指挥全组每个成 员的工作。十六 裁判长1. 应分别任命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 长(赛跑和竞走)。径赛裁判

16、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 围内的有关事宜。2. 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 ,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包括检录)以及本规则(和有 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 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 ,该裁判长可决定相关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并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 ,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确定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 显不准确。 裁判长不能替代裁判员和检查员。 3. 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 议的问题,在没有(电子)测量裁判员时,监督创纪录的成 绩测量。4. 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中的抗议或异议,包括发 生在检录过程中的任何事情作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 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 ,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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