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kms****20
实名认证
店铺
PDF
331.83KB
约14页
文档ID:4558767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_第1页
1/1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8 年 12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5.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5 保险费的交纳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保险费的交纳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5.3 保险费率调整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10 释义 2.1 保险金额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意外伤害 2.2 保险期间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0.2 我们认可的医院 2.3 保险责任 10.3 专科医生 2.4 责任免除 10.4 毒品 10.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6 遗传性疾病 3 重大疾病3 重大疾病 7 合同解除7 合同解除 10.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色体异常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10.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4 保险金的申请4 保险金的申请 8 如实告知8 如实告知 能力完全丧失 4.1 受益人 8.1 如实告知 10.11 永久不可逆 4.2 保险金申请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4.3 保险金给付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 12-1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 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 止 2.3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 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 健 康 专 项 检 查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须进 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下述项目的检查,我们对每项检查给付等值于保险单所载本 附加合同最初基本保险金额 1%的健康专项检查金, 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给 付以一次为限: 1、针对疑似恶性肿瘤的病理切片检查; 2、针对疑似肝癌的肝穿刺涂片细胞学检查; 3、针对冠状动脉和脑血管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 4、针对疑似脑炎或脑膜炎的腰椎穿刺检查; 5、针对疑似再生障碍性贫血或恶性肿瘤的骨髓穿刺或骨髓活体组织检查; 6、针对疑似脑肿瘤、严重脑损伤或阿尔茨海默病的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12-2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给付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3.2 重 大 疾 病 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在主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在主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我们 给付等值于如下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当时对应的身故给付金额 2.3.3 本 附 加 合 同 与 主 合 同 保 额关联 我们给付本附加合同健康专项检查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等额减少,主合同分期领取的年金减少,年金减少比例同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减少比例 2.4 责任免除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健康专项检查、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已交足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 重大疾病 3 重大疾病 3.1 重 大 疾 病 的 范围 3.1 重 大 疾 病 的 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15 瘫痪 2 急性心肌梗塞 16 心脏瓣膜手术 3 脑中风后遗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 严重Ⅲ度烧伤 6 终末期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3 7 多个肢体缺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良性脑肿瘤 25 主动脉手术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6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7 脊髓灰质炎 12 深度昏迷 28 严重川崎病 13 双耳失聪 29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14 双目失明 3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 15 瘫痪 2 急性心肌梗塞 16 心脏瓣膜手术 3 脑中风后遗症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严重脑损伤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 严重Ⅲ度烧伤 6 终末期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良性脑肿瘤 25 主动脉手术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6 多发性硬化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7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2 深度昏迷 28 终末期肺病 13 双耳失聪 2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4 双目失明 3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2 重 大 疾 病 的 定义 3.2 重 大 疾 病 的 定义 以上各。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