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立法思想、活动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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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目的与要求l本章是封建法制的重点。了解唐朝的立法 概况、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 容以及其特点与历史地位。了解唐朝的经 济立法、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内容。重点、难点:l唐代立法思想;l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l唐律疏议;l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l唐代的司法制度。参考书目:l唐律研究 钱大群l贞观政要l唐六典l旧唐书l新唐书l唐律疏议l历代刑法考l太平御览l资治通鉴唐朝简介l唐代(618907)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 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 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法规,特 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 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唐 朝 法 律 制

2、 度立法思想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关系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令关于国家重大制度规定,主要规定等级名份的令是经过 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故“律无正文 者,则行令”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正刑定罪”,格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 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 令,又称敕格。“百官所常行之事”律 令 格 式 式是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关于制度 实施在时、人数、物量等的细则。在唐朝也称为“永

3、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唐朝的基本法律形式和法律 体系的基本构成,它们的内容和作用是既有明确分工又相 互协调配合。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 凡违背令格式 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 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 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是 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四 者 的 关 系一 立 法 思 想(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三)法律的稳定性 (二)立法宽简(四)执法严明 唐后期没有修定过律令式。唐后期集中在编集制敕 唯一一次修格是编撰格后敕和刑律类统。将多年的制敕“分朋类 比,删去前

4、后矛盾及理 例重错者,条流编次” 称为格后敕 “以刑律分 类为门,附 以格敕”就 是按刑律分 类编集在一 起的格敕, 格后敕和刑 律类统,就 其实质都是 编敕 大中刑律统类 唐 朝 主 要 立 法 成 果唐六典贞观律武德律永徽律疏 格式律 令事类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把同类律令格式条文放在一起,分类编合, 便于览省。这种新的体裁,后来演变为刑统 废斩趾加役流大减重刑条缩小 连坐范围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 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 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l旧唐书刑法志: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 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 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

5、坐。太宗 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 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 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 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 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 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 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 等复定议曰:“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 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 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 其半。 “ 格” 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及其汇编,具 有特别法的性质,格这一法律形式,在东魏曾经出现,由 于当时在麟趾殿讨论制定,称为鳞趾格

6、,内容有十五 篇之多,但没有存留至今,其确切性质尚难论定。 北齐的格,应该已具备了效力高于律典的特别法性质。 隋朝的法律形式与唐代相同,当时制定的开皇格, 其性质应该即是单行法规。唐高祖李源时武德新格。以上的格,是一次性编定和颁行的。 而唐代典型的格,是君主不定期、因时因事颁行助 故文,经过整理、汇编,又称敕格。这种性质的格出 现于唐太宗时期 -贞观格。这体现了君主,尤 其是当政君主的最高权威。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 形式称为“式”。唐人说“式以轨物程式” 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其中有治狱 和讯狱,是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 注意事项的规定 。 意即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

7、 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 查得犯人的交情是最好的; 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 失败治狱,能以书 从迹其言,毋 笞掠而得人情 为上;苔掠为 下,有恐为败封诊式)的其余内容各条是对案件进行调查、 检验、审讯等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和公文程式,其中 也包括了各类案例,可能是供官吏学习的。 式封诊式 )大统式隋唐式西魏大统十年(公元544年), 颁行世称为大统式。但 从其条文数量和所谓“新制 ”的提法来看,其性质应该 属单行特别法的范畴。隋唐和宋代的式具有典型意义。唐人说“式以轨物程式 ”宋神宗则将式定义为“使彼效之之谓式”,实际上都 是指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的具体现定。当时式与律(或 敕)、令、格等其他几

8、种法律形式并称,具有重要的地 位。 唐代有武德式十四卷 贞观式三十三卷 永徽式十四卷 开元式。唐式以尚书省二十四 曹和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 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宋代式这一法律形式基本消失。 明清时代,在司法实践中,办事细则等许多内容包括 在各种则例中,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 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 二、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内容。 三、定罪量刑于

9、礼以为出入。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 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 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 ,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 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 能尽

10、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 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 和废止。 如李世民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 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l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 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 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 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l君臣执法,不畏权贵,“一断以律”。l李世民带头

11、守法,君臣共同守法。l“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人所犯,一一于法” 。l李世民从谏如流:l“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 ,可以明得失。朕常得此三境,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 镜矣!”(任贤)同时,他发布诏令,号召群臣以魏征为榜 样,做到直言无隐。良臣、忠臣有异l“陛下开臣使言,故臣得尽其愚;若陛下拒而不受, 臣何敢数犯颜色乎!”魏征敢直谏的原因。l“臣幸得奉事陛下,愿使臣为良臣,勿为忠臣。”l上曰:“忠、良有以异乎?”对曰:l“稷、契、皋陶,君臣协心,俱享尊荣,所谓良臣。 龙逄、比干,面折廷争,身诛国亡,所谓忠臣。”l上悦,赐绢五百匹。 戴胄犯言直谏 l(李世民)

12、上以兵部郎中戴胄zhu忠清公直,擢为大理 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廕yn ,敕令自首,不首 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 据法应流。”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 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 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 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 也。”上曰:“卿能执法,朕复何忧!”胄前后犯颜 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 资治通鉴*卷192律疏从三个方面做了统一的解释 :一是阐明法理。 律疏以封建伦理道德和礼法观念作为解释、阐明律意的依据,以 此证明法律规定的正确与合理。 如引 “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论证法

13、律重惩谋反罪的理由。 即臣下对君父不能起逆心,起逆心就必须砍头,以此证明法律规 定是正确合理的。(原文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 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chen)极之至尊, 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匿,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二是解释词意。 律疏对专门术语作了统一解释,使律文含意清楚,便于准确理 解和掌握,如“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三是补充律意。如唐律禁止老百姓私铸钱,但若装饰或珍藏,如 何处理?律文

14、本身未作交代,律疏补充:“私铸金银等钱,不通 时用者不坐”这样就明确了。 l武德律l唐高祖李渊 武德年间 裴寂等 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l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朝首部法典。l贞观律l唐太宗10年修订完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 处死的范围,规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唐律 基础。l永徽律疏l又称唐律疏议,唐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典型 代表。l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 永徽律12篇500条。l鉴于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及每年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高 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 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

15、演变和立法意图, 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 ,附于律文之下。l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时称永徽律疏,元后称唐律疏议。如何解释?l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一部重要文献。l其内容,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l评价l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l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 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 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l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 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 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为后世封建王朝所仿效。l唐六典的编纂是继永徽律疏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 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 之一。l加役流l 贞观初,唐太宗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 ,交付臣下集议,创设流三千里,居作三 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 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 较适当的手段,其后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 变的制度。l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l(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l1.礼法合一。l2.科条简要。l3.立法技术完善。l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 成的标志。l5.唐律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唐 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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