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社会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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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社会救济法1 1我国社会救济的形成与变革 新中国的社会救济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社会经 济的发展和变革,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紧 急救济”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发展变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紧急救济: u在城市,对失业工人和知识分子给予临时救济;对孤 老残幼给予经常性救济;对其他的生活困难者根据情 况给予不同的社会救济,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 了保障 u在农村,投入大量的救济资金和物资,向农村贫困对 象发放救济粮款,用以保障农村贫困者的基本生活。 50-53年,国家共发放救济粮款近10亿元2 2社会救济制度的初期形式 城市的社会救济制度的特征 社会救济的对象主

2、要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群体,以及由于一些 特殊原因而没有单位的居民,如三无人员,原国民党起义、投诚 人员,麻风病人等 社会救济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 从时间上分为对孤老残幼和一些长期困难户给予的定期定量救济 和对因天灾人祸等意外变故而一时困难的人给予临时救济;从内 容上分为现金救济和实物救济 社会救济的标准是:以户为单位,按人口递增,大城市每户每月 一般不超过5-12元,中小城市每户每月一般不超过3-9元。1956年 后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为原则,对救济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按 类调整救济标准 社会救济的发放与管理主要依靠街道和居委会。在对救济对象进 行调查的基础上,采

3、取领导掌握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救济对象和标准3 3社会救济制度的初期形式 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 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捐献活动;减免农业税,对农村的 贫困对象和灾民减免公粮;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沿海 盐民生产救济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渔民救济工 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沿海盐民、渔民贫困对 象的救济工作 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的社会救济采取了国家救济与 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补助方法主要有:年初评定 补助工分,记入劳动手册,年终分配兑现;根据年终 分配收入情况,适当补助工分或粮食;从集体公益金 中提取补助费,补助贫困对象。对那些集体经济薄弱 、集体无力补助的贫困对象,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4 4社会救济

4、制度的变革 城市社会救济制度的演变 u从50年代到改革开放前,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但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社会救济对象的种 类、数量有所增加,包括: 60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凡是1961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 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 依无靠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医疗费 补助2/3 “文革”后病退回城知青,其中因伤、因病致残生活困难的,由国家 给予社会救济 其他特殊人员,如右派摘帽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人员等生 活困难者,由政府给予社

5、会救济5 5社会救济制度的变革u1978年以后,社会救济逐步从单位中分离出来 。传统的社会救济范围过窄,救济对象扩大到有 劳动能力者却陷入贫困者,包括暂时失去工作 而生活困难者和尽管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 而致使其家庭生活困难者。传统的救济标准也 偏低,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救济对象的基本生 活难以得到保障。因此,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 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6 6社会救济制度的变革 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演变 u1958年大跃进时期,农村一度取消了社会救济。1960 1963年,国家共发放农村救济款4.8亿元,用于保障 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 u1963年3月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 做好农村社会救

6、济工作中提出要加强农村集体补助 贫困对象的工作,教育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认识 做好贫困对象补助工作的意义;要求社队从总收入中 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保证贫困对象补助的需要; 强调在分配口粮上,对贫困对象给予照顾,保证他们 的基本生活。同时,重申了社会救济款专款专用和重 点使用的原则。7 7社会救济制度的变革u文化大革命中,农村救济工作受到干扰。把帮助贫困对象发展农 副业生产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将用公益金补助贫困对象当作“ 剥削”批判,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救济工作 u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促进了农村 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贫困对象依靠劳动脱贫致富,农村贫困对 象逐步减少。

7、2007年,全国农村有30万贫困人口得到了农村特困 救济,比上年同期减少600.2万人,降低95.9%;对缺少劳动能力 、不具备扶持条件的贫困对象由国家和集体给予救济和补助。 1979-1994,国家和集体用于农村社会救济和补助资金累计达70 亿元,救济6.4亿人次,使农村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8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 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的承受 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还应随着物价 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 u 通常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为标准,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

8、困”, 指维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 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 u 菜篮子法: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最低生活水平的 标准,具体测算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 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的可代表性 u 恩格尔系数法: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的家庭属于需要救济的贫困家庭 u 收入比例法:在城市居民的收入排列中,把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居民确 定为需要救济的贫困居民,并把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为贫困标准9 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救济范围: u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包括所有家庭人均收入

9、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线的贫困对象。 u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 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 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u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 生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高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 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应救尽救,应救即救”,高校毕业生因短 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发生生活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 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积极鼓励享 受低保待遇的高校困难毕业生通过各种途径就业,为高校困难毕 业生就业创造条件101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10、保障制度 资金来源 u形式:一是由市、区两级财政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分 担,救济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困难 补助;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无力负担的,由市区 财政给予社会救济。二是完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u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 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 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 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1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济方式:一般采取现金救济,包括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也有个别 地方采取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救济方式。 救济程序:先由救济对象向

11、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救济申请表 ,在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由其调查复核并提出解决意 见,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发给救济证。救济对象凭证领取救济费 应区别情况处理:对三无人员,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 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 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12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 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

12、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 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 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 以纠正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 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 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131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管理审批机关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城市居民的家庭 收入情况定期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 ,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 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 市低保待遇的

13、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方 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141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准教育或者警告, 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 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采取虚报、瞒报、 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状况好转 ,

14、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151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 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1616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 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社会救济主要针对三无的老年

15、 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生活贫困者 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集体救济为主,国家救济给予必要的补充 国家救济与社会互助救济: 救济与扶持生产:1982,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要求民政部门拨出适当数额的经费用于扶贫 救济与以工代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村民,发放现金与实物救济相结合,其标准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保障资金采取县和乡镇分级负担。其实施和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和 乡镇民政办事机构负责1717农村社会救济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 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离开户籍

16、所在地,举家外迁1年以上 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 有劳动能力且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 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 )非生活必需品 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 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1818农村社会救济 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 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 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 1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记过的;因吸 毒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 划外生育的 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的1919农村社会救济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1年内有 两次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1月内有两次拒绝参 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停发保障金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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