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安法国历史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世纪至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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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 16 世纪至 18 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张民安目录 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 二、 巴黎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三、 布列塔尼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四、法国其他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五、法国 16 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六、法国 17 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七、法国 18 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虽然大多数学者均将精力放在自然法方面,但是, 由于受到 16 世纪人文主义学者的影

2、响,尤其是,由于受到法国 16 世纪的习惯 法学家 Dumoulin 的影响,某些学者仍然将其精力放在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 习惯的研究方面,通过对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习惯的研究,他们希望能够 形成在法国各地共同适用的习惯法,甚至能够形成在法国所有地区共同适用的 习惯法。为了提升法国自身习惯法的地位,他们将这些习惯法等同于 “法国法” ,认为这些习惯法属于能够在各地甚至整个法国普遍适用的“共同法” (le droit commun) 、 “普通法” (common law) 、 “共同习惯法” (le droit commun coutumier) 。这就是法国 17 世纪和 18 世纪的习

3、惯法学派(lcole du droit coutumier) 。1 在将习惯法打造成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共同法” 、 “普通法” 、 “共同习惯法” 或者“法国法”时,这些习惯法学家普遍排斥罗马法的存在,或者虽然不排斥 罗马法的存在,但是,他们也仅仅将罗马法置于最末端的地位。不过,并非所 有的习惯法学家均采取如此毅然决然的态度。某些习惯法学家虽然高度重视习 惯法的地位,但是,他们也希望将罗马法与习惯法结合起来,以便形成能够在 整个法国共同适用的“法国法” 。而某些习惯法学家同时就是罗马法学家,他们 既研究习惯法,也研究罗马法,在将法国的习惯法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同时,他 们也将罗马法系统化和体系化。

4、因为同时重视习惯法和罗马法,因为同时重视 习惯法和罗马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因此,他们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将习惯法和 罗马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因此构造出浑然一体的法国法。 在民法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过程当中,法国 17 世纪和 18 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功不可没,除了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将法国当时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习惯、惯例进 行了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整理之外,他们也在法国率先吹响了法典化的号角,为 法国立法者在 19 世纪初期制定民法典做好了理论上的铺垫。1 Jean Gaudemet,les naissances du droit,4e dition,Montchrestien,pp357-360;Jean

5、Bart,Histoiren du droit priv, 2e dition,Montchrestien,pp133-137; Philippe Malaurie Patrick Morvan,Introuduction au droit,4e dition,DEFRNOIS,pp74-76.2所谓习惯(Coutumes) ,是指习俗(lusage)已经确立的法律和人们通过 长久的传统(une longue tradition)所保有的、没有书面表现形式(sans crit)的法律。2人们将习俗所确立的法律和通过长久的传统所保有的、没有 书面表现形式的法律称为习惯法(le droit cou

6、tumier) 。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 法国某些地区在民事领域适用习惯法,习惯法是这些地区最主要的、最重要的 法律渊源,这就是所谓的习惯法地区(pays coutumier) ,诸如法国的奥尔良 (Orlans) 、巴黎、布列塔尼(Bretagne)等。在这些地区,由于人们对其应 当遵守的习惯法有哪些存在极大的争议,因此,习惯法在内容方面存在不确定 性、不稳定性。 为了解决人们之间所存在的此种纷争,法国国王查理七世(le roi Charles VII)在 1453 年颁布敕令(dit de Moritit-lez-Tours),要求法 国各省议会所属的委员会(commissaire

7、s)采取措施,将所在地区的习惯收集、 汇编并且通过书面方式出版。3该敕令第 125 条明确规定:本王国所有地区的习 惯(les coustumes)、风俗(usages)和特色(styles)均需以书面方式汇编 出版。4不过,国王查理七世的此种敕令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许多地区并没 有按照该敕令的要求将所在地区的习惯予以汇编出版,或者虽然按照该敕令的 要求将所在地区的习惯汇编出版,但是,在查理七世在位时,它们并没有完成 此种任务,而是到了 16 世纪时才完成此种任务。5换言之,法国大多数地区的 习惯收集、汇编和正式出版,是在法国国王路易斯十二世(roi Louis XII)在 位时完成的。 应

8、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国某些地区是在国王颁布了此种敕令之后才开始按 照敕令的要求收集、整理和通过书面方式将所在地区的习惯汇编出版,但是, 并非所有的地区均是如此。事实上,在查理六世颁布其敕令之前,法国某些地 区就已经开始收集、整理和通过书面方式出版所在地区的习惯,或者虽然没有 通过书面方式,但是,人们通过手稿、手抄本的方式将其所收集、整理的习惯 公开,例如法国布列塔尼地区就是如此。 还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法国某些地区按照国王敕令的要求将所在地区的习 惯收集、整理、汇编和出版,他们所汇编、出版的习惯往往是被称为一般习惯 (les Coutumes gnrale)的习惯,不包括地方习惯(les cout

9、umes locales)。所谓一般习惯,是指在法国某一个地区被人们广泛适用的习惯。所 谓地方习惯,则是指在法国某一个地区仅为少数人所适用的习惯。62 M. Bugnet,uvres de Pothier, annotes et mises en corrlation avec leCode civil et la legislation actuelle, Tome I,Paris Henzri Plon Gosse et Marchal,1861,p1. 3 M. Bugnet,uvres de Pothier, annotes et mises en corrlation avec le

10、Code civil et la legislation actuelle, Tome I,Paris Henzri Plon Gosse et Marchal,1861,p1; M. Dupin, Oeuvres de R.J.Pothier, contenant les traits du droit franais, Nouvelle dition,Tome I, Bruxelles,chez les diteurs,Jonker, Ode et Wodon ,H.Tarlier, Amsterdam,Chez Les Frres Diederichs,1823, DISSERTATIO

11、N,p xliv. 4 M. Dupin认为并不是第125条而是第123条,参见M. Dupin, Oeuvres de R.J.Pothier, contenant les traits du droit franais, Nouvelle dition,Tome I, Bruxelles,chez les diteurs,Jonker, Ode et Wodon ,H.Tarlier, Amsterdam,Chez Les Frres Diederichs,1823, DISSERTATION,p xliv。而M. Bugnet则认为是第125条,参见M. Bugnet,uvres de

12、Pothier, annotes et mises en corrlation avec le Code civil et la legislation actuelle, Tome I,Paris Henzri Plon Gosse et Marchal,1861,p1。笔者采取M. Bugnet的意见,因为他的Pothier全集是在1861 年出版的,而M. Dupin的Pothier全集则是在1832年出版的。 5 M. Bugnet,uvres de Pothier, annotes et mises en corrlation avec leCode civil et la legi

13、slation actuelle, Tome I,Paris Henzri Plon Gosse et Marchal,1861,p1; 6 M. Dupin, Oeuvres de R.J.Pothier, contenant les traits du droit franais, Nouvelle dition,Tome I, Bruxelles,chez les diteurs,Jonker, Ode et Wodon ,H.Tarlier, Amsterdam,Chez Les Frres Diederichs,1823, DISSERTATION,p xliv.3二、二、 巴黎习惯

14、巴黎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的编纂、出版和评注在巴黎地区,人们在 1510 年完成了这一地区习惯的收集并且将其汇编在一 起出版,这就是巴黎习惯 (La Coutume de Paris) 。 巴黎习惯在性质上 是巴黎地区民事法律的汇编(le recueil des lois civiles) ,它所规定的所 有内容均为民事法律方面的内容(les matires civiles) ,既不包含公法的 内容,也不包括刑法的内容。 巴黎习惯所汇编的习惯属于巴黎地区的一般法 律规范,除了能够在巴黎地区适用之外,有时也能够在法国其他地区得到补充 适用,这就是,如果其他地区不存在某种习惯,则巴黎地区的习惯能够

15、在这些 地区适用。 (一) 巴黎习惯所规定的内容 在 1580 年和 1605 年,人们分别对巴黎习惯进行过两次修订。修订之 后的巴黎习惯共 16 编 362 条,其中的第一编为“封地” ,对封地领域的习 惯做出了介绍,第二编为“征收年贡的土地和领主权” ,对地租缴付领域的习惯 做出了介绍,第三编为“动产财产和不动产财产” ,对动产和不动产领域的习惯 做出了阐述。 第四编为“剥夺占有之诉” ,对剥夺非法占有人占有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五编为“动产质押之诉和不动产抵押之诉” ,对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领域的 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六编为“时效” ,对时效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七编为 “祖产的收回

16、” ,对祖产收回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八编为“判决、执行和 假执行” ) ,对司法裁判活动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九编为“地役权和鉴定 专家提交的鉴定报告” ,对地役权和地役权评估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编为“夫妻财产制” ,对夫妻财产制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十一编 为“妻子对亡夫遗产享有的权利” ,对丈夫死亡之后生存妻子继承亡夫遗产领域 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十二编为“贵族和平民的监护” ,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领域 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十三编为“赠与和夫妻双方之间的互赠” ,对一般赠与和 夫妻双方互赠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十四编为“遗嘱和遗嘱的执行”,对 遗嘱和遗嘱执行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十五编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 间的继承”,对家庭成员之间遗产继承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第十六编为 “拍卖”,对拍卖活动当中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二)习惯法学家对巴黎习惯做出的评注 在法国,自汇编出版之日起,巴黎习惯就受到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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