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草案-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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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快速暂停系统统一快速暂停系统 (URS) 草案草案 2010 年年 11 月月 程序草案程序草案 1. 投诉投诉 1.1 提交投诉书 a) 诉讼始于向 URS 提供商(提供商)以电子形式提交投诉书,阐明商标权以及使 商标所有者有权获得补偿的被投诉行为。 b) 每份投诉书必须随附尚待确定的适当费用。此费用不会退还。 c) 多个相关公司可以在同一份投诉书提出对一个注册人的投诉,但这些公司投诉 必须具有关联性。同一份投诉书也可以提及多个注册人,但必须证明这些注册 人在某一方面有关联。提交投诉书无最少域名数量条件。 1.2 投诉书内容 投诉的表格应当力求简洁规范。投诉书的长度应限制在 5000 字

2、以内(不含附件)。 投诉应包含: a) 申诉方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b) 申诉方的任何授权代表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c) 注册人姓名(例如来自 Whois 的相关信息)和任何相关域名的 Whois 列出的 可用的联系信息。 d) 作为投诉书主题的具体域名。对于每个域名,投诉人应提供一份当前可用 的 Whois 信息和一份该投诉书涉及的各域名的网站侵权内容的描述和拷贝 (如有)。 e) 投诉书所基于的及投诉方主张其权益的具体商标/服务标识,以及用于何种 货物及与何种服务相关。 f) 投诉书所基于的依据之描述,阐明显示投诉方有权获得救济的事实依据。即: i. 注册

3、域名与文字标识相同或令人混淆地相似:(i) 此标识为投诉人持有 的有效注册,由辖区在注册之前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性评估1,然1 定义:从本质上讲,对注册进行实质性评估有三项要求:(i) 绝对依据评估 确保所申请的标识事实上能作为商标;(ii) 相对依据评估 确定已经注册的标识是否会妨碍该商标注册;及 (iii) 使 用情况评估 确保所申请的标识是现时使用的。 后发布;或 (ii) 已通过法庭诉讼或商标信息交换机构的确认;或 (iii) 受 2008 年 6 月 26 日或之前生效且当前有效的法令或条例特别保 护;和 ii. 注册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和 iii. 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 g)

4、 注册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定于: i. 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将域 名注册转让给拥有相应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投诉人或者转让给该投诉 人的竞争者,以获取超过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有票据记录的现金成 本的有值对价;或者 ii. 注册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识所有人使用相应的域 名来体现这个标识,前提是注册人已经参与了某种形式的这类行 为;或者 iii. 注册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注册人使用该域名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试图有意制造混淆,使互 联网用户误以为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或者此网站或 位置上的产品或服

5、务的提供方、赞助商、隶属机构或广告商品与投 诉人的标识有关,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此网站或位置。 h) 最后,投诉人将证明提交的投诉书不包含任何不当依据,而有足够的良好 依据。 2. 费用费用 费用将由 URS 提供商收取。费用收取范围在每项诉讼 300 美元之内,但会由提供商最终确 定。(对潜在服务提供商的招标书中应表明价格是判定中标的重要因素。) URS 并未采用“败诉方支付”模式。 3. 行政审核行政审核 3.1 投诉书将由 URS 提供商进行初步行政审核或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提交要求。这一 审核是为了确定投诉书是否包含所有必要信息,并不能够确定该案件是否建立初步 证据事实。 3.2 行

6、政审核应当在向 URS 提供商提交投诉书之后的三 (3) 个工作日内开展。 3.3 鉴于此程序具有快速性,加上已特意降低了所需的费用水平,因此将没有机会更正 提交要求中的不当之处。 - 2 - 3.4 如果投诉书被认为不符合提交要求,则该投诉书将被驳回,但这不会影响投诉人提 交新投诉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将不会退还首次的提交费。 4. 域名的通知与锁定域名的通知与锁定 4.1 行政审核完成后,URS 提供商必须首先确认投诉书符合提交要求,并在其后 24 小 时内以电子邮件通知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以下简称“投诉书通知”)。收到 URS 提供商的“投诉书通知”后 24 小时内,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应“锁

7、定”该域名, 即注册机构应限制所有注册数据的变更,包括域名的转让和删除,但域名将继续解 析。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应立即通知 URS 提供商有关域名的锁定事宜(以下简称 “锁定通知”)。 4.2 在收到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的“锁定通知”后 24 小时内,URS 提供商应通知投诉书 提及的注册人,向 Whois 联系信息中注明的地址提供一份投诉书通知的硬拷贝,提 供一份投诉书的电子副本,并将锁定状态、注册人不对投诉书进行回应和辩护的后 果告知注册人。通知应当清晰明了,并且可被全球各地的注册人所理解。投诉书通 知应为英文版本,并由提供商翻译为注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所使用的主要语言。 4.3 所有对注册人的

8、通知应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如有)和邮政信件发出。投诉书及其 附件(如有)应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4.4 URS 提供商还应按照 ICANN 存档的地址将提及的域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注 册服务商。 5. 回应回应 5.1 从 URS 提供商将投诉书通知发送至注册人起,注册人有 14 天的时间以电子形式向 提供商提交回应。提供商在收到回应后,应以电子形式向投诉人发送回应及其附件 (如有)的副本。 5.2 如果注册人在被视为缺席之前提交回应,或在决议之后的三十 (30) 天内提交回应, 则不收取任何申请费。如果是在决议之后的三十 (30) 天后提交回应,则注册人应缴 纳合理的再审理费用。 5.3

9、 如果注册人提出要求,URS 提供商可授权延长一定的回应期限,这一授权必须在有 良好依据的前提下进行。任何情况下延长时间都不得超过七 (7) 天。 5.4 回应不得超过 5000 字(不含附件),且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确认注册人数据。 b) 承认或否认投诉书的各项依据。 c) 对投诉人的申诉进行辩护。 d) 声明回应内容真实准确。 - 3 - 5.5 为了迅速实施 URS 及针对胜诉的投诉人的补救措施,不允许注册人对补救提出抗辩 性宽免申索,除非指控投诉人提交了滥用投诉。 5.6 一旦提交了回应,且 URS 提供商认定回应符合提交要求,则会将投诉书、回应和 补充说明材料发送给由 URS 提

10、供商选定的合格调查员进行审核及作出裁决。所有 提交的材料均由调查员审查。 5.7 可在回应中阐述以下情况,用事实来反驳有关恶意注册的申诉: a) 在通知注册人域名存在争议之前,注册人出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 或可证实准备使用该域名或某个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者 b) (作为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注册人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注册 人没有获得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识权利;或者 c) 注册人对该域名属于合法的使用或者合理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利益而误 导转移消费者或者诋毁所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识。 如果审查员根据其对所有证据的评估认定注册人的反驳合理,则可能会做出有利于 注册人的裁决。 5.8 注册

11、人还可就投诉书提出辩护,通过阐述以下理由之一来证明其使用域名并非恶意 行为: a) 域名属于通用性或描述性名称,注册人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b) 只是出于对某人或某公司的敬意或批评之目的而运营该域名站点,且审查 员认为这种使用是合理的。 c) 注册人持有该域名的行为符合争议相关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中目前仍有效力 的明示条款。 (d) 该域名不是一系列滥用注册或采用一定名称模式滥用注册的多个域名中的 某个域名,因为该域名在类型或所用字符方面与注册人注册的其他域名有 很大差别。 5.9 审查员还将考虑的其他因素: a) 按照 URS,为获利而买卖域名以及持有大量投资用途的域名自然不属于恶 意行为表

12、现。不过,此类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滥用,这要取决于 相关争议的具体情节。调查员将审核每个案件的是非曲直。 b) 按照 URS,销售访问量(即,将域名连接到停泊页面 Parking Page 以赚取 点击收入)不属于并且自然不构成恶意行为。不过,此类行为在特定情况 下可能会构成滥用,这要取决于相关争议的具体情节。调查员将考虑: - 4 - i. 该域名的性质; ii. 任何与该域名关联的停泊页面上的广告链接的性质;以及 iii. 该域名的使用归根结底是否由注册人来负责。 6. 缺席缺席 6.1 如果超过 14 天的有效答辩期(若授权可延长),注册人仍未提交答辩,则投诉将进 入缺席流程。 6

13、.2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提供商应用电子邮件将缺席情况通知投诉人,用电子邮件、信 件和传真将缺席情况通知注册人。在缺席期间,禁止注册人变更网站内容然后声称 现在已是合法使用,还将禁止注册人变更 Whois 信息。 6.3 所有缺席案例都将继续进行对申诉的事实依据的审查。 6.4 如缺席案例的审查结束后,审查员判定投诉人胜诉,注册人有权在注册期内的任何 时间(自缺席通知之日起两年内)通过提交回应来请求重审,从而获得缺席救济。 收到此类回应以及并按照上文说明的通知要求发出合理通知之后,域名将会尽快解 析到原始 IP 地址,但域名仍会如缺席期前及时提交回应的案例一样保持锁定。在 缺席期之后提交回应并非

14、上诉,该案例视同已及时收到回应。 6.5 如缺席案例的审查结束后,审查员判定注册人胜诉,提供商应通知注册管理机构运 营商解锁域名,并恢复注册人对域名注册的全部控制权。 7. 审查员审查员 7.1 每项 URS 诉讼由一名提供商选择的审查员主持。 7.2 审查员应有法律背景且应在 URS 程序方面经过培训和认证。审查员应就 URS 的构成 要件和辩护以及如何调查 URS 案件接受指导。 7.3 URS 提供商使用的审查员应进行可行性岗位轮换,以免“择地或择人行诉”。强烈 建议 URS 提供商与所有经过认证的审查员平等合作,但允许有根据个案分析而判定为 合理的例外(例如出于语言需要、审查员不作为或

15、渎职)存在。 8. 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 8.1 合格 URS 审查员在进行裁决时,应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a) 注册域名与某个文字标识相同或令人混淆地相似:(i) 此标识为投诉人持有的有 效注册,由辖区在注册之前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性评估,然后发布;或 (ii) 已 通过法庭诉讼或商标信息交换机构的确认;或 (iii) 受 2008 年 6 月 26 日或之前 生效且当前有效的法令或条例特别保护;和 - 5 - b) 注册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和 c) 域名已注册且正被恶意使用。 8.2 举证责任要求提供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 8.3 如果 URS 案件的裁决结果有利于投诉

16、人,那么审查员应作出该案件的重大事实不存 在实质性争议的裁定。这类裁定的内容可以包括:(i) 投诉人对相关名称享有权利; 以及 (ii) 注册人对该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投诉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 据来证明其对域名的商标权(例如,投诉人的商标注册证据以及证明注册人注册了 该域名并且违反 URS 而恶意使用该域名的证据)。 8.4 如果审查员裁定投诉人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或者在任何要素方面存在实质性重大事 实争议,审查员将依据 URS 机制下的救济措施拒绝投诉人的投诉书。即如果审查 员做出如下裁定时,应驳回投诉书:(1) 提交的证据显示有争议的域名的使用属于 对商标的非侵权或合理使用;或 (2) 在此情况下,没有提交相关回应,有辩护理由 显示有争议的域名的使用属于对商标的非侵权或合理使用。 8.5 对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属于恶意使用商标的行为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可抗辩争议 的情况下,将拒绝投诉书并无偏见地中止 URS 程序,不妨碍投诉人进一步提起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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