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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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条款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八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八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

2、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 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3、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 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 机构确诊证明,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 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4、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为血友病患者; 10、 被保险人输注未经国家血液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由其同意用于临床治疗的全血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第 1 页,共 4 页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第 2 页,共 4 页 及成份血; 11、 被保险人在一次治疗过程中,既接受输血,又使用了未经病毒灭活处理的血浆蛋白制品; 12、 被保

5、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输血治疗; 13、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所致;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7、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 ,已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二、发生前款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

6、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1 万元,每位被保险人限买 30 份。保险费一次性交付。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

7、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

8、九条 受益人 第九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第 3 页,共 4 页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保险事故的,由被保险人

9、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等诊断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

10、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

1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 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如投保 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三、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参加本

12、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 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 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 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 第十

13、七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第 4 页,共 4 页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

14、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 以转帐方式退还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 义 第二十条 释 义 团体 :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指定医院 :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

15、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二级或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 :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

16、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 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保险事故 :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 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 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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