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缓召案件作业区分一-枋寮国小竹後備指揮部101年度緩召3款、逐召4款業務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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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後備指揮部101年度 緩召3款、逐召4款 業務協調會業務報告100年度缺失檢討101年度作業規定補充規定緩召三款 100年缺失 檢討緩召三款-缺失一缺失情形:調離現職原任學校未於調職之日 起30日內,造具原因消滅名冊。改進意見:調校或調至縣府任職,其原任學校應於調職之日起30日內,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作業(如遇暑假期間仍須於8月30日前函送原因消滅名冊) 。 緩召三款-缺失二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格式錯誤 。改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已修正請使用修正表格(請至教育處學管科或國防 部後備司令部動員管理後備管理年度公告及表格下載) 。 緩召三款-缺失三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年度繕 寫錯誤。 改

2、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應依申 請年度填寫,欲辦理新發生請繕 寫100年度、延長時效請繕寫101年 度 。 緩召三款-缺失四缺失情形:申請單位所檢附佐資未蓋與正本無訛及承辦人職章,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請申請單位依規定加蓋與正本無訛及承辦人職章。 緩召三款-缺失五缺失情形:非師院校畢業,未任 教滿一年,逕送辦理。改進意見:非師院校畢業者,需 取得教師合格證,任教滿一年( 得併計代課,實習)。 緩召三款-缺失六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之學校審查意見欄填寫未詳實,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應依申請人申請要件詳填,以為後續審查參考依據。 逐召四款 100年缺失 檢討逐召四款-缺失一缺失情形:支援、

3、借調、暫代業務者,不符申請資格,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申請之對象,係指他人不可替代之職務,如屬支援、借調、暫代業務者依法不符申請資格。 101年作業 注意事項一、因病、因案停役人員不納入辦理對象範圍。 二、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等人員,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三、第3款以新發生原因,如新發生緩召原因發生於寒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日起30日內申辦,並由申請單位於函文內詳註學校開學日,以利審查。101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101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四、第3款所定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 者,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 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 月31日止;聘期於7月

4、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日為止。五、緩召3款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無 論新發生、初次及延長時效申請作業,均需檢附受聘於國中部聘書及課表。101年度審核一般注意事項第4款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 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 之專任教授,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其 中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 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 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 日為止。101年度審核逐召注意事項101年緩召 三款作業 規定緩召緩召2款: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 。緩召3款:現任國民中小學學校教員 。緩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5款:無同父兄弟

5、,其父已年逾 60歲或死亡者。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一、新發生原因: (一)申辦範圍: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或接奉新聘書、借調教育局回任原職。 (二)申辦期限:事實發生日起個月內申請。 (三)核准起止日:、自主官批示日起生效。、若聘書生效日為主官批示日期之後,以聘書實際生效日為核定起始日。、聘書效期截止日至7月31日前者,以實際聘期核准截止日;聘期7月31日(含)以後者,核准至聘書屆滿當年12月31日。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二、年度初次暨延長時效申請暨核准: (一)申請日期: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核准起始日:自翌年1月1日生效迄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 【聘書效期截止日至7月

6、31日前者,以實際聘期核准截止日;聘期7月31日(含)以後者,核准至聘書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三)檢附證明:1、畢業證書。2、聘書。(詳細記載受聘於國民中小學)3、服務證明:(1)非師院校畢業者另加檢附任教國中(小)學1年以上教師年資證明。(2)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如聘書未加以區分高中或國中部者,請另加檢附任職國中小學部服務證明。4、課表(兼任主任組長者及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檢附,課程以國中、小學為主要課程者,方符申請資格)。第三款緩召案件作業區分 三、延長時效:(一)聘書(詳細記載受聘於國民中小學)(二)課表(兼任主任組長者及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檢附,課程以國中、小學

7、為主要課程者,方符申請資格)。 四、申請複核:核定不准原因,申複理由註明於處理名冊。 五、原因消滅:(一)調校服務、調任(借調)行政職(二)解聘、不續聘、離職。(三)於事實發生1個月內由原申請單位造報原因消滅名冊,註銷緩召資格。 一、查驗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檢附實習或任教國民中小學校任教年資證明)、 教師登記合格證、聘書(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案件均需檢附)影本,由服務學校初審。二、教師兼任主任、組長申請案件,免檢附實際授課證明,比照專任教師申請方式,檢附聘書和教師證書即可,惟須於審核欄內填註每週授課時數。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第37頁 共171頁三、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查驗受聘任教國中部

8、聘書(原始聘書未載明國中部者,另加檢附國中部服務證明)及任教課表新發生、初次、延長時效案件均需檢附) 四、非師院校畢業者:擔任實習暨任教國中(小)教師起迄日期暨證明佐資得併計實習、代課期間年資),檢具任教(實習)證明辦理。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第38頁 共171頁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五、聘期:(一)核准效期依聘書記載當年12月31日止。(二)長聘人員未詳載聘期截止者,以3年為限(三)增額聘任者(常見聘期至1月31日止者),以實際聘任日為截止日,俟接奉續聘書後以新發生原因重新申辦。六、申請單位簽擬意見:證明佐資可查得申請要件者,處理名冊僅需記載請准予等緩召,如以甫退伍、開學日、報到任教日為新

9、發生原因,需於附記詳載說明。第39頁 共171頁七、完全中學教師申請要件:(一)需確受聘國中部任教教師。(二)檢附國中部聘書。(三)高中教師兼任國中課程者,不符申請資格。(查證課表授課比例)。(四)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於國中(小)學實習或任教合計滿1年年資證明。(五)聘書未載明國中部者:1新申請學校查證該校組織章程,需明確編列國中部教師員額。2檢附國中部現職任教課程證明。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第40頁 共171頁八、師範院校改制一般大學之前師大、師專學生:依畢業證書記載原入學修業學系,比照師範院校畢業學生,不須任教滿1年。 九、法務部所屬矯正學校:國中、小教師納入緩召3款申請資格 十、實習、

10、借調行政職、代理教師:(一)不符申請資格。(二)俟符合申請資格日起1個月內以新發生原因申辦。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第41頁 共171頁十一、核定等級區分:(100年度為例) (一)甲等:35歲(含)以上(65年次以下) (二)乙等:30-34歲(66-70年次) (三)丙等:23-29歲(71-77年次)受理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十二、聘期大於各階除役年限者:以各階除役年限為效期截止日。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第42頁 共171頁依各階除役年齡限制: 士兵:36歲。 尉官、士官:50歲。 士官長、校官:58歲。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十三、年度訪查:輔導訪查時間配合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於每年11-12

11、月份於完成緩召審 查作業查驗申辦資格暨註銷不符人員,並得分區或集中實施,惟需請受訪學校攜帶人事現職證明文件(現職清冊),以利查驗。100年逐召 四款 作業規定逐召逐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 員。 逐召2款: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逐召3款: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逐召4款:公立或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 長、系主任或專任教授。 逐召5款: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逐召6款: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逐召7款: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之人員。逐召8款: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逐召9款: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一、申請限制:(一)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12、以受聘任教於理學或工學系所之專任教授方具申請資格。(二)管理、商學系所專任教授不符申請資格。 (三)副校(院)長及各部、室、處、館及中心等一級單位主管,非逐召核定範圍,不符申請資格。(四)年齡限制:申請年齡:25歲。核准及申請期限:同3款緩召。 第84頁 共171頁二、申請時間:(一)新發生、年度:均同第3款緩召。(二) 100年度申請範例:1、聘期至100年7月31日止者:(1)不予核定。(2)於接奉新聘書後以新發生原因申辦。2、聘期至100年7月31日止者:有效核准期限至100年12月31日止, 俟接奉新聘書後續辦延長時效案件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第85頁 共171頁三、申請程序: (一)

13、申請人服務學校(專科以上學校逕向縣市指揮部,國民中小學加送縣市政府教育局統一造報)縣市指揮部。 (二)法務部所屬感訓學校校長:申請案件由法務部人事權責單位陳轉。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第86頁 共171頁四、有效核准期限: (一)同第3款緩召。 (二)無聘期限制者以3年為限 五、逐召序號: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依申請人職務重要性排定召集優先順序重要性低、優先召集者排列1號) 六、原因消滅:同各款緩逐儘召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第87頁 共171頁補充規定一、轄屬申請機關如有建議事項,有關法令層面,請由其上級主管機關逕向國防部建議,有關業務協調層面屬後備司令部權責者,逕向本部建議,本部將依規定向後備司令部反應。二、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3月27日公告修正兵役法第三條(依總統96年3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51號令辦理)。(一)常備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暨補充兵除役年齡:36歲;民國64年 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二)上述人員服役限齡至100年12月31日止,已101年1月1日除役生效。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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