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附加安心境外游境外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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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附加安心境外游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金盛附加安心境外游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字第 1-88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

2、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 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管辖法律 第三章 名词释义:第三章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 解本附加合同。 OTA rider1 1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3、 金盛附加安心境外游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 经列于保单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2)旅行期间(自中国海关出境手续办理完结时起至中国海关入境手续办理完结时止)遭受意外伤害(3)或者患急性

4、病(4)时,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24小时援助热线电话服务。 二、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满 36 小时后,救 援机构(5)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医院病房房费、住院必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 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 必需的加护病房费用。 被保险人在当地正常治疗直至可以转送回国的医疗费用由救援机构垫付并直接与当地 医疗机构结算,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5、300,000 元(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 中间价为准) 。 三、 紧急救援 OTA rider1 2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 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其认为最合适的医疗机构。 2.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 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医疗机构。 3.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 护送被保险人。 4.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方式,以救援机构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

6、的授权医生认为 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5. 被保险人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除非发生被保险人本人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联系的紧急情况(6),被保险人均应在发生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时立即通知救援机构,由救援机构进行紧急救援。如发生 紧急情况(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急性病) ,从事故当地到初诊医疗机 构的救护车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只要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有陪同亲属一同旅行,救 援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 24 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本款所有紧急救援责任及 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 转运回国 1. 在对被保险人的

7、紧急救援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 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作为正常乘客(7)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在 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护人员护送。 2.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 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 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3.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作为正常乘客返回中国,救援机构有权 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

8、票,如发生更改航班费用,由 救援机构承担。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 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紧急援救过程而过期 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回程机票。 4.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 被送到上述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 不能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该次境外 医疗急救责任终止。 上述第三、第四项保险责任承担的服务费用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400,000 元(按费用发 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

9、率中间价为准, 以下最高上限及每次事故免赔额(8)也以此方式计算) 。 五、 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其中棺木费用最高上OTA rider1 3限为人民币 6,000 元,就地安葬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8,000 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而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 人的书面遗愿或者其亲属的书面愿望(被保险人的书面遗愿优先)承担以下责任之一: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的 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之一的国际机场。救援机构将承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 的棺木的费用、 一切相关必要手续费及

10、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 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 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2当地火葬及遗骨转送回国。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亲属选择在当地火葬,救援机构 将支付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正常航班(经济舱) 费用。救援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 的开支。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亲属选择在当地安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 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 续的开支。 六、 亲属处理后事(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10,000 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而身故,若当时

11、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 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 事,有关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 。 七、 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国(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10,000 元)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岁 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北京、上海或广州的国际机场并承担正 常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 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八、 旅行证件遗失(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10,000 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

12、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护照(其它身份证件) ,造成无法按时 返回中国境内及增加在旅行当地的费用支出,救援机构凭当地警方的书面报警证明承 担被保险人补发护照(其它身份证件)的费用及因证件遗失造成的增加的住宿费用(每 次证件遗失最多承担 5 天住宿费用,每天费用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1,200 元) 。 九、 旅程延误(最高上限为人民币 2,000 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突发事件造成旅程延误,救援机构凭当地警方证明或医 疗证明负责为被保险人升舱或更改机票航班,并承担其费用。因天气或罢工等原因造 成的延误,需凭航空公司的证明获得此项补偿。 十、 行李丢失协寻 当

13、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过程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 航线,救援机构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如能 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运输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OTA rider1 4十一、大使馆信息 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其所需的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及各外国 驻中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 十二、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救援机构将提供其所需的当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名 称、地址和电话。 十三、紧急口讯传递 当被保险人住院或在中国境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盗、被抢劫)时, 救援机构可以代为向被

14、保险人指定的亲友传递口讯(通话总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 十四、翻译服务 救援机构的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紧急口译服务。如被保险人需要在中国境外寻找 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以代为安排,但陪同翻译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或患急性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或患急性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15、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三、 被保险人醉酒(9)(9)、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0)(10)、管制药品、管制药品(11)(11)或毒品或毒品(12)(12);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15)的机动车; 的机动车; 六、 怀孕、流产或分娩及

16、其导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不孕症、人 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六、 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不孕症、人 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七、 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手术除 外); 七、 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手术除 外); 八、 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八、 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九、 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 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九、 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 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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