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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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 30 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 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 30 卷,460 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 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 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 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 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

3、74 条,大诰续编87 条,大诰三编43 条, 大诰武臣32 条,共 236 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 年)。大诰 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 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 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 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 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 史

4、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 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 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 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 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 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

5、 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 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 *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凯程考研,考研机构,凯程考研,考研机构,10 年高质量辅导,值得信赖!年高质量辅导,值得信赖! 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以学员的前

6、途为已任,为学员提 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充军。罪犯 充军伍,故名“充军”。明代充军不以充军为本罪,其本罪有杖、徙、流等,先制本罪,再 随宜编发。明初充军无地方远近之别,地点仅分附近、边远二类。问刑条例编纂后, 又增加边卫、极边、沿海、口外各项,但仍未规定里数。到明末崇祯年间才作出如下规定: 附近一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四千里外。 (三)廷杖 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

7、: 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 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 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 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 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 134 人,死者竟有 16 人。至明亡前崇祯皇帝时也没有停止杖 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四)“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重其所重”。明代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清人薛允升在唐明

8、律合编 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 岁以上),其他都可以没官为奴。而 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 明律明显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 2.“轻其所轻”。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 明律为重。”在“重其重罪”的同时明律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 者,唐律列入不孝,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 明律杖一百。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 “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

9、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 图。 三、民事立法三、民事立法 (一)婚姻 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譬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 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 等等。但随着时代的演进,也为婚姻法律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强调婚姻礼俗;强调“男 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强调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明 律从大量的婚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如“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 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然后再写立婚书,依礼聘娶。明律 对婚姻的解除条件义绝作出新的解释:“义

10、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 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 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 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 的谋害罪有所不同。 (二)家庭 明朝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家 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明律明确规定,若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 父母可以“依法决罚”。家长还可以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明律规定, 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如果祖父母、父

11、母将之亲告送惩,则遂其意而将其子孙杖一 百。家长的主婚权明朝法律有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但是家长的责任 也更大,“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凯程考研,考研机构,凯程考研,考研机构,10 年高质量辅导,值得信赖!年高质量辅导,值得信赖! 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 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

12、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随着家族本位主义的强化,家长的权力不仅见于国家的制定法,而 且还为家族法所肯定。 (三)继承 明朝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人 官。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一个特点。“其分析家财田产,问 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 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这反映了封建传统法律观念的某种变化。 四、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 (一)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明朝极度强化了君主*中央集权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 年),明太祖

13、废除传统的丞相制 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尚书分别掌管所属 行政事务,对皇帝直接负责。将军事指挥权分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将御 史台扩大为都察院;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六部尚书与通政 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合称“九卿”。洪武十五年(1382 年),鉴于“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 不可无辅臣”,朱元璋从翰林院等机关中选调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土衔,负责草拟诏谕,并充 当皇帝的顾问,但是“不得平章国事”。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 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阁,并参与机务。内阁大学士官秩不过五品,职权也仅仅是遵 命

14、办事而已,不同于原来中枢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后来,由于六部尚书入阁兼领殿阁大 学士衔,内阁的职权渐重,尤其是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实际上掌握了丞相的权力。但 是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权和政治*,限制了内阁权力的发展,使其始终只是处于“辅臣” 的地位。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 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均直属于中央,彼此地位平等,互不统属, 又互相牵制。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二)官员选任制度 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最 高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

15、官学选送。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 。士人考取生员就可享有免役特权,并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讯,可礼见长官。生员可参加每 三年一次的省级考试乡试,考取即为 “举人”,也可经考试推荐为监生。举人经六年一次的 “大挑”可直接任官,监生也可被选为官,但他们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辅助性官职。举人可 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会试,考中再经殿试合格,即为“进士”。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 品的知县,前几名一般选人翰林院任职。 明朝科举考试内容的主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明太祖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 科举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 挥。明宪宗时,更

16、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 离社会实际。这种变化更适应了加强思想*统治的需要。 除科举选官外,明朝还一度实行过荐举制。代宗时还开捐纳之先,允许捐资纳粟取得官爵。 此外,吏员经若干年服役也可以选官,但一般只能担任辅助性的低级官职。文官的铨选由 吏部负责。官职基本上都是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 贯回避制度。为使官员转官公平,明中期开始,吏部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 官员年满六十岁致仕,回乡官员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 (三)监察制度 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中央的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唐宋以来的御史台改名而来, 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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