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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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录目录引引言言(2 2)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立和发展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立和发展(3 3)(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立立(3 3)(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发(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发展展(3 3)二、二、 罪、责、刑的基本概罪、责、刑的基本概念念(4 4)(一)(一) “罪罪”的概的概念念(4 4)(二)(二) “责责”的概的概念念(4 4)(三)(三) “刑刑”的概的概念念(4 4)三、三、 “罪罪”与与“责责”的关的关系系(5 5)(一)定罪是量刑的起点和前提,量刑是定罪的目的和归(一)定罪是量刑的起点和前提,量刑是定罪的目的和

2、归宿宿(6 6)(二)量刑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定(二)量刑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定罪罪(6 6)(二)量刑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定(二)量刑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定罪罪(6 6)(三)仅有定罪准确是不够的,定罪准确并不能必然产生量刑适当的结(三)仅有定罪准确是不够的,定罪准确并不能必然产生量刑适当的结果果(6 6)四、四、 “罪罪”与与“刑刑”的关的关系系(7 7)(一)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一)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2重重(7 7)(二)刑罚是衡量罪行轻重的唯一标(二)刑罚是衡量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准(7 7)五、五、 “责责”与与“刑刑”的关的关系系(7 7)(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

3、定了刑罚的设立和适用,从而影响量(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了刑罚的设立和适用,从而影响量刑刑(8 8)(二)刑事责任程度的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从而也影响量刑活动的轻重不(二)刑事责任程度的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从而也影响量刑活动的轻重不同同(8 8)(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是通过量刑来完成(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是通过量刑来完成的的(8 8)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面临的困境和司法要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面临的困境和司法要求求(9 9)(二)罪责刑关系不对称之司法体(二)罪责刑关系不对称之司法体现现(9 9)(二)罪责刑关系不对称的解决方(二)罪责刑关系不对称的解决

4、方式式(1010)结结 语语(1111)浅论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浅论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现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在立法和司法3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即立法层面的罪刑相当和司法层面的责刑相应。同时,通过对制刑、量刑、行刑阶段的全面规范,使该原则得以实现。 这一原则源于西方刑法罪刑关系上的两个原则即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我国刑法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是

5、比较科学的。罪、责、刑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定罪与适当量刑的根本方针。本文通过分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基本概念,所揭示的罪行、责任、刑罚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的本质和实践意义,从而使“罪责刑”均衡关系具体化、严密化,构成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行 刑事责任 量刑 引引 言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完善而强有力的法律体系的构建,而刑法作为其中的一个部门法显得犹为重要。刑法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的取向。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的价值趋向的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和说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

6、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性作用,罪责刑的相互适应,是实现刑法所倡导的公正与效率目标的根本途径。可以说,只要存在犯罪和刑罚,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始终是人们所关注的刑法基本问题。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适用,对这一原则所予以的关注都远远不够。同时,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研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意义重大。“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当” 、 “责任主义”是本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后二者是几百年前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 1997 年刑法的一项崭新创举,其总的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

7、罪,不能轻罪重刑,重罪轻刑。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者的关系上,应当是: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解读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从罪责刑的基本概念、所体现的“罪责刑”均衡关系上去把握精髓。基于笔者的知识范围、理论水平及实践经验的不足,特别是对刑法这一重要部门法的原则性问题确实很难把握。因此,本文只从罪行、刑事责任和刑罚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作阐述,如有纰漏在所难免。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立和发展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立和发展(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原始社会“以血还4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粗俗表现形式为开始经

8、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和社会主义革命创新,直到今天的初步完善,可谓步步艰辛。这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几乎是跳跃式的前进,刑法体系也不例外。因为我国是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的修正整和阶段,并且我国的法律体系几乎完全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因此,我国的刑法有不尽合理之处,但几经修改也日臻完善。特别是 97 刑法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起,共同构。(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发展(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分则无不是以罪与刑的直接对应来传达刑法

9、规范的。我国刑法不仅在第 5 条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在整个刑法典中,都充盈了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在总则部分,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犯罪定义中已隐含了在我国犯罪的轻重区分尺度,实质上是以刑法保护的法益的重大程度为基准。区分罪行轻重,是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前提条件,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导刑事立法的直接表现。同时,刑罚的梯度设计是又一表现,即设计了一套主次分明、轻重有别、各具特色的刑罚体系。这是实现罪刑相当的必然要求。分则部分是罪刑相当的主要体现,这首先体现在立法者根据法益的重大程度与行为类型来划分犯罪种类。其次,具体罪与具体法定刑幅度相互对应;其三,法定刑采用相对确定法定刑,既限制刑罚

10、幅度,同时又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横向上讲,法定刑配置在个罪之间要求实现均衡,即法益不同,行为模式不同,则法定刑不同。但个罪之间危害程度若大体相同,便会出现法定刑大体相同的局面。从纵向上讲,在个罪内部,因犯罪情节差异会导致同一罪名下的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这可通过设定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或减轻构成的方式来实现罪与刑的相互适应。由此可见,罪刑之间的适应性是立法者在刑法典中始终贯穿全部内容的思想。其间也注意责任要素,是为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结合,故而在总则部分又增加了多种影响刑罚适用结果的量刑情节,而这些量刑情节都是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来衡量,不可能象罪与刑一样一一对应的。因而,立法上的罪刑关系是一种普

11、遍的、一般的相当。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罪责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到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要与犯罪分子5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两层含义在刑事活动中在不同层面予以体现。即立法层面的罪刑相当和司法层面的责刑相称。因此,罪行的大小决定法定

12、刑的轻重配置,法定刑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相适应;刑事责任程度决定宣告刑轻重,宣告刑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罪刑关系的纽带和桥梁并对罪行关系起调节作用。总之,罪、责、刑的有机统一是正确定罪与适当量刑的根本方针。二、二、 罪、责、刑的基本概念罪、责、刑的基本概念(一)(一) “罪罪”的概念的概念这里所说的“罪” ,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所谓罪行,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特定构成要件或者符合特定构成要件要求的,并且配置有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模式或者适用一定法定刑的现实行为。其中,具有特定构成要件并且配置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是

13、规范上的各罪;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要求并且应当适用一定法定刑的危害社会行为,是现实中的个罪。无论从哪个层面上观察,罪行与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同的罪行具有其称谓不同、内容特定、形式各异或者数量不等的构成要件,从而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态样。根据构成要件的数量不同、名称不同、内容或者形式不同,能将这种罪行与那种罪行严格的区别开来。总之,罪行与法定刑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罪行的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法定刑;只有找准了法定刑,才能明确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所谓“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实际上是讲定罪的问题。(二)(二) “责责”的概念的概念这里所说的“责” ,是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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