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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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研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研究 一、一、 任意撤销权概述任意撤销权概述 (一)任意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任意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 销赠与的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撤销权的主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只限于 赠与人,受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第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的这段 时间,赠与人可以随时任意撤销赠与。赠与义务履行完毕后,赠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已经消灭, 赠与人当然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何谓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呢

2、?对于动产赠与来 说,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后,赠与财产权利即转移给受赠人。而对于不动产赠与来说,须 进行不动产权利移转登记后,此不动产权利才算已经移转给受赠人,否则,此不动产即便已 经交付给受赠人,仍视为未移转给受赠人,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 第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 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即这几种赠与合同成 立生效后,如果没有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出现,赠与人就必须履行赠与义务,不能任意撤销 赠与。 第四,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的形式。对赠与人以何种形式行使任意撤销权,我国合同 法未加规定。有人认为,赠

3、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是一 种形成权, 所以不应为其行使权利设置太多障碍,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处 时,即可达到撤销赠与的效果,此意思表示不需要以特定方式作出,书面、口头通知等等都 可以。 第五,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效果。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效 力消灭, 赠与人不再负担履行无偿移转赠与物权利的义务, 受赠人也不再享有无偿接受赠与 物的权利,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也不会发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1。 (二)任意撤销权的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性质 对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性质, 学者们大都认为是一种形成权, 例如, 杨芳贤教授认为: “赠与之撤销,

4、属于形成权之行使。 ”2黄立先生认为: “赠与之撤销,属于形成权之行使, 应由撤销权人向受赠人以意思表示为之。3”笔者也赞同这种看法。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 的效果,是撤销赠与合同,消灭赠与人和受赠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的方式是赠与人单 方面的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受赠人的同意。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一、一、 对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质疑的质疑 (一)(一)任意撤销权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意撤销权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 便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

5、事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 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4合同从成立时起,1 王丽: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研究 ,2009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 黄立主编,杨芳贤等合著: 民法债编各论 ,元照出版社 2002 年版 3 黄立: 民法债编各论 (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 李永军: 合同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2 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可怀疑的法律判断。但是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显然 是突破了这种拘束力,也是与合同法总论的第 8 条“依法

6、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及第 44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二)(二)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无除斥期间规定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无除斥期间规定 在我现有法律中, 无论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撤销权还是破产法上规定的撤销权, 亦或是 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撤销权都有明确的除斥期间, 而且它们的行使都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 制。而依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撤销权既属形成权,有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的 效力,则应有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促使撤销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并保护 相对人利益,有利于交易安全。笔者不由产生疑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为什么没有除斥

7、 期间?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自由度是否过大? (三)(三)赠与人任意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请求权之权利冲突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请求权之权利冲突 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人无故撤销合同, 受赠人因信赖赠与而为接受该赠与付出的经济 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如受赠人为接受赠与人 赠与之汽车,而修建了一个车库,其后赠与人撤销赠与使受赠人徒耗金钱、时间和人力,造 成损失。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既然为法律所赋予,其行使即为符合法律要求之行使,从而可 以排除违法性, 故而其行使一般无须负担责任, 然而在受赠人出于诚实信用而作了接受赠与 之准备之后,赠与人如任意撤销

8、合同,则必将使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如前述汽车赠 与之例, 在此情况下, 赠与人任意撤销合同将给受赠人造成损失, 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有背于立法之规范意图。因此,在此应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赠与人 在此时原则上虽亦可行使其撤销权, 但此权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责任, 对因行使任意撤 销权而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依缔约过失责任,赠与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二、 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完善建议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完善建议 (一)(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包括受赠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包括受赠人 日本民法典第 550 条规定: “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

9、各当事人可撤销。但已履行的部 分,不在此限。5”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 408 条规定: “赠与物之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而我国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 ”可见,除日本外,中国和台湾地区都明确排除了受赠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资格。 那么,这种排除是否合理呢?首先,从赠与的种类来看,除了一般的赠与外,还有附义 务的赠与,有时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物自身的价值,而这种义务,受赠人并不总是心甘情 愿的承担,也应该给予受赠人反悔的权利;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受赠人 在缔结赠与合同时比较贫困, 而在缔结赠与合同之后赠与物权利移

10、转之前生活状况好转, 而 不原接受赠与。因此,法律在赋予赠与人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时,也应 该赋予受赠人这种权利。 (二)(二)规定除斥期间规定除斥期间 赠与合同上的任意撤销权既然可产生使已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效果,那 么,其也应与其它撤销权一样,规定一定时间作为除斥期间来加以限制,以促使权利人尽快 地行使权利,保护相对人的利益6。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笔者认为不妨从赠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而且在这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预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及延长的问题,撤 销权人没有在除斥一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期间一过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而赠与合同从成立 之时起,自始有效。除非出

11、现法定事由,否则赠与人在任意撤销权效力消灭后必须履行赠与 合同的义务。 5 王书江译: 日本民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 6 张悦: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初探 ,2002 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 (三)(三)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引入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 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 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 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 使他方当事人受到 人 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7。 那么,如何才能构成赠与合同的缔约过失之债呢?笔者认为,其成立要件应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 1、缔约人一方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当然,这里的

12、过错方一般指赠与 人, 而受赠人不包括在内。因为如果受赠人有过错,则赠与人行使的将是法定撤销权,而非 任意撤销权,由此将不产生缔约过失的问题。 2、因赠与人的行为而使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法的规定可看出,在赠与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衡的,赠与人一直是处于主动地位,起主导作用:而 受赠人除了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主动的饭外, 其它时候一直是处于被动的地位, 引入缔约 上过失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赠与人的行为予以适度限制,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 3、有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在没有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从平衡赠与双方的利益考 虑,在赠与人使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受

13、赠人无权请求因赠与 合同的履行所可获得的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至多是无所失或无所得,使赠与双 方当事人的利益状况回复到赠与关系产生前的原状8。 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按合同法第 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 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基于合同的约束力,赠 与人违约后须对受赠人赔偿因赠与行为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的积极损失, 以及合同履行后 可得利益的损失。这对于赠与人来说,责任显然是过重了。因此,按笔者的设想,引入缔约 过失制度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被撤销后, 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其责任范围 是受赠人信其合同有效所受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履行准备费用。当受赠人以赠与物为基 础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其责任还应包括受赠人履约不能所必须承担的损失。当然,这些责 任也应当是赠与人在赠与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 超出部分则应由受赠人自己承担, 否则赠与 人的责任也将被无限扩大。 7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8 曹祥坤: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研究 ,2009 年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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