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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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164621572010 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motorcycles Starting Relays 2010 年 8 月 16 日发布 2010 年 8 月 16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RY113-2004 CQC 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

2、与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李大维、陶俊卫。 CQC16-462157-2010 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以下简称继电器)的 CQC 标志认证。 2. 认证模式 继电器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生产场地(工厂)不同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继

3、电器可作为一个单元: a. 电路原理; b. 产品结构类型; c. 工作方式。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产品描述(CQC16-462157.01-2010)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生产许可证(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

4、1 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典型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把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 样品数量 每型号继电器送 4 只样品。 4.2 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QC/T 68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技术条件 第1页 共8页 CQC16-462157-2010 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 产品检测项目见表 1。 表 1 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 监督抽样试验 指定试验 安装及外形尺寸检验 外观检验 闭合电压试验 释放电压试验 线圈电流试验 触

5、点压降试验 耐电压试验 最高电压试验 负载能力试验 振动试验 湿热试验 低温试验 高温试验 温度变化试验 淋水试验 盐雾试验 耐久性试验 型式试验应符合 QC/T 681-2002 的要求。全部检测项目合格则检测结果判定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整改后重新进行检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终止认证。 4.3 型式试验时限 型式试验通常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4 试验报告及样品

6、的处置 检测机构应按 CQC 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申请人凭证书在检测机构领取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并按 CQC 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2。在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5.1.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 1 第 2 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

7、件 1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 0.51个人日。 5.1.2 工厂现场检查 5.1.2.1 工厂现场检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第2页 共8页 CQC16-462157-2010 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有申请认证的产

8、品在生产。 5.1.2.2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b.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必做项目见表 1,可采用企业标准); c. 认证产品的标识。 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检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

9、件 1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5.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 24 人日。 5.3 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

10、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评定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受理认证申请后,型式试验时限见 4.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整改及验证时间)。完成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4 认证有效

11、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7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7.1 监督检查 7.1.1 监督检查频次 第3页 共8页 CQC16-462157-2010 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

12、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每个工厂为 2 个人日。 7.1.3 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跟踪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2。 7.1.3.1 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 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见附件 1 第 4 条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 5.1 的要求。 7.1.3.2

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2)的第 3 条和第 4 条、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7.1.4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2 监督抽样 监督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样品并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抽样后,持证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寄

14、/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暂停相关证书。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选择典型单元的典型型号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依据及项目见表 1。抽样检测出现任一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对该典型单元所覆盖的每张证书都增加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原则上同型式试验项目。 7.3 监督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结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跟踪检查不合格,证书按照 8.3 条规定处理相关证书。 8

15、. 认证证书 8.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8.2 认证产品的变更 8.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第4页 共8页 CQC16-462157-2010 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

16、和工厂检查按认证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8.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 复审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4 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申请资料同本规则 3.2 条要求。 认证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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