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法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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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目 录 导言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犯 罪 客 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目 录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 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 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目 录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四章 妨

2、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导言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对象,研究有关犯罪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门应用法学学科。根据内 涵的不同,刑法学存在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学,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对象 ,对其进行解释,并阐明解释的哲学基础,以及 刑法的发展变化与立法根据的学科。广义的刑法学,又称刑事法学,是指研究包 括实体刑法规范、犯罪现象及发生原因与治理对 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在内的一切有关犯 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的学

3、科。我们通常所说 的刑法学是狭义上的。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 识原则、原理,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 以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 式。刑法学的内在理论联系与逻辑结构是通 过其理论体系而显现的,因而从总体上把握 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对我们认识和掌握刑法学 具有十分的意义。 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续) 本课程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上下两篇,前 者主要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 则的规定。刑法总论分18章,主要讨论刑法本 身的理论、犯罪成立(主要是犯罪构成理论) 与定罪理论、刑事责任及其承担(主要是刑罚 )等内容,刑法各论分为11章,除

4、了刑法各论 概述一章外,其余各章则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 的体系而排列的。 二、刑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续) 研究刑法学,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义 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其根本指导方法。具体 而言,刑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法、比 较法、历史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等几种, 但在具体研究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 方法,而是要综合各种方法系统研究,使 刑法学研究更加全面深入、科学合理。 第一章 刑法概说本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及其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性质 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概念主要回答什么是刑

5、法及其本质 属性。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 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形式的 法律规范,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 法,此外,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的变通与 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但由于没有 普遍效力,本书将不予讨论。狭义刑法即指刑 法典。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 (二)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具有 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定属性,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点: 其一,刑法的广泛性。 其二,刑法的严厉性。 其三,刑法的补充性。 其四,刑法的保障性。三、刑

6、法的分类 (一)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所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 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 属刑法。狭义刑法是专指刑法典。 (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 显示其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关系的法 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在法 典的外形或名称上不具有刑法的形式,但其内 容则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规定的法 律或法条,如行政法规中的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续) (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 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 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

7、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往往即属于特别刑法。 (四)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 刑事刑法是指以规定违反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或刑 事犯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外理论 界认为刑法典就是刑事刑法。行政刑法是指以规定违 反行政法制管理目的之行政犯或法定犯及其刑事责任 的法律规范,附属刑法一般都属于行政刑法。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及其任务一、刑法的创制根据 二、刑法的创制原则一、刑法的创制根据 (一)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 理应成为我国创制刑法典的法律根据。 (二)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是刑法创制与修订的实践根据。二、刑法的创制原则 适时性有效性 合理性经济性谦抑性

8、科学性创制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n一、刑法的体系 n 二、刑法的解释一、刑法的体系 n(一)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现行的 n 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n (二)刑法总则编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n 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 n 规定。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 。 n 分则编共设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刑法条文 n 的条、款、项的结构顺序不能随便颠倒。二、刑法的解释 从解释效力分类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目录 n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n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n 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n 第四节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n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n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 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 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 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 或标准。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n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具有先导 性意义。 n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 指导作用。 n最后,刑法基本原则对刑法任务与目的的 实现具有保障作用。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n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n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n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罪刑法

10、定原则的含义 n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 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 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续) n根据民主主义和人权尊重主义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或者派生原则: n(一)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国家最高 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 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律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 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

11、含义的基 本要求。 n (二)禁止溯及既往,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实行的刑 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 法的禁止”。由于要求刑法无溯及力的理由是刑法的溯 及适用有害于法的安定性并由非法侵害个人自由的危 险,因而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一般是禁止重法 溯及既往,轻法溯及得到广泛的认可。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续) n(三)禁止有罪类推。有罪类推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为犯罪的事项,援用关于同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 行解释而予以定罪的一种措施。这意味着由法官对法律 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的法官立法,而导致国家 刑罚权的滥用以及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践踏,显然有悖于 罪刑法定原则,因

12、而必须禁止有罪类推。 n(四)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一定 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规定下来。 而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 ,使法官拥有极端的裁量权,由于在各个场合可处怎样 的刑罚不明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排斥 使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 体现 n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成为刑法修订和我 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原则体 现在: n (一)实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 法定化。 n (二)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n (三)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n (四)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n首先,

13、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 量刑。 n其次,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合理 地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n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 n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 n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后,无论 其家庭出身、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职业 性质、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 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 ,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追究刑事责 任,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受刑事 制裁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n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 行刑三个方面: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

14、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n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n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n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n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 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续 ) n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对犯罪分子 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所应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有罪当罚,无罪 不罚;罪重刑重,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 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 析犯罪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必须将犯罪的 客观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

15、主观恶性和人身危 险性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 行为的各方面因素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并将其作为认定刑事责任与刑罚轻重的标准。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n(一)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 的性质和社会 n 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n (二)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 当与犯罪行为和 n 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 n(一)在刑事立法上表现的特点 n (二)在司法适用上表现的特点 n (三)在刑罚执行上表现的特点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目录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和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

16、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一、概念和原则 n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 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要解决的是 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n各国由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 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 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 种:一、概念和原则(续) n(一)属地原则n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 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 ,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多为英美法系 国家所采用。 n (二)属人原则 n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凡是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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