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富贵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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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贵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富贵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 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 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 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黑体的文字特 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

2、握本条款的核心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二、教育保险金二、教育保险金 三、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三、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 一、现金给付;二、抵交保险费;三、累积生息。一、现金给付;二、抵交保险费;三、累积生息。 责任免除事项责任免除事项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工具;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AIDS)或感染艾滋)或感染艾滋 病病毒(病病毒(HIVHIV) ;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4、。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犹豫期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 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 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退保的损失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后的特别约定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后的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投保人因身故或第一级残疾而免交保险费后,则不可以再行使退保、保险合同借 款及减少保险金额

5、的权利。条款目录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红利给付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合同的撤销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八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保险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借款 第十九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转换 第二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二条

6、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批注 第二十七条 释义 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索引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 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

7、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五周岁周岁释一释一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但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对应如后, 三年(限十三周岁以下) 五年(限十三周岁以下)交费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二释二前一天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 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自本合同

8、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 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 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 加收的保险费)给付;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 疾的,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 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一点一倍给付;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

9、身故或导致附 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 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 一项为限。二、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六周岁、九周岁、十二周岁及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 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 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 金。三、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投保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

10、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 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第四条第四条 红利给付红利给付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 的分红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本年度红利分 配方案后,于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以前的,则统一于六月一 日)分配予投保人。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 同时本公司也会向投保人寄送本合同的分红业绩报告。前款红利给付,本公司依投保人申请投保时所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给付,但本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一、现金给付

11、。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 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本公司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红利累积利率释三释三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如未重新选择保险单红利的给 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三、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计息至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第一级残疾、本合同终止或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本公司依约一次给付。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投保人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书面申请变更前款红利给付方式。变更后的红利 给付方式,同一保险单年度有一次

12、以上的变更时,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为准, 最后到达本公司的书面通知的下一保险单年度起,适用变更后的保险单红利给付方式。投保人如未选择保险单红利的给付方式,本公司应以书面通知投保人限期选择,逾期 不选择的,保单红利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责责任免除任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醉酒醉酒驾驶驾驶

13、释释四四、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艾滋病(AIDS) )释释五五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HIV) )释释六六;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现金价金价值值释释七七,但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手续费续费释释八八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第六条 合同的撤销合同的撤销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 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投保人

14、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 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 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 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 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并追溯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的 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本公司

15、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第八条第八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二期以 后的分期保险费,投保人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本公司 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本公司如派员收取保险费的,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 取保险费的凭证。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 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 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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