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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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 (京政发200724 号) 、 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习金管理实施办法 (京教财200732 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京

2、财文20102284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 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一次性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4500 元,二等国家

3、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2300 元,按 10 个月发放。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申请学生必须是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库中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二)上一学年学业学分、综合素质学分未达到规定标准; (三)

4、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第三章 名额分配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学年初根据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各教学系。 第四章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均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 。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

5、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教学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第十条 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提交本系当年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并且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组织答辩;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答辩或个人陈述, 评委应为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教学系确定答辩时间

6、、地点后,须提前两天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学系评审通过后负责公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师生意见。撰写并提交教学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汇总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并公示全院当年建议获奖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办公会同意后统一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五章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学院在接到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将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

7、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证书和北京市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 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教学系、班级对发放给学生的奖助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学系及相关责任人由学生处限期整改并进行全院通报, 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将助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 若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 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处、各教学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艰苦奋斗、发奋学习、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 2014 年 6 月 13 日学院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院学字2008)23 号)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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