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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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远县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宁远县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http:/ny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发布时间:2008-12-12 14:32:43为保证严肃执法,正确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致使所作判决、裁定(调解)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执行错误的案件,属错案。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在法定刑幅度外处刑的;对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是错案。第三条 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不清、主

2、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错案。第四条 行政案件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以及非诉合法性审查案件,因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是错案。第五条 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后果的,是错案。第六条 错案的确认,由审监庭讨论后提出意见,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七条 错案一经确认,除依法对错案进行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情况,予以追究:(一) 凡因吃请、受礼、索贿受贿,以及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而办“人情案”、“关系案”,

3、甚至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因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主观臆断、失职造成错案的,根据错案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的处罚,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因业务水平低,经验不足造成错案的,责令写出检讨,限期提高,并根据错案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予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的处罚;限期内仍不能提高业务水平或者再办错案的,予以纪律处分

4、或调离。(四)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一年内造成两件以上错案的,视情况取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第八条 错案责任者除按本制度承担责任外,还应按岗位目标责任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坚持责任自负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 因承办人原因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庭院领导原因造成错案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出现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参加合议或讨论的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表示不同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四)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否定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错案的,由参加合议或讨论的人员负共同责任。承办人和同意承办人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5、(五)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不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十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对审判委员会确认错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审判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对处罚不服的,可按纪律处分申诉程序,提出申诉。奎屯市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奎屯市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奎屯市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第一节 总则http:/ 错案是指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经二审或再审改判纠正,应当追究错误责任的案件。第二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任务是:分清错案性质,查清错案原因,确定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恰当处理。第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6、 错案责任追究在审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室、审监庭组成错案追究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审监庭应当从投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和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错案线索。第二节 错案责任确认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审监庭提出认定错案的初步意见,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第六条 审委会讨论确认错案时,允许原案件承办人到会申辩。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被二审或再审改判纠正的,应当确认为错案:(一)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或依法不应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的;(二)定性错误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的;(三)适用缓刑明显错误的;(四)混淆是非界限,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五)违法财产保全或随意

7、处理赃款赃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调解协议,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七)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八)采用强制措施不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九)未经批准,任意超越案件审理时限,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十)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错案:(一)因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而改变原判的;(二)因被告有重大检举揭发或立功表现而改变原判的;(三)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判的;(四)审判

8、委员会认为可以不予追究的。第九条 错案责任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承办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案的,由承办案件人独自承担责任。(二)经合议庭集体讨论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三)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纯属校对错误造成错案的,由书记员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书记员负主要责任。(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不实导致错案的,由汇报案件的审判人员承担责任;因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五)对判决、裁定负有审批职责的院长、庭长、局长,

9、因工作失职,同意合议庭错误意见造成错判的,由案件审批人、有关责任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遭否定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六)再审否定原审正确裁判的,由再审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再审维持原审错案的,再审、原审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再审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第三节 错案责任追究第十条 对经审判委员会确认的错案,按下列方式处罚:(一)对错案责任人,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通报批评。(二)因错案造成赔偿的,对错案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三)

10、对已查明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等行为,且可能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四)对错案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后,同时应按照奎屯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扣减分。第十一条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应制作处罚决定书。第十二条 处罚决定应与错案责任人见面。错案责任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三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

11、的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二六年八月一日http:/ 4责任法官责任法官发布时间: 2009-01-11【我要纠错】【字号大中 小】 【打印】 【关闭】法制网郑州1月11日电 记者邓红阳 1月8日,本报以真犯落网六年后才昭雪为题,对河南省泌阳县两名当事人蒙冤13年的事实进行了报道。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下,一、二审中的4名办案法官分别受到责任追究,对两名错案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付到位。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发生后,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错案受害人邹书军和袁

12、海强刑拘。同年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2年12月底,此起盗窃案的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县和焦作市修武县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13年来,邹书军和袁海强不断提出申诉,引起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及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据介绍,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错案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泌阳县人民法院原审理此案的主审人汪运德、分管副院长包建胜现均已死亡,原合

13、议庭成员张玉金持不同意见,不应受到追究。合议庭另一成员袁长生同意主审人汪运德的意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二、给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的主审人蔡子云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庭长、审判长远国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合议庭成员王芳行政警告处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起错案,驻马店市两级法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给两名错案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深表歉意。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已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认真剖析,举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训。有关人士认为,此起错案并不是法院一家造成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办案责任人也应受到责任追究。记者发稿时获悉,有关

14、此起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目前还未有处理结果。上海闵行区法院错案追究责任反响良好上海闵行区法院错案追究责任反响良好http:/ 2001年06月28日10:25 解放日报本报讯(记者马骋)本市闵行区法院自去年实施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 已有4个案子中的9名承办人被追究了差错责任,并扣发月办案奖。此举取得了良好的反 响,审判人员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强化。闵行区法院专门成立了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小组。去年以来,审监庭与监察室 对二审法院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子逐件进行审查,将其中的42件提交该院违法审判与差 错责任追究小组进行讨论,最后又

15、将其中的4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在审理一件经济 案件时,承办人向被告送达传票时,误将开庭日期写在送达之前,并在被告没有到庭的 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该案在被告人上诉后因程序违法而被二审法院改判。在此案中,书记员还将漏盖法院印章和校对章的判决书送达被告,致使被告持无效判决书上访中院。 经讨论研究,该院认为,本案承办人与书记员因粗心大意造成的程序违法与差错责任均 应承担全责。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主审人因工作粗心大意,送达给被告人的判决书主文与合议 庭笔录、当庭宣判笔录没有认真核对,审判长、书记员也未认真校对,导致判决书主文 发生差错。对此,审判长、主审人、书记员分别承担了责任。被追究责任者分别由监察 室发出违法审判与差错责任追究通知书和差错事实摘要,责任人接受教育谈话,并扣发 月办案奖。闵行法院院长郑永鹤表示,这些差错虽只占全院案件的千分之几,但对当事人来讲 却是百分之百的差错,因此要从司法公正的高度抓好追究工作。据悉,目前该院除了通 过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执法执纪特邀监督员来监督法院工作外,还采取了审限 跟踪、案件改判评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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