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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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1 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 。凡涉及本附 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 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1

2、 1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1 1)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 2)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3 3)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 4)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 损失。损失。2 2主保

3、险合同条款中除第五条第(六)款外,主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主保险合同条款中除第五条第(六)款外,主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 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均适用于本附加险。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2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 。凡涉及本附 加保险合

4、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 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 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保险标的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 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 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

5、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 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除主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第(八)款外,主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也适用除主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第(八)款外,主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也适用 于本附加险。于本附加险。第四条第四条 保

6、险金额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第六条第六条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每次赔偿均实行(二)每次赔偿均实行 20%20%的绝对免赔率。的绝对免赔率。3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 。凡涉及本附 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7、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 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 责赔偿。(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8、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程机械设备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为其提供工程机械 服务的一方。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

9、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 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四)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与他人所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与他人所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 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被操作对象在被操作过程中的损坏或损伤;(六)被操作对象在被操作过程中的损坏或损伤;(七)作业中由

10、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七)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 人身伤亡;人身伤亡;(八)保险标的(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时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八)保险标的(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时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九)保险标的及自卸车等在作业过程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九)保险标的及自卸车等在作业过程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十)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因地基塌陷

11、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一)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掉落,或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十一)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掉落,或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十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十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除主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八)款外,主保险合同条款第七、八、九、十条责任免除条除主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八)款外,主保险合同条款第七、八、九、十条责任免除条 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第四条第四条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附加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12、单中载明。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和减少责 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要立即修复,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 扩大和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

13、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 合同。合同。(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 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 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 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4、:1保险单正本;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 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6事故证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 或仲裁裁决文书;8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15、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赔偿处理第七条、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 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人责任

16、的,保险人可拒绝赔对于不属于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可拒绝赔 偿。偿。(三)每次事故实行(三)每次事故实行 10%10%的绝对免赔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的绝对免赔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 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 5%5%,但累计增加不超过,但累计增加不超过 20%20%。第八条第八条 释义释义【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标的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直接损毁】保险设备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4 4附加全车盗抢保险条款附加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 。凡涉及本附 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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