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与分娩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复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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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与分娩对首发精妊娠与分娩对首发精 神分裂症患者病情复神分裂症患者病情复 发的影响发的影响【摘要】目的 探讨妊娠与分娩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复发的影响。方法对 219 例育龄女性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了为期 3 年的随访,将完成随访的 186 例患者按患病后有无妊娠及分娩分为妊娠及分娩组(下称妊产组,121 例)和未妊娠组(下称非妊产组,65 例) ,将两组的相关资料进行比较。结果 妊产组复发率(79.3%) 、平均发病次数(3.72.1)及住院次数(1.81.2)显著高于非妊产组(63.1%、1.81.3、0.90.6;P0.05) 。1.2 方法1.2.1 调查及评定方法:以自编随访调

2、查表记录患者出院后的病情、治疗、妊娠、分娩、再入院、家庭及社会支持等情况;采用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3评定病情变化。采取上门、门诊、电话及信访等方式进行随访,每 3 个月 1 次,共 3 年。由资深医师及主管护师实施调查与随访。1.2.2 病情复发及恶化的界定:精神病性症状消失 1 个月后,BPRS 评分的第 4、7、11、12 和 15 项中任何 1 项3 分或 BPRS总分35 分者界定为病情复发。精神病性症状平稳(精神病性症状不再恶化)1 个月后,BPRS 增分率30%者界定为病情恶化。根据复发情况将妊产组分为妊娠期复发组、产后复发组及病情稳定组。1.2.3 统计学方法:将所得数据量

3、化后输入计算机,采用SPSS 10.0 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 t 检验,计数资料用2 检验。2 结果2.1 妊产组和非妊产组临床资料比较妊产组平均发病次数及住院次数分别为(3.72.1) 、 (1.81.2)次,非妊产组分别为(1.81.3) 、 (0.90.6)次,组间比较,t=6.64、5.67,均P0.05) 。2.3 妊娠期复发组、产后复发组和病情稳定组临床资料比较见表 2。表 2 妊娠期复发组、产后复发组和病情稳定组临床资料比较 表 2 示,病情稳定组孕后维持治疗及家庭和社会支持率均显著高于妊娠期复发组和产后复发组(均 P0.05) 。3 讨论随着妇女健康和精神卫生的发展以

4、及两者间的交叉,妇女精神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有文献报道,曾对 302 例妇女经前精神状态进行调查,发现许多妇女在行经前有心绪不良4。国外报道产后抑郁症的发生率为 3.5%33.0%,而国内为10.0%15.0%5。另据介绍,妊娠与分娩的整个过程,由于机体内环境发生很大的改变,尤其是内分泌的改变,可引起脑机能障碍,而出现精神症状6。本研究结果显示,同非妊产组相比,妊产组的发病次数及住院次数多,复发再住院率及累积 3年复发率高,而家庭和社会支持率低,且服药依从性差,抗精神病药的用量偏低,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 或0.01) 。说明病情复发与妊娠及分娩有关。其原因可能是妊产组患者家庭及社会

5、支持差、服药依从性差,这些因素均增加了患者在妊产过程中病情复发的危险性。再者,由于家庭对生育意向较强,且对孕产妇的生活、服药关心照顾普遍不足,心理支持缺乏,甚至一些家庭因产妇生育女婴而受到冷落,故更易导致病情复发。此与国外文献报道在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的患者中,约有40.0%在产后甚至妊娠期复发7的结论基本一致。据全国精神药物致畸研究协作组的研究资料显示,精神分裂症组在妊娠期复发和加重的发生率为 10.1%2。本研究结果显著高于这一报道,此可能与本研究的患者中维持治疗者较少(43/121) ,且维持用药剂量偏低等因素有关。本文产后复发率为 44.6%,与国内外文献报道基本接近2,8。我们知道,产妇

6、在产褥期既需要恢复身体,又要做母亲,所以她们的压力很大,此期间如若夫妻关系不融洽、住房拥挤,加之分娩过程不顺利,容易导致病情复发或病情加重。本研究结果还进一步显示,在妊产组中,病情稳定组孕后维持治疗及家庭和社会支持率均明显高于妊娠期复发组和产后复发组(均 P0.01) 。故在妊娠期可视病情需要给予合理的维持治疗,而产后最好常规给予足量的药物维持治疗。另外,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尤其是患者丈夫的帮助和支持对预防和减少病情复发颇为重要。本组行人工流产、引产、剖宫产等手术的 28 例患者术后病情均有复发,可能与手术创伤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患病妊产妇的心理压力,导致精神紧张、恐惧等有关。妊娠与分娩对育龄女性首

7、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确有不良影响。同时有心理社会因素(夫妻关系不融洽、住房拥挤、分娩过程不顺利等) 、服药依从性、维持治疗以及个性孤僻、不合群、心理不健康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参与9。因此,对育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坚持服药、维持治疗的同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社会干预,尤其家庭成员,特别是患者丈夫的关心、照顾和支持对降低患者复发、改善其功能、减少家庭负担及提高家庭功能颇有裨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妊娠与分娩的生理过程是否直接导致患者病情复发尚需进一步探讨。【参考文献】1张新艳,段淑芬.产后临床与心理初步分析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13(2):119.2全国精神药物致畸研究协作组.患精神病妇女妊娠期

8、、产后病情及治疗的研究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4,27(1):13.3张明园.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81127.4江开达,李淑春,罗星光,等.精神分裂症维持治疗的依从性研究J.中华精神科杂志,1997,30(3):167.5翟书涛.我国妇女精神医学研究的回顾及展望J.中华精神科杂志,1999,32(4):203.6翟书涛.妇女精神卫生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192196.7沈渔邨.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161162.8野村纯一.产后精神障碍的疾病分类学及内分泌侧面J.季伟华译.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6,6(3):156.9段得琬.妇产科心身学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205216.作者:詹来英,刘琳,付凤珍,刘文国作者单位:(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精神科,山东济宁 27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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