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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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1 页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0006)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2、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 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 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 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

3、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 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 以一次为限。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 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 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 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

4、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2 页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被保险人

5、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特定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因病接受 本合同附表所列手术时,本公司不负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或手术医疗保 险金的责任。 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 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 5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 4 种。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6、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年交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向本公司交付。投保人如未按期交 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 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第九条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 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 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7、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第十条第十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8、生有严重影响的,本 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高度残疾保险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 定和变更。第十

9、二条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 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3 页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 致迟延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10、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癌症医疗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骨折医疗保险金、手术医 疗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

11、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病理切片、手术报告。 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结果进行复核,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当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与本公司对疾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应由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 行医学技术鉴定。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 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 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

12、使 而消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者,本公司有权 先扣除欠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 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

13、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4 页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 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

14、退还投保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 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 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 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合同

15、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释义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16、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 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 HIV 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欠交保险费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 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 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 5 页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注释: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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