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

上传人:ji****n 文档编号:45460396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让与担保让出的官司案情:欠款不还法院执行被告江苏省睢宁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欠原告王某借款本息 6.5 万元,于 2000 年 8 月经法院调解,商场定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前一次付清。然而,履行期满后,商场没有履行法定还款义务,2001 年 3 月,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订下协议以窗抵债执行过程中,商场与王某于 2001 年 5 月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商场自愿将其商场的两个橱窗过户给王某所有,折抵欠王某的款项。如果商场于 2001 年 10 月 30 日前归还借款本息、执行费等计人民币 4.75 万元,那么商场有权将该橱窗赎回,王某必须返还;逾期不

2、赎,王某有权自行处理。”同日,经法院裁定,将商场的该两个橱窗归王某所有,王某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回赎遭拒又成被告2001 年 10 月 22 日,商场向法院缴纳了 4.75 万元的执行款,法院亦告知了王某,可王某却以过户费没解决为由拒绝领取该款,并于 2002 年 3 月再次将商场告上法庭,请求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某认为争议的“橱窗”已由法院裁定归其所有,且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商场没有按期办理回赎事宜,故产权应归其所有;而被告商场则认为双方不存在房产的回赎问题,橱窗过户只是为债务提供担保,而非真正的转让,现主债 4.75 万元已消灭,从债亦即消灭,所以,橱窗

3、的所有权应归商场所有。判决: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院依法确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系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担保人,并约定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物权人即就该标的物受偿,系让与担保。双方约定在 2001 年 10 月 30 日前由商场付清借款本息等计 4.75 万元,原告必须将两个“橱窗”返还给被告,而被告已在该期限届满前履行了义务,则双方所设定的让与担保之权利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原告主张其系橱窗的产权人,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

4、失,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商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款4.75 万元交付后,上诉人王某即丧失了涉案的两个“橱窗”的所有权,在原法律依据丧失的情况下,非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商场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遂依判决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本案一、二审均依原告对涉案橱窗的所有权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丧失作出判决。一审法官大胆运用了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理论,论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不能得到支持的理由,给人以新的

5、启示。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设定后,如担保债权成立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担保债权未发生或有其他不存在的情形时,让与担保也应归于无效。让与担保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虽然本案王某因让与担保而取得“橱窗”的所有权,然而,双方转移橱窗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后,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故原告以让与担保之物权所有人请求排除妨碍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62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9 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 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52 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