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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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興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國立中興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所長選薦及解聘辦法所長選薦及解聘辦法中華民國 98年 3月 25五日科管所電商所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年 8月 4日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四條第三款 )中華民國 100年 3月 21日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條第一款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 22日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更名、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第一條 依據國立中興大學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系所主管選薦及解聘要點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因故離職時,由原任所長或代理所長召開所務會議成立選薦委員會,負責新任所長之選薦事宜。委員會應於原任所長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時於

2、起聘日期兩個月前,將新任所長人選推薦一人至三人到院,由院長商請校長核聘。惟如為特殊情況之出缺,得經簽請校長核准後另定陳報時限。第三條 選薦委員會之設置及權責:3-1 選薦委員會設委員五人,並得由本所以外傑出學術界人士擔任。委員候選名單經所務會議討論確定後,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委員。如有同票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並預為排定遞補順序。選薦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3-2 選薦委員若接受為所長候選人即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出缺由上述(一)之方式遞補。3-3 選薦委員會之權責為:舉薦與接受推薦主管候選人、訂定評審項目與評審表、所長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推薦並公布符合資格之候選人名單及其相關

3、資料、訂定投票日期、監督投票、推薦所長人選並填報與簽署所長推薦書表及其他與選薦相關事宜。3-4 選薦委員會於校長核聘新任所長後即自動解散。第四條 所長候選人之資格:4-1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若無意願者得聲明放棄。4-2 由本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含)連署推薦之非本所教授。4-3 最近三年曾主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計畫,或於本院認可之國際期刊發表論文(含發明專利、技術移轉等成果) 二篇(件)或國科會各學門之一級期刋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二篇以上或國際期刊對等之論文集論文二篇,或由具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出版且經院教評會審查通過之專書一本(含)以上,前述之著作均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

4、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產生之方式:由選薦委員會公佈所長候選人。第六條 所長人選之產生辦法:6-1 就選薦委員會所公佈之所長候選人名單舉行投票,投票後當日公開開票。6-2 本所專任教師均為投票人。6-3 投票須全體投票人二分之一(含)以上參加投票始為有效。投票方式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每票至多可圈選二人。6-4 選薦委員會依得票較高之一至三名為原則,並由全體選薦委員簽署推薦表,若次高票有同票者亦一併推薦,經院報請校長核聘之。第七條 所長任期之規定:依教育部大學法規定,每一任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八條 本所選薦所長人選發生困難時,由選薦委員會召集人或原任所長或代理所長,向院長陳述困難發生原因,商請院長推薦適當人選,報請校長核聘之。第九條 系、所主管任期內如有特殊情況發生,得由院長提議,或經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開所務會議,經所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院長簽請校長解除其主管職務,並依規定另行遴選。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教育部、本校及本院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院長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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