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广西新修订实施教师法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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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广西新修订实施教师法办法施行广西新修订实施教师法办法施行广西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自 10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禁止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 贴,对上述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了教师权益,明 确规定以下 4 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 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 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关爱学生”也在新修订后的办法中得到了重要体

2、现。办法明确 规定,教师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 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 年 7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2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 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修订 通过,现将

3、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公布,自 2010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 年 7 月 30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五章 考 核第六章 待 遇第七章 奖 励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 色社

4、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 教育事业。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 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 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 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5、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 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同意, 教师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其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第九条 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校产不受损害。第十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恪守职业道德。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教师 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三)有教育教学能力;(

6、四)能够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进 行管理。经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部门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开设特殊专业的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 行聘请兼职专业课教师。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教 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 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 培训教师。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

7、视和加强对各级教师培养 培训机构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培训能力,提高办学效益。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由自治区教育行政 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及实施,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指导下,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统筹规划和实施。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 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 条件。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

8、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 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二十条 各级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和非师范院校中的师范专业学生均享 受专业奖学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第五章 考 核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每年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考核机构。小学教学点由村完小或者中心校统一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及其家 长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档

9、案,考核结果作为 受聘任教、晋级提薪、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六章 待 遇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和国家工资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自治 区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 贴、补贴。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 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 准。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 师合法收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

10、村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周转宿 舍建设。公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十条 教师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把教师的医疗纳入当地的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的范围,不断改善教师的医疗条件。第三十一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的退休金比例。第七章 奖 励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 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 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11、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授予 荣誉称号。第三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向学校或者依法成立的奖 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二)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四)侮辱、殴打教师的。第三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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