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培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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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条款解读2婚姻法司法解释要点1目录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立法背景】 1、审判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 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2、婚姻法并未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这类纠纷由谁主管, 按照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的规

2、定,存在法律漏洞,专家学者对此问题亦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没有达成共识。从法院审判角度来讲,尽管现行立法对婚姻登 记瑕疵的处理规定不甚明了,但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不能拒绝审判。因 此,非常有必要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以便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裁判有据。 【法条理解】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 姻的四种情形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否认 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 围;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1)撤销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 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对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启动行 政程序。民事审判司法权不同于行政审判司法权,在民事审判中 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没有从属关系,撤销结婚登记、认定结婚证 无效是行政权,在民事审判中认定结婚证无效不妥,超越了民事 审判的职权范围。如果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 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结婚登 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

4、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

5、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

6、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在亲子关系纠纷中如何处理当

7、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问题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立法背景】在司法实践中,几类诉讼案件常常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否认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二是非婚生 子女请求确认其生物意义上的父亲。然而,在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主张 成立时,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一方或双方所举证据尚不足

8、以让裁判者 对需要裁决的事项作出确认。在此种情形下,需要借助科学的办法,对 当事人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 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达99.99%。 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因此,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 中常常需要面对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 人不配合,其中有的是当事人本人不配合,有的则是直接抚育未成年子女 的乙方不同意让其子女提供检材。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 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国情,考虑到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 公众对法院作出涉及人身的强制执行裁定的认可 度较

9、低的现状,借鉴英美等国的办法,即在一定 条件下间接强制的办法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法条理解】1、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2、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对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必要的。即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尽管不充分,但这些证据是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则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3、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4、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法院可直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请求成立 。 5、本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所述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证 明责任与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负举证责任并无不同。6、本

10、司法解释所提供的是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必要证据,而另一方当事 人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的一种方法, 而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7、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推定,是可以被客观事实推翻的。因此,法律允许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判决申请再审,但法律意义上亲子关系的恢复必须 经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判决确认。【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

11、财产的 问题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 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立法背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 产的支配权,甚至以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使另一方基 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啊,另一方不愿意离婚,仅以请 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 此类案件的原告多为经济上的弱者,因共同财

12、产被另一方掌握,基本 生活及子女抚养费均难以得到保障,社会各界对上述弱势群体利益予 以高度关注,建议高院对此作出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判例不同,需要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13、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 产安置补偿费。2、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作重大修缮的,

14、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 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 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 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 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 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 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15、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 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 失。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 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 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 债权、承担债务

16、。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 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3、抚养义务人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 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 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 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四、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的问题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立法背景】1、随着经济发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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