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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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成因分析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成因分析刘伟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自组织的角度分析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发展的基本难题,以期为改善这一状况提供更具目标性的参照。文章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本文所论“自组织”的内涵界定;二,作者的选题原由和资料来源;三,部分农村地区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成因分析。在成因分析中,作者主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假设并一一进行了或理论或实证的分析,力图对这一现象的根源作出更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最后,作者提出,改善农民自组织程度低这一状况的出路在于加强村级组织的经济服务功能和村民之间的经济联合。而中央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举措将使农民自组织化的提高成为可能。 关键词关键词:农

2、民低组织化 成因分析 自组织 村民联合 一 本文所论“自组织”1 的内涵 一般说来,“组织”一词意味着:为了特定目标和实现某些职能而按照一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群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可将“组织”一词进一步界定为“人们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合方式而形成的高于群体的社会共同体,是组成此种共同体的人们或单位所采取的社会生活方式。”(2,第 171 页)可见,组织不仅意味着是一种高于群体的社会共同体,更意味着它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状态)。既然是“共同体”,就有别于仅仅是一盘散沙的各个个体的集合概念,而是多个个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结构结合起来的有机体,表现在个体利益与组织利益、个人活动和组织功能之间的

3、紧密联系上。既然是一种“生活方式”,就不是形式上迫于某种压力(如外在的国家政策)的应付和走过场,而是一种自发自愿和自觉的参与过程,表现在个体为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而借助于组织化的途径上。当然,组织是通过一定的机构体现出来的。这些机构是组织的载体和标志。 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是从组织内成员的本位出发作出的概念界定,本文将“自组织”理解为:人们根据生活和利益的需要按照协商机制而结成组织、参与组织和开展组织活动的全过程,其具体表现就在于自愿结成组织的动力,结成组织的机制,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方面。衡量“自组织”的尺度可以各有不同,但结成组织的自发动力,组织形成的妥协沟通机制

4、,组织成员对组织活动的参与度、参与质量,组织活动开展的频度和效果,成员对组织的认可度和期望值,组织在适当处理共同利益与成员利益上的表现,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指标。 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组织”,强调其公共性,表现为围绕公共权威和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而展开的自组织活动。与此相应的,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组织化”,虽然也包含了前文所论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组织”的含义,但更强调了自组织活动的公共性及个体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文欲从政治学(更准确地说是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审视农民自组织和自组织化的问题,故本文论及的“自组织”和“自组织化”,限定于村级组织和村级事务的范围内。村民委员会从本原意义上讲是作

5、为村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级公共组织,虽然直到目前为止该组织的国家主导色彩和行政执行色彩依然非常浓厚,但中国农村以后的发展方向终究是将村民委员会建设成为真正的农民自组织,因而,“自组织”的外延首先当包括以村民委员会为标志的公共组织。目前只有它既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又是唯一在全村范围内得到认可的公共权威机构。但是,自组织的外延更应当包括那些因为村民的自发活动而结成的组织体系和组织过程。近年来,这类按照一定形式产生的 集体行动有日益增多的趋向,比如集体上访,比如成立村民经济联合体。 因而,“农民自组织”的内涵也就限定如下:村民参与由村民委员会主导的村级事务的过程,以及

6、村民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结合起来的过程和状态。结合前文所述衡量“自组织”的诸多指标,本文用于衡量村民自组织化的指标也就包含以下几点: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频度和质量,村民委员会处理村级事务的频度和实际效果,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认可度和期望值,村民委员会在处理集体利益与村民利益上的表现,村民自发成立利益组织并实施相应活动的水平和效果,等等。本文所论“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界说,也就是指按照这几项指标衡量笔者所观察的若干村落所得出的总体性认定。二 选题原由与资料来源 确定这一写作主题的动机一方面是我的调查经验:(1)我对我所在的家乡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定远乡以及和家乡毗邻的新县苏河乡村落

7、长期的认识和体会。(2)1997 年 7 月我对湖北省红安县部分农村的调查。(当然这次调查并不细致,更多的是感性认识。)(3)我对湖北省钟祥市三镇九村的调查。(这次调查比较认真,进行了随机抽样,以问卷的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 400 份,回收 297 份,回收率为 74.25%,其中有效问卷 272 份,有效回收率 68%。详细数据参见3)。另一方面也是本人长期以来的阅读和思考的结果。当然,我提出的假设也是基于我的经验感受,并不试图作普遍性的推论。同时,对这一主题的回答不能仅限于经验事实,我在写作这篇论文时也注意了从普遍的背景出发,从逻辑和学理的角度思考更多的可能性原因。因而论证更多的也是理论性

8、的。也就是说,本文的思路和观点的来源不仅有我有限的经验,更有其他学者的调查结果或理论。(主要著作列举在文后的“参阅文献”中。) 以我的切身感受和认识看,中国相当部分的农村地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几乎是完全孤立和分散的,他们不仅对村级事务毫无热情;而且在个体发展中,不注重集体力量和自组织的形式。这不仅使他们的发展受到影响,也使他们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更使的他们在面临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村委会)的侵害时难以形成共同的抵制力量。同时更为严重是,在缺乏利益疏通和利益表达的组织渠道的情况下,村民往往通过非常态的方式(个别人的暴力犯罪活动)进行意愿的表达(这类事情近来时有发生,体现在各种媒体

9、上。)这一切都使得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也使改善这一状况的任务显得尤为迫切。 在了解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各种表现及其消极影响以后,本文试图探究造成这一局面的各种因素,以期为改善这一状况提出对策的努力提供依据或参考。三 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成因分析 造成农民自组织程度低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的、文化的原因。就我的理解,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1)传统因素,即缺乏自主地建立契约化组织的传统。众所周知,中国农民自有国家以来就缺乏主动建立组织的传统,除非是为生存所迫。(当然,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勿宁说是政权不允许。)

10、从奴隶制的土地国有时代到土地地主所有制时代,正常情况下,农民都被禁锢于有限的土地上,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至多从事微量的商品买卖,自主经营的范围很小;同时,农民间的联系也只是亲缘或习俗的结果。在国民党政权在村一级设立村公所以前,国家政权只达及县。1 这样,在村里的农民主要以长老为纽带在风俗习惯的基础上结成一个社会关系网,这种关系网以“差序格局”(费孝通语)为其基本特征,而“差序格局”是以特殊对待为基本取向的。其骨架是宗族系统。而宗族传统与严格意义的组织精神(自愿、平等、自主)相去甚远。中国的农村缺乏自组织的传统,主要是指农村缺少组织化的制度空间和行为习惯。农民少有结社活动(这是非常冒险的),除非

11、在非常态的社会形势下秘密进行,其目的也并不是建立常态的利益聚合与表达的渠道和机制。从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到中国共产党的“人民公社”,都存在着对个体农民的控制机制,忽略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农民的独立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的意义是分散化而不是组织化。这都说明,中国农民未有出于利益的推动在平等契约精神的指导下建立组织的传统;而国家官僚体系也使组织的建立和独立性成为不可能“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于树立并维护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9,第 125 页)即使是在国家权力未曾直接触及的乡村,农民也未曾建立起自己的组织。结果是他们对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的依赖和对清官的依赖,或是通过科举或私人关系

12、进入权力体系。不管那种情况,都是个人直接面对国家。这一点一直影响到现在。目前的农村,处处可以感受到农民对权力的崇拜和对清官的期望,这正是由于权力可以直接带来利益,相对应的,在他们的观念中,组织和组织化则不能带来可望的收益,“民主”也更是如此。这是根深蒂固的意识。它对自组织化的影响也是致命的:自组织由此失去它所依赖的村民个体的支持。 (2)当前一体化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尤其是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和村民对政府的单向依赖性。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并不利于真正的自组织,。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政党体制、政府体制和村民的权利观念上。政党体制方面,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整个社会的各领域,当然也包括农村。在村级

13、组织中,村委会受党支部领导,而党支部受上级党委领导,并不从程序上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这便产生了村级组织权力格局的内在矛盾:一村范围内,村委会作为村民主要和核心的自组织,由村民选出并对村民负责,但其实际的权力受到党支部的控制。这使村委会的角色颇为尴尬,其作用亦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结果往往有两种,要么是村委会从属于党支部,功能弱化直至无权力;要么是村委会自行其是,完全摆脱掉党支部的制约。怎样的格局才是合理的,仍未得到澄清。政府体制方面,尽管国家法律(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也不属于政府编制,但乡(镇)政府却一直将它视作它们在村里的代理人或派生机构,村民委

14、员会也行使了相当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如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这样,政府对村委员会从组成到其工作都进行了相当的干预(甚至控制);村民委员会也对乡(镇)政府有着严重的依赖,尤其是在权力合法性并不能从村民选举这一程序(表面形式)中得到保证时。但村委会成员的工资只能由村财政支付。村干部角色的矛盾不利于村民对村级干部的认同和支持,村民较少将村干部看作“自己人”或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而农民的政治意识也不容乐观。在我的观察中,农民并不认为自组织建设很重要;相反,他们只关注村干部的腐败和各种收费的数额这一点在实行税费改革以后有一定程度的改观,只要这两方面能得到他们满意的解决,别的都是次要的。也就是说,自组织化并不

15、是村民们的一种迫切需要,更不是他们诉求的一种生活方式。 最后,我国执政党和政府对村民自发成立如农会性质的村级公共组织凝聚并表达他们利益的动机是异常谨慎的,对学术界相应的提倡(如许建嵘先生)也持不理会,不支持的态度。这一点也是我国政治一体化传统的反映。政府对“自组织”这一事物,会条件反射式地想到如大规模上访那样的集团行动,因而会有控制不住的隐忧。所以,政府对农民自组织化的需要和苗头多采取控制的对策。1 (3)联产承包责任制因素,导致个体经营的独立性、村民间联络的淡化,更弱化了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理论上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意味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但实际情况是“有分无统”,村级组织的服务、组织和

16、协调的功能在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仍然非常薄弱。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分散化的状态:土地分到农户手中,农民享有自由而独立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走上了一条个人创业、个体性发展的道路。尽管规模化程度非常之低,个体农户的发展收益也非常有限,但在我调查的各村,尚未出现为了联合而借助于村级组织或其他公共经济网络的情况。较之于以前的“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应有的生产力;但近年来农村的公共设施,尤其是水利建设却极为荒废。村民的自组织只可能围绕生产和致富展开,当村委会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形同虚设,只是作为乡(镇)政府的执行机构或下派机构时,一村范围内的组织化必然会受到致命的影响。农户分散经营状况的形成和经济自主权的取得,使得农民偏向自身利益的获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为非村组干部的农户参与集体事务,并不能带来明显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加之村委会的活动往往只是协调纠纷和动员村民贯彻“上级政策”(如交纳相关税费、计划生育,等等),少有为了改善全村的整体面貌或有利于每一个村民的事务安排。在此情况下,农户中有相当比例不将参与村级事务视为义务,直至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例如,在过去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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