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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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95: 1.法的概括性:即法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 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古典自然法学说 3.对抗制程序 4.义务性规范 5.法人 96: 1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2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 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含有内在的结构,一是 物质

2、性的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二是精神性法律文化,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等。如果说前者旨在建构 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后者则是展示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 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 法的价值: 4 法律调整机制 5.调整性法律关系 97 1.一般法 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或者法之产生的原因和途径,故又简称为法源。 法的渊源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它表明一国的法可以或可能基于何种途径产生,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预备库或半 成品。法的渊源分类有四:实质渊源

3、、效力渊源、形式渊源和历史渊源。 3.法的社会性 4.法律心理 5 法的继承 6.法的现代化 7.法律规范的结构 8.法的部门 9.法的适用 1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98 1.立法体制:是指由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立法体制一般 分为单一制、复合制和制衡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体 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2.法的实现 3.法的历史类型 4.特别法 5.法的概括性 6.(法律文化)的结构 7.法系:又称法律家族,是指对各国

4、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它是依据法律 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所以,凡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视为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存在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此外,世界上还有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等。 99: 1.法律草案 2.无效解释 3 法的价值4.法的继承 5.(法律文化) 6.不成文法 7.强行性规范 00 1.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 社会关系的社会规

5、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法驾 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历史上的出现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2.成文法 3.职业法律意识 4.法的实现 5.部门法体系 6.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 引起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学说一般有:否定评价学说,不利效果学说及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 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由于法律责任会给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效果,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 责任的构成,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6、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7.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 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01: 1.(法的渊源) 2.一般法: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一般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件、一般时间3.法的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 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 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7、4、立法程序 5、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文件所具有的规范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的规范性特点有:一法对人们 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二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譬如法律不是为个别人而设,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 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不是个别性的调整,而是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三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 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6.法的(律)移植:是指将特定国家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地区。它的基本涵义是:在鉴别、认 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 法律观念等)使之成

8、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范围包括外国的法律和国际法律以及惯 例。法律移植最高表现形式是法律的区域化和法律的全球化。 7.授权性规范 02: 1.法治: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具有以下四种涵义:一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控制方 式,法治是指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控制手段,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二法治是指一种依法 办事的状态;三法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四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2.(法律文化) 3.权义复合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 关组织和活

9、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规则 的特点: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 义务。所以,法律授予权力的规则通常都是权义复合规则,因为权力本身是一种作为的能力,同时不按法律规定作为 又是违法的。 4.现代型法律意识 5.法律推理 6.(法律责任) 7.授权立法03: 1.(法律文化) 2.法的强制作用: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来看,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 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

10、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逻辑 结构:三元素说,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二元素说,包括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的特点:与法律命令比较, 法律规则是普通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者适用于一定法域中的所有人。 与法律原则比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 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4.法的意志 5.法律效果 6.法律执行 04: 1.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

11、的各种行为规则,统称原始习惯。原 始习惯是对全体氏族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氏族成员的冲突和纠纷大都通过原始习惯予以解决。原始习惯一般包括如 性禁忌、血族复仇、同态复仇。 2.(法的渊源) 3.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当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义 务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构成了法和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 是围绕着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反之亦然。法律义务一般可分为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前者如刑 法的禁止义务,后者如民法合同的义务。 4.法律案的表决:是指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最具有

12、决定意义的态度。因为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 案究竟能否成为法。法案的表决权通常属于有权立法的机关和人员,在有些国家、有些情况下,也属于全体公民或部 分公民。立法机关大会表决法案的基本方式,通常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目前各国法律案表决一般都是以公开 表决的方式进行,而中国的法案表决方式主要有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一般由人大主 席团决定。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 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有

13、二: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另外,部门法划分的原则 有三,分别是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和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之原则。 6.法律效益:又称法的效率,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资源的配置机制如何使得有限的特定资源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用,或 者使其价值最大化,使得资源的配置优化。由于法律是调整利益,分配资源的机制(利益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 ,所以,法律体系这一制度框架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当效率与公平发生冲 突的时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效率的价值目标,才可以让公平退居二位。 05 1.派生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

14、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根据 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原生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派生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 前者是指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后者 则是由此而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譬如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当中,实体法律关系就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 序法律关系就是属于派生性法律关系。 2.外部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 指控和督导。根据法律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处于同一组织系统,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

15、内部监督。所以,监 督主体与对象分处不同的组织系统的监督为外部法律监督或异体监督。譬如,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司法审查就是外部的法律监督。 3.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 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因此,法律方法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专业性,是法律职业者的专门方法,以法律思维为核心; 二是法律性,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司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三是实践性,法律方法作为一种实践方法,意味着它的目 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方向(如审判中的法律解释) ,它的主体是法律实践主体(律师、法官等) ,它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 准。它的主要内

16、容包括包括法律推理、法律方向、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 4.构成性规则:从功能的角度,法律规则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是指对己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后者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 赖规则本身,换言之,没有规则,相关的组织活动的展开是不可思议的。 (5.权义复合规则) 6.法的效力来源:是指法律的效力来自什么权威机构,是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构。法律的效力来源决定了法律的效力 等级,它还表明了法的效力范围。在当代中国,法的效力来源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地方政府等。 06: 1.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 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前者是指以法律为认识客体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 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换言之,是描述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后者是从一定的利益 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和部分进行判断和取舍。作为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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