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刑法修正草案体现立法“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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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论来论 刑法修正草案体现立法刑法修正草案体现立法“宽严相济宽严相济”2010-08-25 09:34:19 珠海新闻网 编辑:甘慧茵 杨涛8 月 23 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了 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正案,是 1997 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 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此次修改亮点颇多,譬如在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 少死刑,等等。(见本报 8 月 24 日 01 版)作为落实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呈现的亮点可圈可 点,值得解读和评点的地方很多,比如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完善、危险驾驶罪 的设立,缓刑中加入社区矫正。但我所能感觉到的最大

2、一个变化,就是在立法 和法律上,进一步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和原则,让刑罚更文明、更人 道的同时,又更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进一步完善了对社会和人权的保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常是在刑事司法领域提出,通常是适用于刑事 司法领域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它是指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宽缓、宽容 与严格、严厉相结合协调,做到当宽则宽、应严则严,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相济”核心是要求司法者在审理案件时,因事、 因时、因地、因罪区别对待,强调打击与保障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统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 有效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

3、的目的。事实上,“宽严相济”的政策与精神,不仅可以体现刑事司法上,更应当 体现在立法和法律上。一部过于严酷的法律,必然让社会充满残酷氛围,堵塞 了一些人悔过自新的机会,甚至让某些人铤而走险,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而一 部过于轻缓的法律,也无法教育犯罪者本人,无法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者,无 法抚慰受害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只有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才 能在保持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又体现人道,给人以出路,让社会更加和谐;而 且,只有立法和法律上体现“宽严相济”,司法实践中的的“宽严相济”才不 会师出无名,成为无源之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充分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与精神。死刑是最 严厉的刑罚,

4、而此次草案一口气取消了 13 个罪名的死刑,并且规定“已满七十 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可谓史无前例,让刑罚向文明和人道上迈进了一 步。同时,草案还对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特有的关怀,草案规定“未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以及“坦白从宽”写进刑法,作为法定的从轻 情节。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的宽容,为图使刑罚更文明、人道和教育、挽救那些可塑性强的人,为他们改过自新铺就道路,从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体现刑罚的宽容与轻缓的同时,同时又力图保证刑 罚应有的震慑力,打击严重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为社会安全与和谐保驾护 航。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其从一般违法上升到 犯罪,如设立 “危险驾驶罪”、“欠薪罪”、“买卖器官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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