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

上传人:ji****n 文档编号:45392239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法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修正案(八)所体现的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立法前瞻性和应吁民意摘要:摘要:刑法并非修正得越多越好,而是要秉持前瞻性与现实性兼顾的立法理念, 在考虑出罪与入罪时多一份理性和审慎,唯此,才能保持刑法修正的生命力。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不仅体现了被广泛关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出了刑 事立法的前瞻性和应吁了民意。关键词关键词:前瞻性;民意;犯罪;刑罚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是我国刑事立法历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必将对 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自从 1997 年第八届全国 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 出台了 1

2、个决定和 7 个刑法修正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法 治理念发生较大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急需对刑法有关 规定做出修改和补充。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一:一: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前瞻性前瞻性 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公布以来,引发了广泛关注,舆论的焦点集中在 取消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酒驾和恶意欠薪犯罪化等内容。最后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涉及条文之多,是历次刑法修正之最。刑 法并非修正得越多越好,而是要秉持前瞻性与现实性兼顾的立法理念,在考虑 出罪与入罪时多一份理性和审慎,唯此,才能保持刑法修正的生命

3、力。 在合理减轻刑法的处罚力度方面,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前瞻性。如果 说在特定时期维持严刑峻法尚有其合理性,但在整体社会转型化,社会治理模 式趋向常态化,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景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片面强化刑法的力度 和张度,难免有悖常情。近年来,恢复性刑事司法理念逐渐影响到我国的刑事 司法活动,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诸如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 制度、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等具有相当超前理念的改革举措,在实践中也取到了 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刑法修正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疑能合理协调刑 法的严与宽的两面。宽严相济不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也正 在成为重要的立法政策。早在 2009

4、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就已有体现, 当时考虑到绑架罪的动机和目的多样,并非所有的绑架犯罪都是“罪不可恕”, 在绑架罪的条文中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的规定。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更前进了一大步,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 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主张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不适用死刑,迈出了立法减少死刑的第一步,这是中国当代刑法史上的一个 重要里程碑。 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的规定,刑法修正也体现了前瞻性。众所周知,由 于管制在执行时经常成为“不管不制”,司法机关倾向于对犯罪分子适用短期 自由刑,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显而易见。居于可判管制或短

5、期自由刑之间的犯 罪分子,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一般不大,改造成功的可能性也相应较大。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服刑期过短,与其他重刑犯混合关押,易受重刑犯的蛊惑, 感染恶习的机会剧增。实践中,轻刑犯“二进宫”、“多进宫”的情况屡见不鲜,引起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当前司法 实践中管制长期处于虚置状态的尴尬情况,完善了管制的执行方式,有利于积 极引导司法机关规范适用管制,充分发挥管制的独特作用。在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草案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 社区矫正”过于超前,我国地区差异较大,不少地方囿于经费和人力,开展社 区矫正难度较大。实际上

6、,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提出社区矫正的措施很有 必要,因为一旦刑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就有利于鼓励地方积极实施社区矫 正,无疑能起到立法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二:刑法修正案(八)关注社会热点,体现民意刑法修正案(八)关注社会热点,体现民意对涉及民生的某些违法行为犯罪化,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考虑到了现实 的必要性和可承受性。刑法修正案(八)最终顺应民意,将醉酒驾车与危险驾 驶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表明了立法机关从严治理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态 度和决心。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衔接醉酒驾车刑事犯 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行政处罚法律,对醉酒驾 驶的处罚涵盖扣、吊销驾

7、驶执照、行政拘留以及行政罚款,处罚种类比较全面。 根据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处 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 给予行政处罚。在处理醉酒驾车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据行政法规对醉酒驾车者予以行政处罚后,还应当及时将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同时,还应及时启动对

8、醉酒 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二是当人民检察院根据醉酒驾车犯罪的具体案情,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还应及时衔接刑事追诉程序,给予醉酒驾车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经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两个要件,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既要依法及 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也要避免不当刑事打击。从性质上来看,恶意欠薪发生 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是劳动交易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质上是支付薪酬 一方违反市场劳动交易基本准则的违约和侵权行为,被欠薪者所关注的是及时 有效追回自己的劳动报酬,在情感上并非绝对追求

9、对恶意欠薪者的刑事制裁。 我们应理性审慎看待刑法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作为最 严厉制裁手段的刑法,理应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但是也要注意避免刑事追究的过度和超前。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作为一种法 律威慑,客观上固然可以起到积极的效果,但如果不采取综合手段,从根本上 解决恶意欠薪,片面强调刑事打击,其结果也可能导致刑事司法效应的边际递 减。笔者认为,在导入刑事追诉程序之前,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通过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劳资双方的欠薪纷争,要特 别注意充分发挥工会、劳动监察等职能单位的对话协商作用,合理引导化解劳 资纠纷。只有当这些前置程序无法发挥实际作用时,才可考虑启动刑事追诉活 动,避免将劳资纠纷一味推诿给司法机关解决。结语结语如同此前出台的 1 个决定和 7 个刑法修正案一样,刑法修正案(八)也 是刑法不断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持续修改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对 其功能应有合理的预期。“徒法不足以自行”,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八)在司 法实践中的积极功能,还有待全体法律人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