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附加(B款)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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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方全球附加(同方全球附加(B 款)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款)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

2、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 1.3 投保范围 1.4 合同成立与生效 1.5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投保人变更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3.4 宣告死亡处理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保险事故鉴定6释义释义 6.1 投保年龄 6.2 周岁 6.3 保单周年日

3、 6.4 保单年度6.5 意外伤害 6.6 发病 6.7 重大疾病 6.8 轻症疾病 6.9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6.10 专科医生 6.11 毒品 6.12 酒后驾驶 6.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4 无有效行驶证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6.16 遗传性疾病 6.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6.18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同方全球人寿2016疾病保险 029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本 页 是 空 白同方全球附加(同方全球附加(B 款)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款)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同方全球附加(B 款)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1.2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1.3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见释义)投保年龄(见释义)为十八至六十周岁(见释义)周岁(

5、见释义)。本附加合同仅能附加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主合同上。1.4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 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交纳应交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单年度(见释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单年度(见释义)、保单 月份、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5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

6、终止效力: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3. 主合同保险费交清或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豁免保险费;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5.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您投保时主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 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的零时止。2.2等待期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 为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

7、害(见释义)而导致首次发病(见释义)并被确诊患有本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而导致首次发病(见释义)并被确诊患有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或轻症疾病(见释义),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或轻症疾病(见释义),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身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 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的下 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

8、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 交费期限届满为止。2.3.2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 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见释义见释义) 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 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 届满

9、为止。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 的变更。的变更。本附加合同不本附加合同不豁免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豁免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 (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提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提 供保证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供保证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 1 项至第项至第 6 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 不承担第不承担第 2.3.1 项的保险责任项的保险责任

10、; 因下列第因下列第 2 项至第项至第 9 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项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第 2.3.2 项的保险责任:项的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

11、注射毒品(见释义);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 滋病除外滋病除外) ;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先天性畸

12、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2.5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我们不接受变更投保人的申请。我们不接受变更投保人的申请。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见释义)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见释义)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豁免保险费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如果豁免保险费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2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办理:3.2.1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3.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2.2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

14、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所有病历资料,包含附有病理检查、血 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医学诊断证明书;4.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 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 伤残程度评定书(如适用);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上 3.2.1 和 3.2.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豁免保险费申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身故豁免保险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豁免 保险费申请人向我们请求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4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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