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和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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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罚和变相体罚”之我见海子街前所小学 吴春蕾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场所,它有教书育人的法律责任,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等等。可是,我国近几年连续发生教师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恶性事件,少数教师职业道德差,不仅损害教师的形象,也导致“减负”工作和“素质教育”不能顺利进行,尤其是湄潭县教师罗远寿强迫学生“吞食大便”一事,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在学校,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体罚的方式也五花八门,如一名学生由于学期考试不及格,离及格分差二十分,被教师用教鞭重重地打了二十下,这种现象

2、是不能容忍的,因为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教师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有些家长说:“老师!你帮我管严点,不听话就打他两耳光。”可是老师能打吗?有些学生在课堂上影响纪律,老师也不管,只顾念书、讲课;有些作业不交也不敢多问;有些甚至带着流言蜚语到校、班,甚至玩流氓行为却视为不见等;我觉得老师是搞教育的,不能“体罚”,而应该是“惩罚”,有奖必有惩。但要提醒,惩罚不注意就变成“体罚”,“体罚”的目的是教育。一个学生做错事,行为不正而不管不问,甚至绕而避之的教师是合格的教师吗?今天的教师,不仅要教好书,更要育好人。教师要充分教好

3、人,就须用自身的“德、行”来实现。有句俗话说:“不做牛就别误了春,既然做了牛就把住庄稼种好。”那么,我们当教师的,就应该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问题,防止片面和极端,“体罚”要得法,它不是目的,而目的是教好学生。若发现学生做错事不教育,就有可能导致触犯法律。如我班吴敬宏同学,趁他爸爸生命垂危之时偷了他奶奶三百元钱,到小商店买零食吃,分给同学一些,后来家人发现钱不见了,问他,他撒谎说是捡到的,还胡乱说班上彭钦伟同学抢了他钱。经过校长、班主任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告诉他必须把钱的来龙去脉说清楚,要不然,把它送到公安部门去处理。再说,如果你知错不改,在继续发展下去,将来跨入社会可能是

4、盗窃犯之类的罪犯,那时只能接受法律制裁。现在你还想小树一样,发现弯了不用费力就扶直。后来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严重损害了别人的利益。作为当代教师,“体罚”要有爱痛之心,要因人而异,要有分寸,既要把书教好,又要育好人;从国家出发,社会需要多方面的人才,这些“人才”都来源于教师的教学生涯,学校是家庭,教师是主要的成员,领导是家长,学生是孩子;他们的素质高低取决于这个家庭的素质教育水平,所以,教师要对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再学习,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素质教育水平,对学生不仅要加强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较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在这个大家庭里面,要教育好孩子,奖罚只能是另一种方式,要适度,否则会适得其反的;惩罚也要适度,要不然就会损害其身心健康,变为体罚;对学生要带着关心和期待,要做到奖罚中有教育,不能罚中有忌恨。希望社会和家长正确理解“体罚”二字,协助素质合格的教师的工作,让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顺利实施“减负”工作和提高“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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