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

上传人:xy****7 文档编号:45379613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2.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二刑法真题答案及(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希律法考 ()2014 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1)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2014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单项选择题部分。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A 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

2、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B 项正确。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不是空洞的理念,其实现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案件事实,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没有现实基础;脱离法律规定,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缺乏合理标准。C 项错误。 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可知,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再下级法院判决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院

3、适用。D 项正确。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属性,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存在,而是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根植于民众内心之中。法理、情理是统一而非对立的关系。个案的公平正义是一般正希律法考 ()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罪刑均衡体现了一般正义的要求,刑罚个别化体现了个别正义的要求。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

4、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 1 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禁止令【解析】A 项正确。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法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B 项正确。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而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故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可能当作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而非任何起哄闹事的行为都成立犯罪。C 项正确

5、。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 项错误。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该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因此,对于实施希律法考 ()“医闹”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适用禁止令的,不得禁止其出入医疗机构。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

6、后使用的“等” 、 “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 ,属于扩大解释【答案】B【考点】刑法的解释【解析】A 项错误。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因此,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要求,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买卖”一词的含义包括买来再买、单纯购买或者单纯出售,例如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就包含这几层含义。B 项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刑法中的“等” 、 “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规定的

7、理解,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来确定其含义与范围。C 项错误。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本来就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希律法考 ()D 项错误。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人类的躯体(不要求完整,包括不完整的躯体) ,但不包括骨灰,因为骨灰是躯体被焚烧后的灰烬,而非躯体本身。故将骨灰

8、解释为属于“尸体” ,是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值得注意的是, 刑法修正案(九) 将本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即便如此,由于尸体、尸骨、骨灰作了并列规定,故其中的“尸体”也不能包含骨灰。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D【考点】构成要件要

9、素【解析】A 项正确。何为“淫秽物品” ,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规范额构成要件要素。同时, “淫秽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 项正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对该罪犯罪行为要素的规定,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判断仅需法官的一般、自然、客观的认识即可,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 项正确。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为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目的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此属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希律法考 ()D 项错误。

10、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对主体身份的要求,是主体要素,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定罪身份属于客观的违法要素)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而是否属于从事公务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等进行判断,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 周岁)正掐住丙(3 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

11、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C【考点】不作为犯罪【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A 项正确。小偷入院盗窃虽然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其生命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主人甲任凭自己饲养的藏獒(表明甲负有防止藏獒咬死对方的义务)咬死小偷而没有阻止的,成立不作为犯罪。B 项正确。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

12、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希律法考 ()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甲的劝阻,因而,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C 项错误。甲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对其儿子实施的违法行为负有阻止的义务。甲看到其子在掐丙的脖子,本应进行阻止,而且完全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甲未理会,致使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D 项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

13、作为的故意杀人罪。6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 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

14、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希律法考 ()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A 项错误。甲伤害乙后,赶来的警察负有救助乙的义务;警察将乙送往医院,意味着警察已经接管了对乙的救助,但出现了偶然的、异常的、罕见的接入因素,即“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死” ,该因素最终引起了乙死亡,中断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 项错误。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

15、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 项错误。虽然甲故意向乙开枪,但将丙打死,这表明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自然的、科学意义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甲虽丙死亡的结果是否认识、预料或者能否预料,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没有关系。D 项正确。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

16、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希律法考 ()【答案】A【考点】对象错误、打击错误【解析】A 项正确。甲为诈骗而拨电话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针对接电话的丙实施的欺骗行为才是实行行为,此时甲误将丙当做乙进行欺骗,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