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之qgcltxzn_20712-2010_票据保管使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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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TXZN泰兴中能远东硅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泰兴中能远东硅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CLTXZNQGCLTXZN 20712-201020712-2010票票据据保保管管使使用用管管理理标标准准泰兴中能远东硅业有限公司泰兴中能远东硅业有限公司 2010-11-302010-11-30 发布发布 2010-12-012010-12-01 实施实施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泰兴中能远东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中能”)企业标准发票、收据的购买、印制、开具、保管等行为的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泰兴中能发票、收据管理工作。2 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3 3 术

2、语与定义术语与定义3.13.1 本标准所称发票,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的证明业务成立的合法商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3.23.2 本标准所称收据,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收到或支付属于往来结算性质的款项时,开具的收款证明。非经济业务事项中的收据不属于本标准管理范围。3.33.3 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各项票据由货币资金管理标准规定,不属于本标准管理范围。4 4 职责职责4.14.1 财务部财务部4.1.14.1.1 代表公司对外开具票据,负责相关核算与业务记录;4.1.24.1.2 最终审核、受理外部票据

3、,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公司制度的、或与真实业务不符的票据有权拒绝受理;4.1.34.1.3 保管各类外部票据,及时归档管理4.24.2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4.2.14.2.1 对外销售等业务时,审核业务内容,根据真实业务内容申请财务部对外开具票据;Q QG GC CL LT TX XZ ZN N 2 20 07 71 12 2- -2 20 01 10 024.2.24.2.2 购买商品等业务时,审核业务内容,审核对方提供的票据是否符合规定;4.2.34.2.3 对财务部退回的票据及时办理更正手续。5 5 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5.15.1 发票、收据的购买、印制发票、收据

4、的购买、印制5.1.15.1.1 财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后,指定持有办税证的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按其规定及本单位的需要量申请领购发票。5.1.25.1.2 公司使用的涉及款项收付的收据,由财务部门统一购买或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收取款项或出具未经财务部盖章的收据。5.25.2 发票、收据的使用发票、收据的使用5.2.15.2.1 对发票、收据的管理,应建立发票、收据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5.2.25.2.2 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5.2.35.2.

5、3 取得的税款抵扣联,月末由税务会计集中送税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合格的抵扣联查明原因,退回原开票单位。对认证合格的抵扣联,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2.45.2.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使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专用发票出入境。5.2.55.2.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收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5.2.65.2.6 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2.75.2.7 开具专用发票,除需满足上述规定外,

6、还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细则填列。5.2.85.2.8 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需要使用发票、收据,应先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取。领取时应登记发票、收据领用的数量、起讫号码、领用日期及领用人签章等项目。使用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票据的保管工作,并按时向财务部门缴销发票、收据。所有票据只能用于领用时登记的用途,不得他用。5.35.3 发票、收据的保管发票、收据的保管5.3.15.3.1 财务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发票、收据;5.3.25.3.2 所有未用空白票据在使用前及使用后交回的票据存根,均由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5.3.35.3.3 票据在未交使用部门领用前,不得加

7、盖印章。Q QG GC CL LT TX XZ ZN N 2 20 07 71 12 2- -2 20 01 10 035.3.45.3.4 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损毁。空白专用发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妥善保管。5.3.55.3.5 收据的存放和保管,参照发票存放和保管的要求执行。5.3.65.3.6 发生丢失专用发票时,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丢失的发票作废。5.3.75.3.7 已经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当永久保存。5.3.85.3.8 发票、收据保存期满,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销毁。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或修改。本标准主要起草和修订人:吴学红 曹路晨审 核:马建国批 准:蒋国成本标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本标准于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订发布,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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