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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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征求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我们组织起草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 2008 年 3 月 4 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联系电话:84520484传 真:84554289电子邮箱: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二 OO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2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名名词词解解释释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四条 方方针针和原和原则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主管部主管部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考核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

3、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3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对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责责任和任和义务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管理管理责责任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确定安全生产指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提供提供资资料料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4第九条 备备案登案登记记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按照规定可以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5、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施工施工组织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并派代表参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同一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监督各施工单位按照协议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第十一条 守法建守法建设设 建设单位应当制止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发生变化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结构设计,否则不得施工。5第十二条 安全防安全防护费护费用用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聘请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及安全监理费用支付条款,安全监理费用不得计入招投标竞价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一次性支付该项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工程造价,专项计提。第十三条 竣工核

7、验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主体、配套及装饰工程结束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竣工安全核验申请,经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现场踏查,认为具备竣工所需安全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以此作为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技术措施费核算、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依据;不具备竣工所需安全条件的,不准投入使用。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勘察要求勘察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勘察。勘察文件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勘察以及提供虚假勘察报告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第十五条 设计设计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充

8、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操作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指导意见,并对其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负责。第十六条 安全安全问题处问题处理理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 安全安全责责任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资质和工程项目等级设立安全总监、项目安全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安全总监主要负责本单位安

9、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责任。7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要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对进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农民工业余学校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办,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协助总承包单位组织进场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农民工业余学校应当报当地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安全技安全技术术措施措施费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足额投入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第二十条 风险风险抵押金抵押金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以企业或项目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存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1、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安全生产协议产协议 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安全生产签订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双8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非总承包单位施工的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设施移交给专业分包企业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安全技术术措施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

12、)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临时用电工程;(八)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涉及 5m 以上(含 5m)深基坑、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地下暗挖工9程;高大模板工程;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深水作业以及爆破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必须依据专家论证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安全技术

13、术交底交底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就有关工程概况、危险部位环节和具体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紧急避险措施等作出详细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推广和淘汰制度推广和淘汰制度 提倡施工单位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第二十五条 施工机具及防施工机具及防护护用具用具 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查验不合格的禁止进场;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前应当告知相关人员正确使用方法。应检测的安全防护用具及其构配件,必须经

14、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中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二十六条 施工施工现场现场管理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10(一)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二)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四周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对工程主体实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施工。(三)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四)跟随施工进度,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公示,并采取有针对

15、性的防护和监控措施。(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防护,随施工进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六)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周围居民、行人造成损害的,采取防范措施。(七)根据恶劣天气和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等情况,制定防疫情、防中毒、防冻伤、防中暑、防尘、防汛等专项安全防护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八)对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设备、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九)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在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6、施工前编制安装或拆除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安装完毕经11验收合格后,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应应急急预预案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八条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报报告告处处理理 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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