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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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劳动就业 本章内容o劳动就业概述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和措施o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o招工制度o就业歧视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o一、劳动就业与失业的概念o(一)劳动就业的概念o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 公民,在法定年龄内,事实上获得有相应 报酬的职业。1.主体必须具有就业资格,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和劳动行为能力 2.主体有就业的主观意愿 3.就业的结果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 收入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 于社会的劳动 5.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劳动就业的特征按照国际劳工统计协会的标准,就业是指,凡是在规 定的年龄以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算就业:1正在工作中,即

2、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 劳动报酬或收入的人;2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例如由于疾 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不良、机 器故障而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独立经营人员,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 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其劳动时间 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劳动就业权o劳动就业权的概念 n又称就业权,工作权n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 职业劳动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我国劳动就业机制与形式 o就业机制: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 府促进就业。o就业形式:o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o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o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

3、业 o自谋职业 o国家安置就业 o(二)失业o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 。o一般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自 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o充分就业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 割性失业而存在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 和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二、就业促进o(一)概念:o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 列措施的总称。o(二)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o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提高有效需求, 扩大就业机会,消灭周期性失业o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 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o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

4、和培训措施来使摩 擦性失业降到最优水平。o1995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世界社 会发展首脑会议上,就业促进和消除贫困 成为与会各国领导人最为关注的问题。o会议通过的宣言中达成以下共识:o“我们承诺将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和社 会政策的一个基本优先目标”;“提倡能够 最大限度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模式”o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 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 艰巨的任务,必须把就业促进作为关系改 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o2007年8月30日我国颁布就业促进法o总则第2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 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三)就业促进主体o1.就业促进责任主体o(

5、1)政府o“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 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 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 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 来的经济缺陷。” 萨谬尔森o奥肯定理:超出自然失业率1%的失业率将产生 2%的GDP缺口,从而严重影响经济发展。o“就实现工作权利而言,国家提供就业机 会和培训劳动者并不是它的慈善义举,而 是它的义务。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我们 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国家为我们服务,而 不是国家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感恩戴德。”o 吴玉章o(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 、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o2.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o

6、(1)权利主体范围界定o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 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不需要通过建立劳 动关系以获得经营收入为目的的自主创业 者、自谋职业者。o(2)条件o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o其就业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o其就业必须具有劳动能力;o其就业必须是自愿;o其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 社会的劳动;o其就业直接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 入;o其就业必须有社会劳动需求第二节政府就业促进的原则与措施o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n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 就业机会n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

7、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n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 现就业n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o平等就业原则n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n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 同而受歧视n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o双向选择原则o竞争就业原则o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o禁止使用童工原则n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n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

8、利。二、主要措施o(一)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政策支持体系o1.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o2.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o3.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o4.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o5.实行统筹就业政策o6.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o7.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障o失业登记n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 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 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o失业保障n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 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三节职业介绍制度o职业介绍的概念 n国家制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

9、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 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机构概述o定义n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为劳动力 供求双方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 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充分开发、利用和合 理配置劳动力资源。o分类 n按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分p境内职业介绍机构:依法从事境内就业中介 服务的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p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 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 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n按性质分(国内的职业介绍机构) p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n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

10、公益性 服务机构。 n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p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由法人、其他组织和 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开办o设立/开办条件o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o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 的开办资金;o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o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o设立过程 o 申请与批准 o 登记注册 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o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o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o开展职业指导

11、、咨询服务;o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o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o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o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o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特别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 务职能的公益服务机构。o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 的培训 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 劳动力市场工

12、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 项事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n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 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 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o公共就业服务的提供与管理n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 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 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n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 工作。o公共就业服务的建设n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所以及综合服务场所n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n建

13、立职业培训机构第四节 招工制度o概念 n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吸收劳动力招收工人 所应遵守的规则、办法等o招工的原则n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招工途径o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o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o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o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o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招工中的禁止行为o提供虚假招聘信息;o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o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o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o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o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 法活动。对用人单位招工的管理(1)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 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2

1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 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 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4)用人单位违反上述(2)(3)规定,未按期办 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节 就业歧视o就业歧视指:(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 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 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 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2)有关会 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如存 在此组织

15、)以及其他组织协商后可确定的、具有 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特惠。但是,基于 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 不视为歧视。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关 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11号公约)主要的就业歧视现象o户籍歧视o案例:农民工孙某、刘某前往某保险公司 应聘业务员,保险公司认为孙某、刘某系 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形象有待提升, 并且不具有本市户口,可能会为以后的管 理工作带来困难,遂对其要求加以拒绝。 o就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 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 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 性限制。o性别

16、歧视 o女性往往要面对比男同学更多的“壁垒”:首先是 用人单位“宁选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性别关” ;接着,是“能喝酒、擅长文艺”等“才艺关”;最 后,还有“有无男友”、“打算几年内结婚生孩子” 等“隐私关 o许多用人单位表示:单独的女生求职不予考虑。 只有在有男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条件下,才可以考 虑接受由这位男生“推荐”一位女生。据该校一位 机械专业的男生透露,自己班上的女同学最终凭 借自己的能力找到工作的仅占50左右,剩下的 大多是由男朋友或男同学给“带”走的。 o就业促进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 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 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 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 女的录用标准。o年龄歧视o 目前,在人才市场,有这样一个怪圈:对刚毕 业的大学生说:“你有工作经验吗?”而对有工作 经验的人却又说:“年龄35岁以下”随便翻开 一份报纸的招聘广告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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