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谈法官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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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他山之石:谈法官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他山之石:谈法官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 2009-02-14 他山之石: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是对法官职业行为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 “在司法领域, 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执行法律的法官是否具备优 良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职业能力欠缺者,不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职 业道德品质欠缺者,不可能有持久的动力去追求法律的公正”(肖扬:2001 年 12 月 28 曰在全国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的讲话)。“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是与社会分工的增加、社会

2、生 活复杂化的趋势相联系的”(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 , 中 国社会科学1994 年第 6 期)。 “早期法律秩序能够在没有通过知识训练而获得实 体法规与诉讼程序指示的专家们的情况下得以维持。但是,当社会变得愈来愈 复杂时,法律规范也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 协调组成社会的各种集团的利益与价值。由于同样的原因,解决纠纷或对其可 能的解决方式提出建议的工作变得更为困难,更需要专门的训练。这时,几乎 在所有的社会中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 (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 ,三联书店 1990 年版, 第 104 页

3、) 。在现代司法活动中,以法官为其主要构成的司法从业人员群体的司法活动 在崇尚一种追求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的价值理性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一种技术 理性,即恰当自如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 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 生活当中。这可以说是一门艺术,一种技术化了的理性展现。 “法官之司法活动 常常处于民主与自由、规则与裁量、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等多种微妙的紧张关系 中,这就对法官的决凝技术与平衡技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除非经过严格的 专门训练的法律家,常人是难以具备司法所要求的特殊的技术理性的”(左卫民、 周长军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

4、代化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7 页)。现代国家中的法律职业家能够为社会贡献的不仅仅是其掌握的精深的 法律知识,以及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技巧,更重要的是,他们带给整个社会 一种法治的理念,一种法律至上的行为价值趋向,还有严格遵守法律的矢志不 渝的精神,因而堪称是整个社会法律的“卫道士”。现代意义上的法官,不仅要能够独立地、适当地、正确地、迅速地适用法现代意义上的法官,不仅要能够独立地、适当地、正确地、迅速地适用法 律作出判决,而且还要适时地造法,公正地司法,模范地守法,并且要切实地律作出判决,而且还要适时地造法,公正地司法,模范地守法,并且要切实地 获得人们的信赖获得人们的信

5、赖。正是出于如此的宏观思考和利益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对法官的“性格”即职业道德的要求非常严格。一方面在职务权力、工资福利、 职业地位、司法保障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政策优惠和保障,使法官享 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威望,以确保法官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另一方 面在约束法官的日常行为、强化对法官的制约、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上也 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2一般来说,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普遍 要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官任职资格、纪律和惩戒、辞职辞退免职等各个方面 的制度中。1、确定法官任职资格时对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初任法官都规定了一个最

6、起码的条件,如必须为所在国 公民、一定的年龄、大学法律系毕业取得了学位,等等。除此之外,在确定法 官资格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任职人员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 好的品德行为。如,泰国法律规定泰国法律规定,参加法官资格公开考试的报名条件第五项 是“品德端正”;“破产的债务人,被判过任何徒刑的人”没有报考资格;经考核, 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行都合格的,才能任命为初级法院法官。委内瑞拉委内瑞拉法律规定, 担任法官的人必须“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 “行为一贯清白”;“有刑事 前科或者曾被法院判刑或被专门纪律机关认定为有不端行为的人”不能担任法官。 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

7、许多国家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都在法官任法官任 职资格上作了职资格上作了“经历清白、品行良好、有良好的个人声誉经历清白、品行良好、有良好的个人声誉”等具体规定等具体规定。2、制定法官纪律和惩戒制度时对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了法官纪律,比较普遍的内容是法官不得兼任行政 职务、不得担任议员、不得兼任其他营利性的职务(教学除外),还有的国家和 地区规定法官不得有政党身份和从事政党活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对法 官的惩戒及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律 条文化、具体化。比如,委内瑞拉委内瑞拉法律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

8、者,要受警告处分:通过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行 为侮辱上级、同级或下级;对助理人员、下属人员及诉讼当事人或办案人员 滥用职权,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公众场合酗酒;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庭、 不上班或不遵守作息时间;未经批准,在工作日无故擅离职守;没有及时 作法庭日志;在审案过程中,无故延误、粗心大意。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受停职处分:由于经常或有时负债或借款,使 该法官的名誉和公正审判令人置疑;发现有损于职务尊严或寡廉鲜耻寡廉鲜耻的行 为;等等。 3、制定法官辞退、免职制度时对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日本日本法律规定:有严重渎职等非法行为的法官,受到罢免追诉时,将受到 国会两院议员组成的弹劾法院的

9、审判。弹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法官有严重违 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玩忽职守行为,或有明显足以丧失法官威信的不良行 为时,根据参与审理的法官三分之二以上意见,作出罢免的判决。 此外,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 明确规定,除受刑事惩处外,法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予以撤职或免职或辞 退:破坏司法机关的尊严、严重损坏法官职务的尊严,尚不属犯罪者;或 者有寡廉鲜耻行为寡廉鲜耻行为的严重错误;接受当事人的贿赂;私自从事律师事务;3插手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等等。下面,着重介绍美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着重介绍美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美国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一直比较重视。

10、 早在 1924 年,美国律师协会就制定了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Canons of judicial)。这部典范共 36 条,现在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当时制定该典范的 动因,与联邦法官兰迪斯(1andis)的事情有直接关系,兰迪斯兰迪斯在担任联邦棒球协 会的委员后,拒绝辞去联邦法官的职务。美国律师协会认为该法官的行为已经 触犯了职业伦理。尽管如此,但当时并没有用以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 因而出现了无规则可据的情况 。 美国律师协会在此典范的基础上,修订而形成了简明但内容又极其丰富的 司法行为规约(Code of JudiGial Conduct)。该规约共 7 条。 这 7 条是:(1)审

11、判官应当保持正直和司法独立。(2)审判官在他的全部活动 中应当避免不适当的行为和不适当的表现。(3)审判官应当无私勤勉履行职责。 (4)审判官可以从事改进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的活动。(5)审判官应当控制自己 在司法范围外的活动,以便尽量减少同自己的司法职责冲突的危险。(6)审判官 应当定期提出由于准司法性的活动和司法范围内的活动所收到的报酬的报告。 (7)审判官应当避免与自己司法职务不适合的政治活动。该司法行为规约后 来又经 1982 年、1990 年多次修改,并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美国司法行为规约为法官所提出的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必须性的规范必须性的规范。该类规范

12、使用的术语为“必须”、 “不得”等等。这表 明此类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旨在为法官设定一种有拘束力的义 务。对此类规范的违反,必将导致纪律的追究直至法律诉讼; 第二类规范是劝导性规范劝导性规范,它使用的术语为“应当”、 “不应当”等等,旨在为 法官判断何种行为为适当、何种行为为不适当提供标准。违反此类规范,可能 但不必然导致纪律追究或者法律诉讼。 第三类规范为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此类规范使用的术语大多为“可以”,属于允许 法官有何种行为、不禁止法官有何种行为的规范。通阅美国司法行为规约 ,并参考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 ,现代美国法现代美国法 官所必须具备的伦理观官所必须具备的伦理观可以

13、用三个词来概括,这就是:独立性、公正性和能力独立性、公正性和能力 性性。这三个特性和标准在规约的序言中就开宗明义地宣告了: 美国的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奠定在这样一条原则之上的,即由独立的、公正的和具 有能力的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并适用法律。 司法机关的机能司法机关的机能,表达了美国人民的正义观和法律观的核心内容。该规约 一以贯之的基本精神乃是: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集体名义存在的法官,都 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赖,都应当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美国 司法制度所寄托的信心。 法官法官是解决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仲裁者,也是法治社会确然不易的象征。4下面对美国司法行为规约中规定的法官必须具有

14、的“独立性、公正性、 能力性”分别加以阐述:1、法官必须具备独立和刚毅的性格独立和刚毅的性格。美国司法行为规约的第一条就规 定了法官的独立性和正直性。正直性也称之为刚毅性。法官的正直性和独立性 最终依赖于他们无所畏惧、不偏不倚的行为。这也是法官获得公众信赖的第一无所畏惧、不偏不倚的行为。这也是法官获得公众信赖的第一 源泉和前提条件源泉和前提条件。美国司法行为规约第一条规定:尽管法官应当是独立的 但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包括遵守该规约。这说明,法官的独立性受制于法律的 遵守。这和世界上其他各国和地区对法官独立性的理解基本一致。这就是,法法 官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

15、法官必须官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法官必须 要服从法律。要服从法律。 换一种说法是,法官独立于任何人、任何组织。英国著名法官科 克曾经说过“英王在万人之上,但在法律之下英王在万人之上,但在法律之下”,与法官的特性有相通之处法官的独立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法官的独立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德国学者包尔曾经列举了 8 层意思: (1)、法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 (2)、法官必须独立于上级机关上级机关; (3)、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政府; (4)、法官必须独立于议会议会; (5)、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党政党; (6)、法官必须独立于新闻新闻;

16、(7)、法官必须独立于国民的声望国民的声望; (8)、法官必须独立于自我、偏见和激情自我、偏见和激情。根据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 ,法官应当具有的独立性和刚毅性主要表现在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不被党派的要求、公众的喧闹或者个人的毁誉所左右,并无惧 于不正当的批判; 第二、法官应当在任何一点上都确保其行为无非难的余地确保其行为无非难的余地。 法官必须本着良心、研究、完整、诚恳、忍耐、规律、廉洁与公平本着良心、研究、完整、诚恳、忍耐、规律、廉洁与公平。法官 必须无惧于群众的喧闹,无视于公众的赞赏,不计个人的政治上或党派上的影 响。法官不得因其他的事务或个人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其迅速正当地执行审判事 务。法官不得为了满足个人的野心或提高个人的声望而执行职务。第三、法官应当保持审判程序以符合其威严和威仪的方式进行。 第四、审判程序必须在反映确认真实的重大性与严肃性之下进行。 第五、法官有支持联邦宪法以及执行州宪法的义务。为了完成此一义务, 法官应当以大无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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