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学习集成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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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噬噬 嗑嗑 卦卦 第第 二二 十十 一一 (下震雷 上离火 火雷噬嗑)噬嗑,亨;利用狱。噬嗑,亨;利用狱。1 . 噬嗑卦象物在口中,间隔上下齿,则使上下齿咬合而去其物,象征施用刑罚 以去除障碍之意,障碍排除则事可亨通。而其六五爻柔顺而得中,主刑狱, 故利于施用刑罚。 噬嗑,音士课,用牙齿咬合以去物之意。 狱,谓 施用刑罚。 2 . 刘沅曰:噬,啮也。嗑,合也。颐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上下两阳而中虚, 颐之象。四,一阳间于其中,颐中有物之象。震有威、离有明,物有为造化 之梗者,必以刑狱治之。六五为治狱之主,柔而得中,故利用狱。 啮, 音蹑,使上下齿咬合之意。 3 . 尚秉和曰:上下之不能相合者

2、,中必有物间之,啮而去其间,则合而通矣。 国家之有刑狱,亦复如此。民有梗化者,以刑克之,则顽梗去,而上下通矣, 故曰利用狱。 4 . 序卦传: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1 . 彖传曰:口腔中上下颚之间有食物,则用牙齿咬合以去之,故称为噬嗑。而 噬嗑之所以能亨,乃以其卦象下震动、上离明,震威、离明分处上下体,刚 柔并济,以示用刑之威震而明察,震雷、离电相随兴作,交合而不乱,以示 用刑之理法彰

3、明。 颐,音宜,谓口腔中上下颚之间。 章,同彰 , 明也。 2 . 李士鉁曰:上、初象辅颊,二、三、五象上下齿,九四在中象物,四不中正, 故须啮而去之。 3 . 孔颖达曰:震刚在下,离柔在上,欲见明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 与动虽各一事,然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 4 . 程颐曰: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 除去之则和合矣。间隔者,天下之大害;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去天下之 间隔在任刑罚,故取用刑为义。 5 . 而六五爻柔顺居中,高处尊位,虽阴居阳位,非得其正位,却能刚柔并济, 而利于施用刑罚。6 . 程颐曰:六五以柔居中,为用柔得中之义。上行,谓居尊位。

4、虽不当位,谓 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用狱者,谓治狱之道,全刚则失于严暴,过柔则失于 宽纵,五为用狱之主,以柔处刚而得中,得用狱之宜也。 7 . 刘沅曰:六五以仁柔居心,不柔则失之暴,过柔则失之宽,柔得中则宽猛得 宜,有哀矜之心,无姑息之过,如雷之断,如电之明,济之以仁术,则无寃 滥矣。 8 . 李舜臣曰: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法。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法。1 . 大象传曰:电以明照、雷以威势,二者乃相须并现之物,威镇而明察,有用 刑之象,故以象征噬嗑卦。 2 . 宋衷曰:雷动而威,电照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

5、, 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不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3 . 古先圣王观察噬嗑卦电明、雷威相须并现,威镇而明察之象,悟知施政当先 辨明刑罚之轻重,整饬法令之得失,方能使万方顺服,天下一心。 勑, 音饬,整饬也。 4 . 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 之,明罚勑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5 . 王符曰:夫积怠之俗,赏不隆则善不劝,罚不重则恶不惩,故凡欲变改风俗 者,其刑赏罚,必使足惊心破胆,民乃易视。 6 . 刘沅曰:明者,辨也,辨其轻重,象电之明;勑者,正也,正其得失,象雷 之威。罚者,法之用,即一时所用之法;法者,罚之体,即平日所定之

6、法。 圣王以礼乐化天下,有梗顽不顺者,必以刑罚治之。夫噬之所以嗑之,明刑所以弼教,非尚猛也,欲受罚者改其恶,无非仁民之心也。 7 . 马振彪曰:圣世彰善瘅恶,明威并用,道在雷厉风行。水懦弱,民狎而翫之, 故多死焉;火猛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治刑之法,取火雷为象,盖有 道矣。然以柔中为主,仍不失辟以止辟,刑期无刑之意。老子擅用柔,经言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盖得柔中之道矣。初九,屦校灭趾,无咎。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1 . 初九阳刚得位,处噬嗑卦之始,犹如初触刑法,其过轻微者,仅处以穿著窒 足之刑械,以限制其行动之刑罚。惟其秉阳刚之质,有受

7、小惩而能大诫之象, 不至于有贰过,故其无所咎害。 屦,音聚,履也,以足穿著之意。 校,音教,脚桎也,束缚足部之木制刑具。 灭趾,限制脚之行动也。灭,无也。 趾,足也。 2 . 王弼曰: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至 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 3 . 刘沅曰:初九居初无位,下民之象。刚而不柔,方动之初,其恶未甚,止恶 于初,而用轻刑,所谓小惩而大戒也。初、上无位,受刑之人;中四爻,则 用刑之人也。 4 . 象传曰:初九被处以穿著窒足之刑械,以限制其行动之刑罚者,乃戒其不再 以恶小而行之也。 5 . 马其昶曰:屦校于足,则行为之窒,若灭

8、趾者然,所以惩其妄行也。荷校于 首,则耳为之累,若灭耳者然,所以罪其不聪也。灭趾、灭耳,乃说制刑之 意,非被刑之象也。 6 . 系辞传下: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 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1 . 六二柔顺中正,当噬嗑之时,有用刑顺当无碍之象。然其下乘初刚,谨慎知 惧,谨守中道,噬嗑而不贪其味,犹如用刑谨慎而适中,故无咎害。 噬肤,谓用刑顺当无碍也。噬,喻用刑。肤,肉之柔脆易嗑者。 灭鼻,谓噬嗑而不贪美味,以喻用刑能谨慎而适中。灭,亡也。

9、鼻,味也。2 . 李士鉁曰:近皮之肉,柔而美者曰肤。六二柔居柔位而得中,故称肤,本易 噬也,而下乘初刚,初象人之下齿,凡人食物,下齿动而上噬,故近下齿者先糜。物噬而后口合,邪去而后人安,虽乘刚过猛,固无咎也。 3 . 李士鉁又曰:噬物和刑狱,象相似而义通。初、上在口外,固不言噬而言刑, 中四爻在口内,故不言刑而言噬。六爻如一身,初足、上首,中间则骨与肉。 四爻在中而刚,肉中之骨也,三、五近骨之肉,二则近皮之肉也。 4 . 象传曰:六二施刑顺当,用刑谨慎而适中者,乃因其本柔顺中正之质,下乘 初刚之倔强难服者,能谨慎知惧以施其刑。 5 . 马其昶曰:肤者人之所嗜,六二乘刚知惧,不贪其味,故灭鼻无咎

10、。屦校者 非无足,不行刚若亡其足;噬肤者非无鼻,弗臭则若亡其鼻也。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象曰:遇毒,位不当也。1 . 六三阴柔失位而不中,当噬嗑之时,有用刑无方,致受刑者不服而生怨之象, 犹如啮咬腊肉,其质坚硬,其味辛苦,而不堪入口。惟其上承九四阳刚,而下不乘刚,用刑不加于刚正者,故虽有小憾惜,而无咎害。 噬腊肉,喻 用刑于不服者。 腊肉:肉之陈久而坚硬味厚者。腊,音习。 毒,谓味 之辛苦者,喻心存怨气。 2 . 王弼曰:六三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 将遇其毒。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刚

11、,故虽遇毒,小吝无 咎。 3 . 马其昶曰:六三不中正,其所噬肉炀于火而焦焉,则其味苦不堪食,故曰遇 毒。然以其苦而不食,则不致有他患,故虽小吝而无咎。 4 . 马其昶曰:六二噬肤灭鼻,以甘美而不贪;六三腊肉遇毒,以味苦而见弃, 皆勤于礼而戒谨者。国语云,厚味实腊毒。盖腊苦人知之,厚味人溺之,故 举以相况,使人知慎也。 5 . 象传曰:六三用刑无方,致受刑者不服而生怨者,乃因其阴柔失位而不中, 居位不得其当。 6 . 黄寿祺曰:治理刑狱,必先正位,才能服众。六三遇毒小吝,实由于其居位 未正,而匆匆施用刑法,故象传特发位不当之义。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12、。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1 . 九四阳刚失位不中,当噬嗑之时,有施用刑罚而难获顺利之象,犹如啮咬带 骨之肉块,而触之于骨,难以啮合。惟其居近君之位,秉性如金矢般之刚直, 有胆有识,其施刑如用金矢之刺干胏,虽坚硬而可噬。惟其阳居阴位,有不 能坚持到底之虞,故利于艰困中固守正道,则可获吉祥。 胏,音梓,带 骨之肉块,喻难以施刑者。 金矢,喻秉性刚直者。金,刚也;矢,直也。2 . 王弼曰:九四虽体阳刚,为阴之主,而履不获中,居非其位,以斯噬物,物 亦不服,故曰噬干胏也。然其噬干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3 . 陆绩曰: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

13、刚直也。 噬干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 4 . 象传曰:九四之治狱用刑,须于艰困中固守正道,始可获吉祥者。乃谓其治 狱之道,尚未能广受肯定而顺利推行。虽得金矢,仍应艰贞自守。 5 . 刘沅曰:离本光明,九四居离初故未光,知其未光而持以艰贞,亦非难光也。 此戒人恃刚之意。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1 . 六五阴柔失位,以柔乘刚,当噬嗑之时,有施用刑罚未能使人尽服之虞。犹如噬咬干肉而难以下咽,惟其柔和得中,又高居阳刚尊位,具刚中之质,有 如黄金般刚毅坚贞之信心,若能固守贞正以防危

14、厉,必可治狱而无咎害。噬干肉,亦喻施刑于不服者。 黄金,喻人心之刚毅坚贞者。 2 . 王弼曰:六五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 惟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 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 刑戮得当,故贞厉而无咎也。 3 . 李过曰: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公也;以柔噬者, 人君不忍之仁也。 4 . 象传曰:六五能固守贞正以防危厉,必可治狱而无咎害者,乃戒其施用刑罚 须求其正当。 5 . 赵汝谋曰:六五以柔用狱,行以贞厉,其无咎者,得用狱之当者也。上九:何校灭耳,凶。上九:何

15、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1 . 上九以刚亢之阳,居噬嗑之极,有屡犯刑法仍积恶不改之象,犹如刚愎自用 者,有耳而无聪,屡受明戒而充耳不闻,不知悔改,终致颈项上被套上枷锁, 施以严刑,故有凶灾。 何,同荷 ,负荷也。 校,木制项上之枷锁。2 . 刘沅曰:上九偏刚居上,居至明之世,遇雷动之威,稔恶不改,是有耳而无 聪,遇明断而不闻知,必受严刑,故凶。 3 . 李士鉁曰:圣人设刑狱,所以生人愧悔之心,而示以迁善之道。灭趾则缩足 不行,可无长恶之患;灭耳则善言不入,终无改过之由。4 . 黄寿祺曰:初九屦校灭趾,为小惩而大诫:上九何校灭耳,为积恶不改。 5 . 系辞传下:子曰: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 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 曰:何校灭耳,凶。 6 . 象传曰:上九屡犯刑法仍积恶不改,终致颈项上被套上枷锁,施以严刑者, 乃因其刚愎自用,有耳而无聪,屡受明戒而充耳不闻。 7 . 马振彪曰:治狱者戒其过刚,受罚者欲其改过,皆仁民之心也。五为治狱之 君,四为治狱之卿,二、三为治狱之吏,初为下民,止恶无咎。上非民非君, 盛世之顽谗,山泽之狂夫,皆其类也。 8 . 马其昶曰:古者刑以弼教。初、上二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中四爻,则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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