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培训——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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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培训讲义行政处罚法张三九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的内涵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1、主体及其职权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程序合法。在这

2、里涉及依法行政的三个原则: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给予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使之认识到行政处罚是维护 包括他们在内的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培 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才能达到制止和预防违法的目的。(三)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1、实施处罚的目的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2、回避。3、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人充分表达意见。4、排除不相关考虑。公开:1、处罚的依据要公布。2、处罚的过程,除有法律规定,一律公开。(四)处罚救济原则 即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处罚前有申请回避权、请求听证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处罚后有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及

3、请求赔偿权。(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24 条)。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 1、关于同一违法行为和同一依据的问题同一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较难区分:一个是连续违法行为。另一个是继续违法行为。同一依据,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的法律和条款相同,但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内容不同,不能认为是违反该原则。2 2、关于竞合问题(1)一违法行为同进触犯行政和刑事法律。(2)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条款。其中触犯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或者触犯二个以上的法律,但每个法律均将处罚权授予同一行政机关,该机关可以同时

4、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从一重处罚,若多次处罚,就违反该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罚的种类相同,但处罚权分别授予不同的机关,有处罚权的机关只能进行一次处罚。如后作出处罚的机关认为前面的处罚没有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作出与前面不相同的处罚。(3)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行政和民事法律规范。(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七)职能分离原则 1 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 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3 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 。4 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

5、分离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为了杜绝以前那种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现象,用明确列举式和授权式两种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类,分别是: (一)人身罚(自由罚): 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违法种类) 。(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 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财产罚: 1、罚款 。 2、没收违法所得 。 3、没收非法财物 (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1、警告。2、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 9 条到第 14 条对

6、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

7、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高限额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我们在前面介绍的各类行政主体,都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政主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

8、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 20 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 21 条

9、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4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22 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 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

10、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 2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 3 3、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在确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有隶属关系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一方单位是另一方单位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种情况是,虽然一方单位对另一方单位具有一定的领导权力,但双方均是独立法人。(2)有关企业承包的问题。(3)有关雇佣关系的问题。(4)有关委托关系的问题。(5)有关单独违法还是共同违法的问题。(6)有关违法行为人的身份问题。(7)有关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4 4、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 注意的几个问题:1 1责

11、令改正。行政处罚法第 23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不是一类行政处罚,而是消除违法状态的一种方法。2 2重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面已讲) 3 3裁量情节。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导致违法的,不予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12、第 14 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4)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5)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违法的。 (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第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第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四,违法行为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第五,其它情形。从重情节:第一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第三,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

13、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四,重犯曾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其它情形。但是,为了防止处罚时疏漏某些具有特殊之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还作出应该予以处罚的强调性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单独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形都属于应予处罚的范围:(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2)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4 4处罚的折抵。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三种方法: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

14、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在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但实际上却需要适用双重处罚。 (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免除刑罚或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后

15、,行政机关仍应依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犯罪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对实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尚且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且已免刑的行为人更应予以行政处罚。否则,免刑后的犯罪人受不到惩处,是明显不公平的,不符合罚当其罪、过罚相当的原则。 5 5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注意几点: (1)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不是没发现违法行为人。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后就不能处理了。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六个月,海关法规定是三年。 (3)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但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比如违法占用土地,从占用土地之日起是一个持续状态。如果从他把土地退回之日起计算,两年之内没有发现,就不处理了。 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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